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社會熱點案件里,法官的判決結果常常與老百姓心中的期望大相徑庭,這一現象不禁讓人深思:為何在一些案件中,老百姓覺得一目了然的道理,法官的判決卻與之相悖呢?難道真的是法官的認知水平比不上老百姓?實際上,這種差異背后蘊含著諸多復雜因素。
從法律與道德情理的層面來看,老百姓內心所秉持的 “道理”,大多源自道德觀念以及樸素的正義感。在民事糾紛中,倘若一方處于經濟上的弱勢地位,大眾基于同情心理,通常會期望判決結果偏向這一方。然而,法官判案的首要依據是法律條文。法律是一套嚴謹、規范的規則體系,其制定綜合考量了社會整體秩序、公平正義的長遠目標等多方面要素。即便某些案件事實能引發民眾強烈的情感反應,但法官若不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裁判,便是失職。例如在某些借貸糾紛中,即便出借人的態度惡劣,可只要借條等證據確鑿,法官就必須依法判決借款人還款,這一結果或許與民眾基于情感的判斷有所不同。
證據規則也是導致這種差異的關鍵所在。老百姓在看待案件時,往往依據自己所知曉的 “事實”,而這些 “事實” 可能只是片面的,甚至在傳播過程中存在偏差。法官則必須依據嚴格的證據規則來認定事實。一個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只有經過法定程序質證、認證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在很多時候,一些看似顯而易見的 “真相”,由于缺乏有效的證據支撐,法官無法予以認定。比如在一些侵權案件中,旁觀者堅信是一方的過錯導致了損害結果,但要是沒有相關的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法官就不能僅僅憑借群眾的 “感覺” 來判決。
司法獨立原則同樣不容忽視。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需要保持獨立,不受外界輿論、政治等不當因素的干擾。民眾的愿望在一定程度上屬于輿論范疇,倘若法官在判決時過多地考慮民眾的呼聲,而不遵循法律推理和專業判斷,那么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將蕩然無存。每一位法官在入職時都宣誓要忠實于法律,他們所接受的專業訓練以及職業操守,要求他們在法律的框架內作出理性的判決。
法官的專業思維和民眾的日常思維存在本質區別。民眾通常從生活經驗和直觀感受出發看待案件,追求的是一種對 “實質正義” 的樸素理解。而法官經過長期的法學教育和司法實踐,形成了一套獨特的法律思維方式,注重邏輯推理、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的準確性,追求的是法律框架內的正義。例如在復雜的合同糾紛案件中,法官需要對合同條款進行細致入微的解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斷各方的權利義務,這與民眾簡單地從 “誰吃虧了” 的角度看待問題有很大不同。
所以,法官判決與老百姓愿望的差異,并非是法官認知低或者智商低。這種差異恰恰反映了法律運行的復雜性、專業性以及司法制度設計的初衷。理解這一點,有助于我們更加理性地看待司法判決,尊重法律的權威,同時也能促使司法機關進一步加強司法公開和釋法說理工作,讓民眾更好地理解司法裁判的過程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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