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里5000余斤魚突然死亡
矛頭指向一處建設工程
雙方爭執了兩年之久......
小滿一過,廣州海珠法院對
這起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進行回訪
——魚塘重生、污染歸零
辦案團隊許久的努力
換來了如今最好的結果
魚塘“死亡”風波
時間撥回到2022年,梁某發現自己經營的魚塘出現大面積死魚。不遠處,一項引水工程正在建設,梁某認為是施工方某公司違規排放超標廢水導致魚塘污染,于是起了糾紛。經過調解,某公司向梁某賠償了損失。
可沒想到一年后,同樣的事情再次發生,雙方爭執無果,梁某于2023年8月訴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辯稱排污口與魚塘無直接連接,死魚系養殖管理不當造成。
某公司到底有無排污行為?梁某養殖魚的死亡與施工行為有無因果關系?經辦法官李涵一翻閱卷宗發現,梁某在起訴時僅提交了寥寥數頁的證據材料,難以全面揭示事實的全貌。
“環境侵權案件不能困在卷宗里,侵權事實的認定一定要去現場看看。”現場勘驗已成為海珠法院深化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的常規做法。
帶著疑問,2024年7月,李涵一迅速啟動了“法官+專業調解員”協同勘驗機制,邀請環境調解委員會專家一同前往現場進行勘驗。
法官協同專家前往現場勘驗
經勘驗發現,施工工地處與魚塘之間有一條雨水渠相連。施工方仍有污水排向雨水渠,且曾經被環保執法部門認定為違規超標排放,受到兩次行政處罰;雨水渠設有取水管直通魚塘,且水位高時自動倒灌;水渠上游水質較好,排污發生后魚塘的魚大量集中死亡,封堵取水管后,魚塘水質變好。事實就擺在眼前。
養殖規律破局
李涵一隨即開展調解工作,先是向某公司釋法說理:“你們確實有排污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況且糾紛一天不解決也影響施工進度,拖著對大家都不好。”某公司最終承認了錯誤。
眼看有了進展,可談到損失數量時,雙方又存在較大爭議。
“我損失了起碼4萬斤魚。”梁某提出。
“不可能這么多,之前我方簽名確認的稱重記錄僅有5000余斤。”某公司立馬反駁。
“死魚大量發生時正值盛夏,長達一個月的時間我都是自行打撈死魚沒記錄,肯定不止5000余斤。”梁某解釋道。
雙方各執一詞,又沒有完整的數據記錄,損失量化成了一道難題。
李涵一認為,該案為普通環境侵權案件,侵權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失為原則。
仔細翻閱卷宗發現,梁某曾兩次要求公司派人打撈死魚并稱重,雙方簽字的稱重記錄表載明已稱重死魚共5000余斤。此外,梁某提供的照片可證實,稱重日期外也有大量死魚。但“4萬斤”的主張與養殖規律不符,明顯過高。
這或許是個突破口!李涵一聯合專業調解員對雙方進行背靠背調解,向梁某釋明其關于損失的舉證不充分,同時結合養殖規律、季節變遷、售魚行情及稱重數據向雙方分析對損失的界定。
來來回回十余次的耐心溝通,雙方對損失認定有了基本的認可。
最終,法院判決某公司賠償梁某10萬元,雙方息訴服判。某公司已完成賠付。工程完工后污染再也沒出現,魚塘恢復了往日的生機。
近年來,海珠法院部署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專業化改革,著力打造城區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品牌,自集中管轄全市環境資源一審案件以來,審結143件,支持環境損害賠償790余萬元,創新性推出了噪音侵權訴前禁止令、生態環境法律風險提示、動植物糾紛訴調對接、濕地保護前置司法服務等多項機制,為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工作提供了可推廣復制的廣州實踐經驗。
來源:廣州中院 海珠法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余淑嫻
采寫:陳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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