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紹:一場因“保證方式”引發(fā)的百萬債務糾紛
2023年,上海某建材公司老板王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好友李某借款150萬元,并找來其表弟張某作為保證人。借條中僅寫明“若王某未能按時還款,張某自愿承擔還款責任”,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借款到期后,王某因經(jīng)營不善無力償還,李某遂將王某與張某共同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中,張某辯稱自己僅承擔“一般保證責任”,需待王某財產(chǎn)執(zhí)行完畢后才能履行義務。但李某堅稱張某的簽字應視為連帶責任保證,要求其立即還款。雙方爭議焦點直指《民法典》對保證方式的認定規(guī)則。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代理此案后指出:本案的關鍵在于借條中“張某自愿承擔還款責任”的表述是否符合連帶責任保證的法定要件,而普通民眾對“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認知模糊,正是此類糾紛高發(fā)的根源。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法院為何駁回債權人的連帶責任主張?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保證方式約定不明,依法推定為一般保證
根據(jù)《民法典》第686條,借條中未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僅表述“承擔還款責任”,屬于保證方式約定不明,依法應認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未窮盡債務人財產(chǎn)執(zhí)行程序
李某未提供證據(jù)證明王某已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亦未就王某財產(chǎn)申請強制執(zhí)行,故張某享有先訴抗辯權,有權拒絕立即履行債務。
最終判決:王某限期償還150萬元本金及利息;僅在對王某財產(chǎn)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清償時,張某方對不足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三、法律分析:俞強律師解讀保證責任的核心風險點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保證責任方式的認定直接關系擔保人是否需“立即替人還債”,實踐中需重點關注三大法律要點:
(一)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本質區(qū)別
責任順位不同
一般保證人承擔補充責任,債權人須先起訴債務人并強制執(zhí)行其財產(chǎn);連帶保證人則與債務人處于同等清償順位,債權人可“跳過”債務人直接追索保證人。抗辯權差異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人無此權利。例如,若債務人隱匿財產(chǎn)或拒不配合執(zhí)行,一般保證人仍可通過舉證債務人存在可執(zhí)行財產(chǎn)來免責。
(二)《民法典》對保證方式的重大變革
約定不明時推定為一般保證:與已廢止的《擔保法》不同,《民法典》第686條將“約定不明”情形從連帶責任改為一般保證,大幅減輕了保證人的責任。
書面明示要求:若需設立連帶保證,必須在合同中明確使用“連帶責任”字樣,如“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直接要求保證人還款”等。
(三)實務風險防范建議
對債權人的忠告
若希望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務必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保證”并留存書面證據(jù),避免使用“擔保”“負責償還”等模糊表述。對保證人的警示
慎簽空白擔保條款:簽字前需確認合同是否包含“連帶”字樣,必要時可添加“僅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特別約定。
關注保證期間:無論何種保證方式,若債權人未在6個月法定期間內(nèi)主張權利,保證人可永久免責。
俞強律師簡介:
作為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俞強律師深耕金融證券、公司治理領域13年,代理過*ST飛馬證券索賠、企業(yè)破產(chǎn)重整等重大案件,擅長通過精準法律分析破解擔保糾紛中的復雜爭議。其撰寫的《股東未屆出資期限轉讓股權的責任認定》等實務文章,為商事?lián)oL險防控提供了重要參考。
風險提示:本文案例僅供參考,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jù)材料及法律規(guī)定綜合判斷。如有類似糾紛,請咨詢專業(yè)律師。
法律咨詢通道:
俞強律師團隊電話:13918043509(微信同號)
郵箱:13918043509@139.com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世紀匯廣場一座12層
通過本案可見,保證責任方式的“一字之差”可能導致百萬債務的責任歸屬逆轉。在商事活動中,唯有精準把握《民法典》規(guī)則,方能避免“好心擔保反背債”的困局。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