過往司法實踐中,未成年子女往往只能被動接受裁判結果,而部分案件當事人只關注自身訴訟利益的實現,常常忽略甚至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為此,上海法院在特定案件中設置兒童權益代表人制度,由法院指定第三方兒童權益代表人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參與訴訟,代表兒童“發聲”,制約相關訴訟主體的不當行為。此外,設置兒童權益代表人結合社會調查、心理疏導、回訪幫扶等方式,在有效輔助案件審理的同時,也可更全面地保障未成年人利益。
以案釋法
被監護人王某甲(7周歲)的父母離異后隨父親王某乙共同生活,2022年其父將其生母殺害后,因犯故意殺人罪被逮捕,王某甲即隨其祖父母王某丙、李某某共同生活。2023年7月,王某丙、李某某向法院提起申請確定監護人訴訟,要求擔任王某甲的監護人。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1.被監護人王某甲因母親去世、父親在押,確屬無人監管狀態,且因可能涉及遺產繼承,存在未成年人財產利益監管問題;2.祖父母王某丙、李某某均已年近七十,且缺乏穩定收入來源;3.本案依法應征詢被監護人外祖父母意見,但因刑事案件的發生,其外祖父母情緒激動,拒不配合;4.被監護人年齡尚幼,需要長期心理疏導與治療。
針對本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境況,法院依法指定上海市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社工擔任被監護人的兒童權益代表人參與本案訴訟,同時開展社會調查并出具社會調查報告。經組織雙方多次協商、達成合意后,法院于2023年8月作出民事判決:撤銷王某乙為王某甲的監護人的資格,指定王某丙、李某某為王某甲的監護人。
案件審結后,由法院會同兒童權益代表人、團區委、老干部局、婦聯等對王某甲開展定期回訪幫扶,并為其申請上海市兒童基金會法苑天平兒童(專項)基金救助。針對審理中發現的未成年人潛在心理問題,法院將邀請專業心理咨詢師,開展專業心理疏導與干預,幫助未成年人走出因家庭變故導致的心理障礙。
法治建議
本案是兒童權益代表人制度于2017年創設后,人民法院對該制度進行深化拓展的典型案例。兒童權益代表人制度,起初主要適用于離婚訴訟中利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子女,隨著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化,機制覆蓋面進一步拓展,將監護權糾紛、變更撫養關系糾紛等更多案件類型納入適用案件范圍,使更多未成年人得到有效保護。上海法院設置兒童權益代表人制度,結合社會力量介入、心理疏導等一系列家事審判特色機制,敦促、引導、監督監護人落實監護職責,加深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及特殊情感需求的關注,從而引導當事人積極妥善處理親子關系,為困境兒童提供全方位、全流程的司法保護。
對此,建議如下:
● 居村委、基層婦聯等組織、單位定期在轄區內開展權益排摸工作,對異常家庭狀況下的兒童權益主動關注、關懷,對兒童權益受到現實嚴重侵害的,及時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幫助兒童隔絕虐待,聯合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關注兒童健康情況,對因虐待、家暴甚至刑事案件身心受到傷害急需心理干預的,也要及早認識并提供必要的幫助。
● 司法案件中若出現兒童權益無人代表的情況,相關基層組織要積極配合法院工作,在自身職責范圍內協助司法機關指定兒童權益代表人或主動承擔其相應責任。
● 認識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需求。社區在對兒童權益保護進行相關宣傳時,要關注兒童心理健康,引導居民重視兒童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從而形成社會共識,以便離婚等家庭變故時避免對相關涉事兒童造成心理障礙或忽略心理障礙的影響從而阻礙其成長。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六條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責任編輯 | 楊一帆
文字 | 普陀法院 葉涵
版面編輯 | 周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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