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借款所得用于出資后將借款債務轉移給公司,該“出資人”是否為公司的實際出資人?
出資時未明確款項性質和用途,且在出資后不久即將債務轉移給公司,該“出資人”關于依據借款投資自身為實際出資人的主張不成立。
閱讀提示:在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中,“出資人”從其債權人處所得的借款用于向公司出資的情形并不少見,而如果當事人通過債務轉移的方式讓公司實際承擔該筆債務,那么后續可能各方可能會就該“出資人”是否為實際出資人產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如何認定實際出資人的身份?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公司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借款所得用于出資時未明確款項性質和用途,且在出資后不久即將債務轉移給公司,該“出資人”關于依據借款投資自身為實際出資人的主張不成立。
案件簡介:
1.1998年4月28日,蘭某公司(原告)成立,厲某(被告一)任副董事長。1999年6月10日,被告一(出資400萬元,股權占比80%)、余某(被告二,出資100萬元,股權占比20%)作為發起人,設立了武某公司(被告三),被告一任法定代表人。
2.1999年6月2日,某實業公司、被告三簽訂協議,約定合作開發某商貿城。1999年6月3日,省建總公司、原告簽訂合同,約定原告向省建總公司融資借款1000萬元。1999年6月-7月,省建總公司依約發放1000萬元借款,相應收據用途載明“借款”。1999年7月-8月,原告向被告三轉賬500萬元,其中300萬元匯款用途載明“投資款”。
3.1999年11月22日,省建總公司、原告、被告三簽訂協議,約定將原告的涉案1000萬元債務轉移給被告三。
4.2000年3月13日,被告一偽造被告二簽名,將被告二所持的被告三股權全部無償轉讓給朱某甲(被告四),后被告四將該股權全部無償轉讓給趙某(被告五)。2012年8月6日,被告一、被告五、朱某乙(被告六)、董某甲(被告七)、董某乙(被告八)簽訂協議,將被告三全部股權轉讓給被告六、七、八。
5.2012年3月28日,被告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撤銷其股權轉讓給被告四的行為,該局未予支持。
6.隨后,原告蘭某公司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為被告三武某公司實際出資人,享有武某公司100%股權的實際出資人權益,各被告對其實際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7.2022年2月21日,甘肅高院一審認為在案證據僅能證明原告享有被告三20%的股權,判決確認原告享有被告三20%股權的實際出資人權益,被告一、五向原告支付股權賠償款及利息。
8.原告蘭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自身享有被告三武某公司100%股權、一審認定錯誤,要求撤銷一審判決中的錯誤判項,改判確認其系享有武某公司100%股權的實際出資人、各被告連帶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9.202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借款用于出資后將該債務轉移給公司,該“出資人”是否為公司的實際出資人?
法院裁判觀點:
一、應從當事人真實合意、出資人實際情況等因素綜合認定武某公司實際出資人及相應權益。
最高法院認為,認定武某公司實際出資人及其相應權益的問題,應綜合武某公司設立過程中各股東關于設立公司的合意、各自所持股權比例的合意以及公司成立時實際出資人的出資情況、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等因素作出判斷。
二、余某、蘭某公司未就關于厲某所持股權的主張提供充分證據,其主張不成立,相關事實認定以工商登記信息為準。
最高法院認為,從武某公司工商登記情況看,武某公司成立時發起人為余某、厲某兩位自然人,其中余某持有20%股權,厲某持有80%股權。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據此認定余某和厲某具有作為公司股東設立武某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具備事實依據。
對于余某持有的20%股權,厲某不持異議;對于厲某持有的80%股權,雖然余某主張厲某在武某公司注冊登記文件是偽造簽名,蘭某公司主張厲某是其派駐武某公司的代表,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但均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厲某對此亦不予認可。故余某和蘭某公司針對厲某名下80%股權的主張理由不成立。
三、結合蘭某公司的匯款用途、匯款后其借款債務迅速轉移的行為,不應將蘭某公司視為實際出資人。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蘭某公司的出資情況,從一審已查明事實看,蘭某公司與省建總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1000萬元全部用于武威“某某商貿城”工程建設,并于1999年7月29日、8月13日分兩筆向武某公司開戶銀行的賬戶轉賬200萬元和300萬元,其中300萬元匯款用途載明為“投資款”。
對于蘭某公司轉入武某公司的200萬元,并未記載轉款用途,難以認定為股東出資。另外300萬元雖載明匯款用途為“投資款”,但未明確其性質為股權性投資抑或債權性投資,并且上述款項在投入后不久即通過債務轉移的方式,由武某公司實際負擔對省建總公司的全部借款債務。因此,該300萬元“投資款”難以徑行認定為蘭某公司以發起人身份對武某公司的股東出資;即便將蘭某公司的上述行為認定為對武某公司的出資行為,但蘭某公司在武某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將該出資款債務轉移的行為,也應被視為出資轉讓。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認為蘭某公司的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蘭州義烏商貿有限公司等與武威市義烏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上訴案》,[案號:最高法民終191號],入庫編號:2023-08-2-262-008
實戰指南:
一、如果當事人打算通過名義股東發起設立新公司或者持股,建議當事人完整保存代設立、代持協議等書面溝通材料,必要時應委托第三方監督。
本案中,最高法院明確指出,要結合當事人真實合意、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之間形成的意思表示等等因素來判斷實際出資人的身份。蘭某公司雖主張厲某公司是其派駐到武某公司持股,但是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身主張,該點成為蘭某公司二審敗訴的原因之一。
在此,我們建議,如果當事人有派駐其他自然人(如親友、員工等等)或者委托其他公司代為設立公司、代為持有公司股權的意愿,應當完整保存雙方之間的溝通記錄,最好是正式的合同、電子郵件等等書面材料。當受托方以發起人名義提交工商登記申請材料,建議實際出資人考慮另行委托第三方監督。
二、實際出資人向受資公司支付股權投資款時,建議詳細備注可準確界定款項用于股權出資的文字。
投資可分為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單純的“投資款”不能唯一指向“股權投資”,相應地,實際出資人如果沒有其他的有利佐證材料,僅有向受資方轉賬時生成的附言“投資款”的匯款憑證,難以充分證明自身實際出資人的身份。本案中,蘭某公司在向武某公司轉讓涉案500萬元款項時,僅有300萬元的一筆款項在匯款時備注了“投資款”,最高法院認為,該款項備注不明,不能憑此確定蘭某公司是武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
在此,我們建議,實際出資人在匯款時,利用好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轉賬附言功能,備注好“股權投資款”“股權投資”“實際股東出資”等可以明確與債權性投資款含義區分開的表述。
三、如果因出資不明確引發類似本案的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建議全面梳理款項往來,提前判斷是否存在出資轉讓的風險。
實際出資人將自身融資獲得的錢款注入受資方之后,又將該筆債務轉讓給受資方,即便被認定為有過實際出資行為,也有可能構成出資轉讓,此類當事人在股東資格確認之訴中,主張自身為實際出資人,難獲支持。
本案中,蘭某公司主張自身系武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但法院通過梳理蘭某公司“注資款”來源、去向等關鍵事實后,得出了蘭某公司將從當地省建總公司融資獲得的借款,轉而支付給武某公司,并在武某公司設立后不久就完成了涉案融資債務轉移,最高法院認為,蘭某公司向武某公司注資的行為即便被認定為出資行為,但其迅速甩手的后續更構成了出資轉讓,蘭某公司現非實際出資人。
在此,我們首先建議,涉訴中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盡可能全面地梳理注資前后發生的事實,包括資金來源、資金流向、“出資人”在注資后是否存在迅速脫身的行為。如果資金來自“出資人”向債權人的借款,“出資人”在注資之后又迅速將債務轉移給受資公司,那么,該“出資人”就不能被認定為當下的實際出資人。其次,我們建議,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關注,出資人注資后,資金實際用于受資公司經營管理的時間,如果注資后有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資金實際用于了受資公司的經營管理,即使后續出資人有向受資人轉移債務的行為,或許也可以作為支持自身主張的有利論點。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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