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蟲草”是以天然蟲草為線條模板進行創作、排列、組合構成的美術作品,其主體設計屬于公共領域常見的蟲草形狀,其顏色、線條的搭配及排列組合并未體現獨特性或具備較高的藝術創作的獨創性,亦未體現出一定的審美價值或較高的智力成果。故該作品不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來源 | 廣州市法院新媒體工作室、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通訊員李秋鵬、許藝玲)
隨著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逐漸增強,越來越多的創作者主動對創作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但因著作權登記僅作形式登記,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在市場上,遇到著作權登記作品與其他產品相似的情況,應如何處理?近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因作品缺乏“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法院依法審理后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基本案情
甲包裝廠系一家從事造紙和紙制品業為主的企業,其與陳某簽署《美術作品著作權授權協議》,約定陳某將自己創作的“蟲草”作品以排他性專有許可方式授權給甲包裝廠使用,授權期限為5年,甲包裝廠有權就相關侵權行為進行維權。隨后,甲包裝廠在實體店鋪、網店中銷售印有“蟲草”作品的禮品盒及包裝盒。
* 涉案蟲草《作品登記證書》附圖
偶然機會,甲包裝廠發現乙公司生產、某商行銷售印有與涉案“蟲草”美術作品高度相似的包裝盒產品,于是對產品進行了公證購買。
據此,甲包裝廠認為乙公司和某商行生產、銷售高度相似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其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于是將某商行、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乙公司辯稱蟲草本身就是天然產品,形狀不規律,被控侵權產品上的圖案是以天然蟲草為版本并提交了天然蟲草的實物及照片予以佐證。
裁判結果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甲包裝廠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 江一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而一個作品的靈魂,則體現在“獨”與“創”兩個字上: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是指勞動成果源于勞動者本人,即勞動成果由作者獨立完成,而非抄襲的結果;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創”是指一定程度的“智力創造性”,即作品要能體現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與表達,展示作者的智慧、靈感并達到一定審美要求,簡單的常見圖形、字母、短語等一般不認定為作品。
本案中,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蟲草”是以天然蟲草為線條模板進行創作、排列、組合構成的美術作品,其主體設計屬于公共領域常見的蟲草形狀,其顏色、線條的搭配及排列組合并未體現獨特性或具備較高的藝術創作的獨創性,亦未體現出一定的審美價值或較高的智力成果。故該作品不符合作品獨創性要求,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法官提醒,著作權保護的本質,是共享與尊重的雙向奔赴。著作權法鼓勵將思想的火花淬煉為獨特的表達,但若一個作品止步于對共有領域元素的簡單搬運與羅列,即便付出辛勞,也難獲法律的保護。法律否定對常識性和共有領域元素的壟斷性主張,正是為了守護每個人使用、傳播公共信息的權利。法律從不拒絕保護微小的創新,但亦需警惕以“保護”之名行“壟斷”之實。本案的裁判,并非對創作者勞動價值的否定,而是以嚴謹的法律標尺,劃清私權與公域的界限,厘清“保護創作”與“知識共享”的邊界,使著作權法成為創新的“助推器”。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原題 | 此種情形,不算侵權 封面來源 | 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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