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高院發布2024年度江蘇法院行政審判典型案例,我院行政審判團隊辦理的“周某、蔣某訴某市公安局強制遷出戶口案”成功入選!
周某、蔣某訴某市公安局強制遷出戶口案
裁判要旨
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出賣人未將其戶口遷出,買受人可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移。公安機關依申請并經調查核實、履行告知義務等程序后將原戶口遷出,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翟某于2021年11月購買案涉房屋并完成不動產轉移登記。因周某、蔣某未將其戶口遷出,2023年2月,翟某書面申請某市公安局將周某、蔣某的戶口從案涉房屋中遷出。由于無法與周某、蔣某取得聯系,某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通過在房屋所在社區公告欄張貼告知書的方式,通知周某、蔣某辦理戶口遷出手續,但二人在期限內仍未主動遷出。后某市公安局根據翟某的申請并結合相關材料,將周某、蔣某的戶口遷至其居住地社區家庭戶。周某、蔣某不服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某市公安局的戶口遷移行為違法,并要求將戶口遷回原址。
裁判結果
泰州醫藥高新區法院一審認為,案涉房屋所有權已依法轉移登記至翟某名下,周某、蔣某不具備在該房屋登記戶口的條件。某市公安局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等規定,履行了受理、調查等法定程序,經核實后通過張貼告知書履行告知義務,并在公告期滿后將周某、蔣某戶口遷至居住地社區家庭戶,符合上述規定,遂判決駁回周某、蔣某的訴訟請求。周某、蔣某不服,提起上訴。泰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后引發的戶口遷移爭議,明確了房屋所有權轉移后,原房屋權利人應履行遷出戶口義務。法院依法支持公安機關依法定程序強制遷出原權利人戶口并為新房主辦理落戶登記的行政行為,有效解決了二手房交易后的落戶難題,保障了房屋買受人基于所有權依法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維護了不動產交易安全與戶籍管理秩序。
撰稿 | 研究室
編輯 | 周文俊
校對 | 王 萌
審核 | 陳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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