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向法院主張
債務人配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會支持嗎?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徐某承建某建筑工程期間,租用李某鋼管等建筑物資,因未足額支付李某費用,雙方于2024年12月簽訂了債權數額確定協議,約定徐某支付李某租賃費及物資丟失賠償費56萬元。協議簽訂后,徐某未按約定付款,李某遂將徐某及其妻子郭某一同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案件審理過程中,徐某稱其與郭某于2024年9月結婚(已查明),案涉債務是婚前所欠,與妻子無關,應屬于徐某個人債務。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徐某拖欠李某的租賃費及物資丟失賠償費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結合案件查明事實,2024年7月,案涉建筑工程項目方曾向被告徐某給付一套房產,用以抵扣其租賃案涉建筑材料進行施工產生的工程費、勞務費,抵扣給徐某的該套房產已于2024年10月即徐某與郭某婚后在不動產登記部門預告登記在郭某名下。同時,根據建筑材料運輸工人劉某的證言,徐某承建工程期間,其在案涉工地上運送鋼管等物資時多次見過郭某,且2024年10月劉某向徐某索要運費時,徐某稱資金不足,要向郭某要錢后才能結算。綜合上述證據,可以證明案涉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被告徐某自2023年3月至2024年8月租用原告李某鋼管等建筑物資以及雙方于2024年12月結算租賃費和物資丟失賠償費的事實,被告郭某是知情的,且因該租賃合同產生的生產經營收益即一套房產,預告登記在了被告郭某名下,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故該筆債務屬于被告徐某、郭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徐某及其妻子郭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應共同償還。此外,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時,如果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同樣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應共同償還。司法實踐中,認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借款用途。可以從借款憑證載明的借款用途,借款款項的資金流向及具體用途,夫妻雙方自認的借款用途等入手,查明實際借款用途,以確認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
夫妻雙方對于債務的意思表示。若一方以自己的實際行動或意思表示追認債務,例如還款、共同簽名等,則可以確認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收入來源、收入情況。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用于經營的,應當審查經營收入是否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經營行為,若經營收入是家庭主要收入并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雙方共同參與生產經營管理,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供 稿:桐柏縣法院劉 鑫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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