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8月4日,孔某駕駛貨車在通州一廠區卸樹苗時,車輛啟動中,正在車內卸樹苗的王女士不慎摔倒受傷,花費醫療費近3萬元,
經鑒定為十級傷殘,合計損失30余萬元。
另,此事故經交警認定,孔某負全部責任,王女士無責任。由于,對賠償事宜不能協商一致。遂,王向法院起訴孔某及樹苗所有人曲陽某綠化公司。
【審理】
2025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孔某辯稱其受曲陽某綠化公司雇傭,將樹苗拉到北京某花木公司指定的北京某廠區進行卸貨。在卸貨過程中,花木公司人員指揮車輛向前走,造成正在車上卸樹苗的王女士不慎摔倒。故,認為雇傭方和指揮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曲陽某綠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曲陽某綠化公司不應當擔責。首先,孫某非公司的員工,公司與孫某是通過濰坊某物流公司派車認識,綠化公司出運費,孫某駕駛自己的貨車拉運樹苗到北京并負責卸貨,雙方只是承攬關系,并非勞務關系。
其次,在民法理論中,承擔民事責任必須具備四個要件,須有民事違法行為的存在,須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損害事實的發生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違法行為人須有主觀過錯。而,本案中曲陽公司主觀并無過錯,且因果關系對曲陽公司也不適用。故此,請駁回對曲陽公司的訴訟。
【判決】
2025年5月26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事故發生在某園區內部,屬于道路以外的地方,且系在作業過程中發生,故本案不宜以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直接認定孔某承擔全部責任。
另,原告王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作業時應當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應自行承擔20%的責任。結合各當事人訴辯意見,曲陽某綠化公司不對孔某進行管理、支配等,二者之間明顯不符合勞務合同關系的特征,故曲陽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原告未在本案中起訴勞務活動組織者承擔責任,且本院已釋明,其堅持向孔某及曲陽公司主張全部損失,應視為其對于自身權利的處分,法院對此不持異議。
最后,法院認為勞務活動組織者應承擔40%的責任,孔某應承擔40%責任。遂,判決孔某賠償王女士11萬余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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