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單獨所有的房屋,拍賣成交后,房屋過戶產生的賣方稅費,被執行人需承擔增值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司法實踐并無爭議。
但是,被執行人的個人債務,其房屋實質上系被執行人與配偶共有,法院有兩種拍賣方式:第一種拍賣方式,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確定專屬于被執行人的房屋份額后,僅對被執行人的房屋份額進行拍賣,房屋拍賣成交后,由被執行人承擔過戶稅費,司法實踐同樣無爭議;
但是,第二種拍賣方式,被執行房產不宜分割,只能將房屋整體拍賣,拍賣成交后為配偶預留應得款,但是,賣方應承擔的稅費,由被執行人個人承擔,還是由配偶與被執行人一起承擔?司法實踐存在巨大爭議。
一、山東高院:配偶不承擔過戶稅費
山東高院于2023年公布的執行疑難法律問題審查參考(五)——財產處置專題認為:對共有房產整體拍賣,由于案外人并非被執行人,對被執行人與案外人共有房產拍賣成交辦理過戶時,應當由賣方承擔過戶稅費,不應由案外人(共有人)分擔過戶稅費。
二、上海法院:配偶應承擔過戶稅費
上海一中法院于2024年公布的“法答網”中涉執行疑難問題解答認為:依據稅法規定,房產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房產所有權人應繳納的稅費,由相應主體承擔。因此,過戶產生的稅費,應由被執行人與案外共有人共同承擔。
三、司法實踐:依據法律規定,共有人應當承擔賣方稅費
雖然配偶系被迫卷入糾紛,配偶并非被執行人,法院處置其與被執行人共有房屋,亦非配偶自愿,因此,法院整體拍賣房屋后,要求配偶承擔房屋交易賣方稅,對配偶并不公平。
但是,想象一下另外的交易情形,夫妻雙方情感不和離婚,此時,房屋雖登記在配偶一方名下,但房屋系婚后購買,且婚后歸還全部貸款,故推定房屋系夫妻共有,未進行房產登記的另一方,推定對該房屋享有一半的權利。若雙方均不希望保留該房屋,此時該房屋售賣后,賣方稅費如何承擔?難道由登記一方承擔全部稅費?肯定并非如此。
那么,對于執行而言,房屋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法院拍賣處置該房屋后,從稅法角度而言,法院僅處置被執行人個人份額,與前述夫妻離婚時,登記一方(類似被執行人)獲得其應得房款份額,原理本質上相同,配偶作為共有人,同樣系出賣方,應共同承擔房屋交易賣方稅。因此,法院整體拍賣房屋后,要求配偶承擔賣方稅費,確不違法。
【(2021)浙10執復102號王某某、劉某某等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浙江省臺州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
根據有關稅收法律法規,不動產交易中應由出讓人繳納增值稅、地方教育附加稅、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案涉不動產登記為復議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劉某某共有,法院因財產不可分割而裁定整體拍賣,當事人亦未就此異議,因此整體拍賣后,應由全體共有人作為出讓人共同承擔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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