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5月24日內蒙赤峰訊(記者岑峻嶺報道)唐·吳兢《貞觀政要》曰:“理國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從古至今,百姓誰不愛好官,而好官的共同特點是公平正直。這是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的講話,他說:治理國家最重要的,在于保持政令、措施的公平與正直。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核心價值追求。從一定意義上說,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要重點解決好損害群眾權益的突出問題,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
然而,內蒙赤峰某些執法部門卻將一起村干部帶領群眾治理水患,清淤出來的砂石分散堆放,占地80畝,用于修建蓄水池,灌溉農田。砂石尚未出售,因有人舉報,該村干部竟然被以涉嫌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刑事拘留。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324000元。二審改判為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24000元。這與總書記提出的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完全是背道而馳的!不僅僅是受害人無法接受這樣的判決,就連全國的網友,以及法律專家得知此事后都一定會覺得不可思議!
上圖:原赤峰市大板鎮套白村支部書記周子文帶領群眾修建的蓄水池
【難以置信】治理河道灌溉農田被獲刑三年
據了解:大板鎮套白村內的套白溝,常年無水,多年來每到夏季下大雨時常有水患淹沒房屋田地,給套白村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安全隱患,套白村多次申請治理,但都收效甚微。全村155戶670口人,雖有1200畝高標準農田,但水源不足,每年僅能澆灌三四百畝,多數村民靠養牧、打工維持生計,全村銀行負債達2000多萬元 ,生活十分艱難。對此情況,村書記周子文與村兩委班子、黨員及村民代表多次商討發展出路。套白村山洪溝每逢雨季便發山洪,嚴重威脅百姓生命財產安全。
2023年2月,經與鎮領導多次溝通,領導同意我們先自行解決百姓生命財產安全問題,后續再完善手續。經“四議兩公開”會議通過,開始河道清理施工。因資金短缺,起初想售賣清理的泥沙籌資,但被駐村書記告知違法后立即退回已收款項。周子文自籌并借款投入建設,施工接近尾聲時,因與支部委員宋繼軍在全年禁牧和強占村集體土地問題上產生分歧,便將周子文告到水利局,后被執法部門以非法采礦罪立案調查并送看守所。盡管套白村90%村民聯名請求鎮黨委書記保周子文出來完成蓄水池建設,且當時部分土地已由旱地變水澆地實現高價承包,為百姓增收200多萬元,但執法部門以行政不得干預司法為由拒絕。
檢方稱:2023年2月22日至3月7日,周子文以出售砂石所得修建蓄水池為由,召開村支部會議、村兩委會議、支部黨員大會和村民代表大會,在會上研究通過清淤采砂、修建水池的決定。周子文未經審批將村東、村北干河床的砂石欲出售給韓曉凱、劉永、李俊國三人。
2023年2月26日至2023年4月15日期間,韓曉凱、劉永、李俊國三人在巴林右族大板鎮套白村村東、村北干河床內非法控砂采石。經內蒙古巴林右旗大地測繪公司鑒定,在村東、北干河床內非法挖砂采石220033.2立方米。周子文未經審批將采挖后的砂石指定他人堆放在河道兩側。堆放砂石占地面積為69096.12平方米(計103.64畝),其中天然牧場地為86.60畝,木林地為1.13畝,巴林右旗經濟研究促進中心鑒定,周子文非法采砂的原礦價格為人民幣1760266元。巴蘇右旗自然資源局出具說明,堆放砂石對占用的天然牧地造成嚴重破壞。
周子文及辯護人提出:一、周子文的行為不構成非法采礦罪。二、周子文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險。套白溝屬于山洪溝,每年都會發洪水沖毀兩岸耕地和房屋,非法采礦罪的法益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秩序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所有權,當該利益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相沖突時,顯然應當優先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故清淤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險,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三、周子文的行為并非個人行為,而是集體討論的結果,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村委會成員及具體實施人員都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四、周子文沒有侵占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清除的砂石并未出售,單純的侵害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行為難以構成犯罪。五、巴林右旗經濟研究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認定程序錯誤,普通建筑材料用砂采礦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為1.36元/立方米,巴林右也曾按照1.4元/立方米公開掛牌出售過。因此,周子文采挖砂石的價值為299245.15元(1.36元/立方米×220033.2立方米)。六、周子文系被執法部門電話傳喚到案,《刑審判參考》第354號指導案例犯罪人被傳喚到案,認定為自首:七、辯護人認為罰款過高;八、周子文系巴林右旗盈聽家庭牧場的負責人,根據中央及地方部門多次發布的優化營商環境精神,對于企業主盡量能不押就不押,周子文的行為是為了村集體的利益,而非個人利益,請求法院綜合考慮周子文的犯罪情節,對周子文改判無罪。
然而,一審卻認為,周子文違反礦產資源的規定,在未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私自采礦,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定,非法占用草原、林地81.73畝,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占農用地罪。檢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周子文犯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周子文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周子文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對周子文辯護人提出的意見,沒有事實和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周子文犯非法采礦罪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324000元。二審改判為緩刑3年,處罰金124000元。
上圖:清理河道堆積的泥石
【不可思議】清理石沙咋就構成了非法采礦罪
周子文辯護人認為:周子文的行為不構成非法采礦罪。非法采礦罪侵犯的法益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秩序及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所有權。
周子文的主觀目的并非采砂,而是治理河道清淤,砂石土屬于清淤必然產物。雖然清淤工程未辦理相關手續,但是不能以工程未辦理手續否定施工的目的性。單純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也不應評價為構成犯罪。周子文清淤的行為也與單純為了獲取礦產資源而采礦的行為有本質上的區別。
套白溝屬于山洪溝,每年都會發洪水將兩岸的耕地和房屋沖毀,村民飽受侵擾。幾乎每年夏季村里都會向鎮政府匯報災情,歷任兩委一直都向鎮政府申請治理洪災,但是因為資金有限,目前仍飽受洪水困擾。當該利益與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相沖突時,顯然應該優先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故清淤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險,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清淤、出售砂石和建蓄水池都是村委會集體討論并表決通過的,也是大家一起實施的,并非周子文的個人行為,如果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話,村委會成員及具體實施人員都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清淤的砂石并未出售,沒有侵害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所有權,單純的侵害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行為難以構成本罪。
辯護人還說:砂石價格認定結論程序錯誤,未經任何市場調查,導致該價格認定書并不具備證據能力,不應作為證據使用。
該價格認定的砂石價值8元/立方米,總價值1760266元,并不是砂石的原價值,而是包含了采挖費用在內的價值,而采挖費用5元/立方米,也就是說被鑒定的砂石因采挖行為導致的礦產品價格的增值,超出了委托認定的范圍,認定結果不能作為認定非法開采礦產品價格的依據。而去掉采挖費用,原砂石價值遠遠達不到8元/立方米。巴林右旗曾按照1.3元/立方米公開掛牌出售過。應該以此價格確定周子文采挖砂石的價值,即周子文采挖砂石的價值為299245.15元。
辯護人認為:周子文的行為雖然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采礦罪,但基于周子文有以下情節,可以對其定罪免刑,或無罪。(1)清淤的行為是為了公共利益,不是為了周子文個人利益。(2)清淤的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情形。(3)清淤的行為沒有破壞環境,而是治理了環境,優化了環境。2023年7月8日,大板鎮下了暴雨,因周子文的清淤行為才有效避免了洪災的發生。(4)采挖砂石雖然欲對外出售,但因得知可能涉嫌犯罪,周子文主動停止了出售行為。周子文未銷售砂石,沒有侵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所有權,國家未因此造成經濟損失。
(5)周子文采挖的3000米中,前1000米是經村委會、村民大會集體討論決定的。并非周子文的個人行為,應該將前1000米的方量和作價扣除,此部分應不作犯罪處理。(6)周子文雖然未能辦理清淤項目的相關手續,周子文組織采挖的第5天,某村民就將此事舉報到土地局,第二天又到鎮政府找到鎮長唐國杰,說村支書周子文在清淤賣泥沙,該村民被鎮長勸回。自然資源局特木熱到現場查看并詢問周子文具體情況,并告知周子文盡快補辦手續。水利局也告知周子文盡快補辦手續。兩個主管單位并未制止周子文的清淤行為,而是得到了默許。周子文基于對政府的信賴,欠缺本罪的違法性認識可能性。
(7)周子文系偶犯、初犯,沒有前科。(8)周子文系被執法部門傳喚到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9)周子文認罪態度好,自愿認罪認罰。(10)周子文沒有社會危險性,絕對沒有再犯的可能性。(11)周子文采挖砂石的金額不足30萬元,犯罪金額較小,本人認罪認罰,自愿恢復生態環境,依照《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非法采礦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可以對周子文作出不起訴處理,也可以定罪免刑,或無罪處理。
上圖:套白村山洪隨時淹沒房屋、耕地、以及農作物
【專家說法】主觀意愿是治理環境不應“獲刑”
針對以上內容,記者電話采訪了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某楷,他了解周子文的遭遇后說:非法采礦罪屬于典型的行政犯,是否構罪,需要結合礦產資源法等前置行政法進行認定。實踐中,主要根據資源部的規范性文件操作。2024年修訂的新《礦產資源法》規定,因工程施工產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該工程建設,不辦理采礦許可證。
2020年3月25日,發改委、工信部等15個部門印發的《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域內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和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許依法依規對外銷售。
根據刑法非法采礦罪的規定,非法采礦,需要符合“擅自”+“采礦”兩個基本構成要件要素。“擅自”表明未經許可,而“采礦”則表明的是“開采”行為本身,而不是開采后的“售賣牟利”行為。縱觀周子文案,周子文沒有違法所得,采挖的砂石并未銷售,沒有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就算是要出售砂石,出售砂石的款項也歸村委會所有,用于建設蓄水池,周子文未獲得任何利益。清淤的行為沒有破壞環境,反而治理了環境。周子文的行為是為了村集體的利益,而非個人利益。不應該構成犯罪,應該改判為無罪。
張教授還說:2012年修改后的《刑訴法》更確定了“證據確實、充分”的刑事證明標準,對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進行了細化。物證沒有得到詳細調查的情況下,冤案就被制造出來,周子文案就是如此!為何受害人都要求異地審理?誰都明白這其中的利害“關系”!
最高法周強曾說:“對錯案的發生,我們深感自責,要求各級法院深刻汲取教訓,進一步健全假錯案有效防范、及時糾正機制”。刑罰是最嚴厲的懲罰,關系公民的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等,薄薄的一紙錯誤《判決書》的背后,是無辜當事人人生軌跡的急轉直下。必須統一裁判理念,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堅持疑罪從無原則,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認真進行排查,同時劃清楚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發現冤假錯案后,能及時平反昭雪,才能還受害人一個公道,也是對社會的一個交代。總書記指出:“不要說有了冤假錯案,現在糾錯會給我們帶來什么傷害和沖擊,而要看到我們已經給受害人帶來了什么樣的傷害和影響,對我們整個的執法公信力帶來什么樣的傷害和影響。我們做糾錯的工作,就是亡羊補牢的工作”!對于周子文案,司法部門是否應該異地審理此案,盡快糾錯,改判無罪?盡快做到亡羊補牢?這是全國的媒體朋友都會非常關心的問題,也是全國網友所關注的問題!
所以,很多冤假錯案,都與“某人”的“操縱”有關。就周子文案“背后”存在的問題,就應該引起更高部門的高度重視,形成聯合調查組,徹底查清事實真相,給社會和人民一個交代!
關于本案,周子文是否能夠得到平反昭雪?是否能夠得到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本站記者將根據案情發展需要,繼續關注,作后續跟蹤報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