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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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上一篇文章《最高院:當事人主張法律關系與法院查明不一致,駁回起訴合法嗎?》中寫到,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一致的,法院應繼續審理而非駁回起訴。
那么,法院查明的法律關系與當事人主張的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最高院在《莊某、詹某等合同糾紛民事再審案》中明確:
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若其認定的法律關系與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不一致,且該問題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有實質性影響,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并在原告的訴訟請求范圍內對案涉爭議作出實體裁判。
最高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但法律關系性質對裁判理由及結果沒有影響,或者有關問題已經當事人充分辯論的除外。”
本案訴訟過程中,鄭宇主張案涉法律關系系借款關系,詹澤雄、合鑫隆公司亦認可借款關系屬實;莊秀映則主張案涉法律關系為投資關系以及后續的股權轉讓關系。
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法律關系為投資關系,并將“訟爭款項的性質是投資款還是借款”“所涉債務是基于股份轉讓還是借貸產生”“案涉債務是否合法有效?如有效,清償責任主體如何確定”作為案涉爭議焦點;
二審法院認定案涉法律關系為無名合同,亦將“如果不存在虛假訴訟本案的法律關系應如何認定,是否存在債務加入”“案涉實際法律關系存在之時,鄭宇以存在借貸關系提起本案訴訟而原審法院以股權轉讓法律關系對案件作出實體判決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等作為爭議焦點,并由各方當事人當庭發表辯論意見。在此情形下,二審法院根據其認定的法律關系性質,在鄭宇訴訟請求的范圍內對案涉爭議作出實體裁判,并不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據此,法院在認定法律關系與當事人主張不一致時,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并在原告的訴訟請求范圍內作出實體裁判。
周軍律師提醒,即便法院可以做出實體處理,但必須是在原告的訴訟請求范圍內對案涉爭議作出實體裁判,如果不是在原告的訴訟請求范圍內,將會導致超出訴訟請求裁判的狀況,這將違反違反民事訴訟法關于“法院不得超出原告訴訟請求范圍進行裁判”的規定。如果法院超出原告訴訟請求范圍進行裁判,可能會導致當事人在未經充分辯論的情況下承擔不利后果,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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