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保證以后絕不做出該行為,
對此向法官道歉。”
案情回顧
在原告程某某訴被告汪某某、江某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中,程某某因對判決結果不服,多次通過微信辱罵、威脅恐嚇承辦法官,甚至在法官對其進行多次提醒并向其解釋如不服判決結果可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繼續維權后,仍拒不悔改,言辭激烈、態度惡劣。
法院審理
婺源縣人民法院認為,程某某多次謾罵司法工作人員,其行為嚴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屬于妨害民事訴訟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其進行罰款或拘留。考慮到程某某系初犯,且經當面提醒談話后認錯態度良好,故法院決定對其進行口頭訓誡。
事后,程某某表示深刻認識到自身錯誤,今后絕不再犯,并出具《具結悔過書》向法官道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當事人如對人民法院判決有異議
可以通過正當途徑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辱罵、威脅法官
不僅是對司法工作者的侮辱
更是對司法權威的挑釁
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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