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連環追尾事故中,一車在追尾前車后又被后車追尾,造成該車前后部均嚴重受損。可當該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提出全損理賠的方案時,車主卻選擇了“拆分式”索賠。日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基本原則,車主周某不得將車輛損失進行“拆分式”索賠,駁回了周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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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周某為其新買的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額26萬元。2024年2月,周某的車輛在高速公路上撞擊前車后,又被后車追尾,車輛前后部均受損嚴重。
事故發生后,周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前部損失。經鑒定,僅車輛前部損失金額已高達20萬元。某保險公司認為,車輛已無維修必要,應當推定全損,并愿意賠付整車損失。但周某拒絕了某保險公司前后損失一并處理的方案,堅持只主張車輛前部損失,同時表示,對于車輛后部損失,其將另行向后車主張。
鑒于當時車輛尚未實際維修,一審法院基于損失填補原則與維修合理性,酌定某保險公司賠償周某車輛前部損失14.8萬元。周某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首先,保險理賠必須遵守損失填補原則。我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明確了保險賠償范圍應以被保險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限,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險人利用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引發道德風險。本案中,周某將車輛損失進行“拆分式”索賠,一方面可能會使其兩次累計獲賠金額超過車輛實際價值;另一方面可能會使車輛客觀上避免被推定全損,導致某保險公司喪失對車輛殘值處分權,同時讓周某再次額外獲益。
其次,保險法中的近因原則決定了保險責任邊界。損失原因的確定對于決定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至關重要,當一個損失結果存在數個致損原因時,則必須確定引起損失的決定性原因。本案中,雖然鑒定機構已經就車輛前部損失進行了評估,但并未明確該部分損失是由第一次碰撞造成還是由兩次碰撞共同造成。如果僅以車輛前部損失的鑒定金額作為認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據,可能會損害某保險公司潛在的追償權利,有失公允。
此外,誠信原則是保險理賠的底線。通常情況下,被保險人申請保險理賠時都會遵循合理、便捷、高效的處理方式,以期盡快彌補自身損失。將整車作為一個賠償標的統一處理,對周某而言是最為便捷且成本最小的行權方式,不但有利于其及時獲得相應理賠款,還能避免因拆分索賠而可能導致的重復評估、訴訟等一系列問題。而周某卻單就車輛前部損失主張賠償并提起訴訟,其行為已明顯違背一般理性人處事所遵循的便捷、合理、效率原則,不排除周某意圖在保險價值范圍外獲得超額賠償的可能,其行為違背了保險法第五條所確立的最大誠信原則。
綜上,法院認為,周某的行為意在規避法律規定,如不及時制止極易引發行業道德風險,由此帶來的危害遠非本案所涉賠償金額可以衡量,可能引發的效應更關乎保險行業能否健康、有序發展,故對此類行為應依法給予否定性評價。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
一輛幾近報廢的新車,一場精心策劃的“拆分式”索賠,最終沒能逃過法院的審查而被依法駁回。雖然法律允許本案中的周某對于第三人侵權造成的損失既可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也可以向后車主張,但周某行使該選擇權時并非沒有任何限制,尤其是在車輛經過先后兩次碰撞已接近全損的情形下,周某應當將兩次碰撞所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整體評估,而不得利用選擇權將車輛損失進行“拆分式”索賠。法官在此提醒:誠信索賠是底線,投機索賠終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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