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網
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異夫妻之間的撫養費糾紛案,男方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前妻返還8000元撫養費,女方則控訴男方“搶奪孩子、霸占房產”,雙方各執一詞的背后,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現實困境。這場看似尋常的官司,折射出離異家庭未成年人在父母博弈過程中“失語”及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一些難題。
婚姻終結,男子訴前妻“不當得利”
柯某與李某花曾系夫妻關系,生育一子棟棟(化名)。2020年6月,雙方協議離婚,并約定棟棟由母親李某花監護,隨母親共同生活,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全部由父母雙方共同承擔,父親柯某每月支付兒子生活費3000元,直至兒子完成學業為止。
2023年3月,雙方因撫養費糾紛對簿公堂,大冶法院作出民事調解,確認棟棟暫由母親撫養至10周歲,父親撫養費降至每月1600元,并細化探視條款。
調解書特別設置“雙向撫養權過渡條款”:約定2023年4月起,父親按月支付1600元撫養費;待棟棟年滿10周歲(2025年5月)后,由孩子自主選擇隨父或母生活,未直接撫養方繼續支付1600元/月至成年。
李某花當時也同意棟棟在上學期間每周五下午6時至次日下午6時隨柯某共同生活,且棟棟在寒假、暑假期間和父母各共同生活10天,由父親負責接送。
沒想到,協議改變后,孩子的自主選擇引發了執行困境。據柯某訴稱,2023年9月,時年8歲的棟棟主動前往父親住處后,拒絕返回母親家中,自此持續與父親共同生活。
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間,柯某未按生效民事調解書的內容履行義務,李某花作為棟棟的法定代理人于2024年3月向大冶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柯某將棟棟交由李某花撫養,并對柯某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賬戶中的存款9600元或同等價值的財產依法采取凍結、劃撥、查封等強制執行措施,以追索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間的8000元撫養費。
同年4月,大冶法院凍結并扣劃柯某銀行存款8050元(撫養費8000元、執行費50元),但李某花始終未領取該款項,也未辦理領款手續。
柯某認為,自2023年10月起棟棟一直隨其生活,李某花未履行監護義務,卻通過強制執行獲取8000元撫養費,屬于不當得利,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花返還其不當得利8000元。
出軌閨蜜,搶奪孩子只為爭奪房產?
“他在我懷孕期間就出軌同事閨蜜,離婚后竟帶著新婚妻子住進本該屬于我的房子,現在搶走孩子不過是為了逼我放棄房產!”庭審中,李某花的答辯,撕開了這場糾紛的隱秘一角。
這場撫養權爭奪戰中,雙方對簿公堂的指控早已超越單純的經濟糾紛,演變為一場裹挾著房產爭奪、情感背叛的復雜博弈。
李某花辯稱,柯某存在家庭暴力、出軌等各種過錯,從而導致雙方離婚。2023年9月,因國慶節放假,柯某借機將棟棟接走,上學后沒有送回李某花處,并通過承諾購買平板電腦、手機等手段誘導孩子寫紙條留言不回李某花家。為此,李某花曾向法官求助,柯某才將棟棟送還給李某花。
2024年1月,柯某以接棟棟吃年飯為由,將棟棟帶走,再次拒絕送回李某花處至今。此外,雙方共同購買的大冶某房產,在離婚時該房產約定歸李某花所有,但柯某再婚生子后,一直居住在該房內并拒絕騰退。李某花認為,柯某帶走棟棟并不是真正想撫養,而是以其為籌碼,實現霸占該房產的目的。
“我沒有誘導小孩,是小孩不愿意回到媽媽處,他是自愿留下的。”對于李某花指控其搶奪孩子、霸占房產等事實,柯某矢口否認。他表示,2023年9月,棟棟到他處居住,之后自愿隨他一起生活。其一直尊重棟棟意愿,與棟棟一起生活至今。柯某認為小孩沒有跟媽媽一起生活,沒有產生費用,李某花主張其支付撫養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通過強制執行獲得的8000元屬于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李某花則認為,法院扣劃柯某存款8000元不屬于不當得利。李某花依據生效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具有合法依據,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且原告按照調解書支付撫養費系其法定義務。柯某至今將棟棟帶走并拒絕送還的行為實屬抗拒法院強制執行的違法行為。雖然柯某自2024年1月31日起將棟棟接走并拒絕送回,導致棟棟未與李某花共同生活,但仍然不能免除原告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在生效民事調解書未被撤銷或變更之前,柯某支付撫養費系其應盡的義務,不能認為其強行帶走棟棟就認為其自然享有對棟棟的撫養權,李某花才是棟棟的合法撫養人。柯某藐視法律,視法律義務為兒戲,意圖通過本案來推翻該生效調解書。李某花系以法定代理人身份申請強制執行,柯某給付標的款為支付棟棟的撫養費,她并非本案適格被告,應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紙判決,平息撫養費之爭
“柯某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孩子是自愿和父親一起生活的。父親承諾為孩子購買平板電腦、手機等影響孩子真實意愿表達。”承辦法官郭剛表示,孩子真實意愿需通過專業評估,并認為本案審理存在諸多難點:
一是兒童意愿的真實性困境。在父母激烈沖突的環境下,未成年人極易產生應激性順從心理。離異家庭兒童在接受詢問時會根據在場監護人的情緒狀態調整回答,這種“討好型表達”與真實意愿存在本質差異。
二是房產歸屬讓司法陷入兩難。男方既非房屋所有權人,亦未設立法定居住權,其拒不搬離行為已涉嫌侵權。然而當這種侵權行為與未成年人生活穩定性產生關聯時,往往讓司法陷入維護物權與保障兒童權益的兩難選擇。
三是執行工作面臨困境。若嚴格按調解書執行強制交還孩子,可能違背兒童最大利益原則。若默許現狀,則損害司法文書的權威性。
理清思路后,郭剛最終確定三大爭議焦點。一是撫養費是否構成不當得利?二是“搶孩子”能否改變撫養關系?三是房產糾紛是否綁架撫養權?他認為,首先民事調解書的既判力不容挑戰。在未經法定程序變更前,調解協議仍具強制執行力。即便孩子現狀改變,也不能成為拒付撫養費的理由。其次,強制執行具有程序正當性,從法律層面,這屬于債務人履行生效文書義務,與不當得利無關。再次,柯某將房產與撫養權掛鉤的做法,違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柯某若主張變更撫養關系,應另行提起訴訟,而非通過拒付撫養費施壓。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調解書已明確約定柯某自2023年4月起至棟棟年滿10周歲止每月底支付棟棟撫養費1600元,柯某作為棟棟的父親,應當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撫養費給付義務。柯某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與李某花協商一致對上述民事調解書載明的撫養費給付義務進行變更,在該生效民事調解書未被撤銷或者變更前,不因棟棟隨柯某生活而免除其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法院最終判決駁回柯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觀察思考】
讓“失語的客體”回歸“表達的主體”
每起撫養費糾紛背后,都站著一個沉默的孩子。在離異家庭的權益博弈中,未成年人往往成為“沉默的第三方”——他們的聲音往往被父母的利益沖突淹沒,真實意愿被法律程序的機械性遮蔽,心理創傷被量化指標消解。這個案件反映了協議變更與撫養權調整的執行困局,更暴露出法律文書效力與實質撫養關系間的尖銳沖突,折射出離異家庭未成年人權益保障體系在動態監護、財產執行與利益平衡等多維度的現實難題。
本案中父母雙方都將訴訟作為攻擊對方的工具:李某花通過申請執行撫養費強化“法定監護人”身份,柯某則通過不當得利訴訟否定對方監護資格。這種“以法斗氣”的訴訟策略,將9歲孩童置于搶奪旋渦,卻無人關注其心理創傷。棟棟的遭遇正是這種系統性“失語癥”的縮影,父母爭奪撫養費與房產的每一場訴訟,都在加劇其情感世界的坍塌。
當父母將孩子簡化為撫養費數字和房產籌碼時,他們或許已經忘記了監護權的本質是對生命的責任,當父母將子女異化為財產爭奪的工具時,他們傷害的何止是家庭倫理?更是社會文明的根基。
要打破“父母打架,孩子受傷”的惡性循環,亟須通過制度革新,讓兒童從“失語的客體”回歸“表達的主體”。
一是建立動態監護評估體系。開發“兒童撫養狀態指數”,綜合居住時長、情感依賴、教育延續性等指標,實現撫養關系變更的量化評估。
二是創設混合執行模式。對拒不交付子女的行為,除傳統罰款拘留外,引入“失信監護人名單”與“強制親職教育”復合懲戒機制。
三是構建社會化保護網絡。推行“社區兒童觀察員﹢學校心理干預﹢司法臨時庇護”三級響應機制,確保未成年人脫離監護沖突現場。
四是完善兒童意見優先采納機制。在撫養權、探視權等核心爭議中,若兒童意愿與父母主張沖突,可通過家訪、心理評估等方式主動挖掘兒童真實意愿,也可通過技術賦能,采取生物信號輔助判斷等方式破解意愿識別的認知迷霧。
當制度能夠識別那些沉默的顫抖、技術可以“翻譯”未說出口的恐慌、社會化保護為破碎的童年搭建安全網時,我們才能真正實現從“爭奪孩子”到“守護童年”的轉變——這不僅關乎個案正義,更考驗著一個文明社會對弱勢群體的良心與溫度。(張國慶)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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