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什么不能如實供述?
這個問題看似滑稽或者無聊,實則不然。而且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簡稱“行為人”)就是無法如實講述案件事實。原因很多:
第一受時間影響,無法完整供述。
第二受他人影響,無法正確供述。
第三受環境影響,無法準確供述。
第四受認知影響,遺漏關鍵事實。
第五受到誤導,僥幸心理作祟。
第六急于辯解,被錯誤認定。
第七認為零口供無法定罪,閉口不言。
第八受外界信息干擾,供述后再改,改了再反悔……
第九受到誘導,選擇妥協。
第十受到刑訊等非法取證手段,被逼認罪。
……凡此種種,無法窮盡。
有的案件,行為人為了免受當下煎熬,違心認罪,最后又選擇翻供;有的案件是行為人選擇自己扛下,條件是“同案犯”給其家中補助,最后條件沒達成而翻供;有的案件行為人堅持認為零口供不能入罪,卻忽略了微信等客觀證據;有的案件行為人在自己角色這一關鍵事實面前左右搖晃,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
這些情況的案件辯護起來就非常別扭,而且要想糾正之前的不實供述,非常非常難。當辯護面對這些問題時,確實需要非常大的努力,但結果如何真的不好說,很多情況下都不樂觀。
我常說,行為人是案件的主干,即便有律師的幫助,也需要其獨立面對很多問題。雖然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會與律師溝通,但是最終還是要行為人自己能夠立得起來,而且有時候還需要他做抉擇。唯有自己堅定起來,才能與律師形成合力,才能實現更有效的辯護效果。
有人問:把不利于自己的事實隱藏,只說對自己有利的,是不是更好?這個問題沒有唯一答案。只能說這樣處理可能會出現對自己有利的局面或結果,但更要看案件類型等具體情況。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也有可能案件事實被查明,失去了自首這一重要的減輕處罰的情節。
不利的不實供述如何推翻?
面對不利的不實供述,要不要堅持事實推翻呢?當然需要。但是可能需要付出很多,結果如何確實又待定。即便如此,也一定要做,否則結果就只有一個:肯定對你不利。
不利供述往往是受到特殊的影響造成的,比如被誘供或者刑訊等,此時就要及時向檢察院提出,若查證屬實會立案偵查,筆錄中不利的不實內容自然也會被排除,到了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要提出排除非法證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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