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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間的房屋交易本應充滿信任,卻可能因歲月變遷埋下隱患。一套承載著親情的房屋,在過戶 13年后突生爭議,賣方以未收到房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買方繼承人堅稱交易已履行完畢。這場橫跨十余年的糾紛,法院將如何依據事實與法律作出裁決?
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吳宇
被告:孫悅、孫陽、林浩、陳淑蘭
親屬關系:林輝(2022 年 9 月去世)與孫悅系夫妻(再婚),林輝與前妻育有子林浩,孫悅與前夫育有女孫陽;陳淑蘭系林輝之母。吳宇系林輝妹夫,與林輝一家存在親屬關聯。
(二)案件背景
涉案房屋(一號房屋)原系吳宇單位分配,后由吳宇買斷產權。2010 年 11 月,吳宇與林輝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 20 萬元價格將房屋出售給林輝,同年完成過戶登記,2011 年房屋變更為林輝與孫悅共同共有。
2023 年,吳宇起訴稱:房屋僅為 “借住+ 名義買賣”,林輝未實際支付房款,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房屋并騰退。林輝繼承人孫悅、林浩、陳淑蘭抗辯:
房款已于簽約當日現金支付,因親屬關系未打收條,合同已履行完畢;
吳宇時隔 13 年起訴,超過法定解除權除斥期間(1 年);
林輝之繼女孫陽作為法定繼承人未參與訴訟,本案程序違法。
爭議焦點
(一)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已履行完畢?
原告吳宇主張:未收到 20 萬元房款,合同未實際履行,有權解除。
被告孫悅等主張:房款已現金支付,過戶完成即視為合同終止,不存在解除基礎。
(二)解除權是否已過除斥期間?
吳宇稱 “近年才得知林輝未付款”,但被告指出合同履行已超 13 年,遠超《民法典》規定的解除權行使期限(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1 年內)。
(三)是否遺漏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
林輝去世后,其繼女孫陽作為法定繼承人,是否應參與本案審理?被告認為遺漏當事人可能導致程序違法。
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履行認定
根據《民法典》第 119 條、第 509 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
過戶事實:房屋已登記至林輝、孫悅名下超 13 年,物權變動已完成。
房款爭議:吳宇主張未收房款,但未提供轉賬記錄、催款憑證等關鍵證據;孫悅稱現金支付符合當時親屬交易習慣,且吳宇在林輝生前從未主張權利,綜合交易時間、親屬關系,法院更采信被告主張。
(二)除斥期間的法律適用
解除權屬于形成權,需在除斥期間內行使。吳宇若認為林輝未付款,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如林輝去世后)的合理期限內主張權利。本案中,吳宇在合同履行 13 年后起訴,且無證據證明存在除斥期間中止、中斷情形,其權利主張已超法定期間。
(三)程序合法性審查
根據《民法典》繼承編,林輝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孫悅、子女林浩及繼女孫陽。本案中孫陽未參與訴訟,可能影響遺產分割的全面性。但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為合同效力,而非遺產分配,孫陽非合同當事人,可另案解決繼承問題,本案無需中止審理。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宇與林輝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完成履行。吳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未收到房款,且起訴已超解除權行使期限,故判決:
駁回吳宇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請求;
駁回吳宇要求返還房屋、騰退及承擔訴訟費的請求。
案件啟示
(一)親屬交易需留痕
親屬間買賣房屋切勿因 “信任” 簡化流程。建議:
保留書面合同,明確價款、支付方式;
采用銀行轉賬支付房款,避免現金交易;
留存收條、溝通記錄等證據,以防日后爭議。
(二)權利行使有時效
法律不保護 “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解除權、撤銷權等形成權均有除斥期間(通常 1 年),超過期限將喪失權利。若發現權益受損,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
(三)程序合規保障權益
涉及繼承的案件,需確認全部法定繼承人身份。本案中孫陽雖未參與訴訟,但法院已提示其可通過繼承糾紛另案主張,確保各方權益均有救濟途徑。
(四)舉證責任決定勝負
民事訴訟中 “誰主張誰舉證” 是核心規則。本案吳宇因未能提供未收房款的關鍵證據,承擔了不利后果。交易過程中,雙方均應重視證據留存,避免空口無憑。
親屬間的財產糾紛往往夾雜情感因素,但法律判斷始終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本案提醒我們,即使是親情關系,涉及重大財產交易也需遵循法律規則,以規范流程保障權益,避免因程序疏漏或證據缺失陷入被動。如遇類似法律問題,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通過合法途徑維護權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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