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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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戴輝、商丘越豐置業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申請再審案》中明確:
上訴人因未在規定期限內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二審法院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九項規定的情形,本院不予審查。
最高院認為,
“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是法院基于當事人未履行上訴程序義務(如未繳納上訴費或未按時到庭)而作出的程序性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此類裁定不屬于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范圍。
當事人若認為一審判決存在錯誤,應依法針對一審判決申請再審,而非針對程序性裁定申請再審。因此,針對此類裁定的再審申請缺乏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需要注意的是,除此之外,駁回上訴裁定也不能再審。
最高院在《麥蓋提同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陜西省安康市興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關于“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的規定,司法解釋對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范圍作出了完全列舉式規定,其中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是終局性裁定,涉及到當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依法申請再審。
本案中,新疆高院基于“同安房產公司的訴訟地位既非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亦非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即使認定其與本案糾紛的處理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因一審并未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故其沒有上訴的權利”作出的駁回上訴裁定不在上述可申請再審的裁定書之列,故同安房產公司因針對(2019)新民終210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于法無據。因此,對同安房產公司申請再審的事由,本院不予審查。
周軍律師提醒,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僅限于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兩類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和“駁回上訴”的裁定均不能再審。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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