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蕓(化名),是某在業界聲名遠揚的藥企中經驗豐富的資深銷售代表。六年里,憑借其扎實過硬的業務能力,她在醫藥銷售領域游刃有余,成績斐然,成為團隊中的核心骨干力量。
然而,在 2023 年 12 月,公司竟突然以“業績不達標”這一理由,單方面地將其崗位從原本舉足輕重的大客戶經理調整為零售經理。不僅如此,還強硬地要求其從熟悉的常州調至南京總部報到。這一調整,直接導致她的薪資驟降至可憐的 3000 余元。
陳曉蕓據理力爭,強調公司從未向她提供其業績不達標的任何書面證據。而且,調崗后需要跨市通勤,這對于她的家庭生活將造成嚴重的影響。要知道,陳曉蕓的丈夫和子女均定居在常州,她若前往南京工作,家庭的平衡將被徹底打破。
雙方協商無果,陳曉蕓選擇繼續留在常州的原崗位工作。然而,同年 12 月 26 日,公司卻以陳曉蕓“未按新崗位報到、違反考勤制度”為由,發出了首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024 年 1 月,公司再次追加第二份解除通知。第二份通知的解除理由更是離奇荒誕——稱陳曉蕓存在“兼職行為”,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
而這一指控背后的“證據”,竟然源自一場精心策劃的騙局。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員工竟然冒充獵頭公司人員,以提供高薪職位為誘人的誘餌,誘導陳曉蕓描述工作經歷。在通話中,陳曉蕓為了爭取難得的機會,對自己的過往經歷稍加潤色。可未曾想到,公司竟截取這段錄音,并將其作為所謂的“兼職實證”。
事后,陳曉蕓果斷申請了勞動仲裁。結果并不如意,無奈之下,她訴諸法院。
法院經過審慎的審查和深入的研判認為:企業方面極力主張依據合同約定對勞動者的崗位進行調整,然而,該公司以所謂“業績不達標”作為調崗的理由,卻在關鍵環節上存在嚴重的缺失。具體而言,公司未能向法庭提供明確的績效考核標準,也沒有展示過往的歷史數據用以佐證,更沒有出具書面的評估結果,這一系列的疏漏使得其無法有力地證明此次調崗行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跨市調崗這一舉措,其影響絕非僅僅局限于工作本身。它直接且顯著地改變了勞動者的通勤成本,原本可能只需花費少量時間和費用就能到達工作地點,如今卻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和金錢。同時,家庭生活的安排也被徹底打亂,比如與家人相處的時間大幅減少,無法及時照顧子女和老人等,這些基本權益受到了嚴重的侵害。
企業在此次事件中,既未能充分證明業務調整的必要性,也未主動提供任何合理的補償方案,這種做法顯然有失公平。尤為突出的是,企業單方面將勞動者的月薪從萬元大幅降至 3000 元,降幅高達 70%,這樣巨大的降幅遠遠超出了合理的范圍。這種行為實質上被認定為變相逼迫勞動者主動離職,是一種極其隱蔽的“實質性解除”手段。
此外,企業通過虛構第三方身份,試圖誘導勞動者作出特定的陳述,這一行為已經嚴重構成了對勞動者知情權的欺詐。從社會倫理和公共秩序的角度來看,這種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原則。
關于勞動者兼職的問題上,企業若要主張勞動者存在兼職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平原則,需要舉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實際從事了營利性活動,而不能僅僅憑借單次的通話片段就倉促推斷。并且,企業未能向法庭提供完整的通話錄音,也沒有經過第三方機構的專業鑒定,這就使得其證據難以排除被剪輯、斷章取義的可能性,從而大大降低了其證據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最終,法院經過綜合考量和公正裁決,判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構成違法,責令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 5 日內向陳曉蕓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具體金額依據其工資標準以及工作年限進行精準計算)。
這一判決不僅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為社會樹立了公正的法律標桿,警示企業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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