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四川成都市27歲女子在家中遭殺害一案,5月27日未按原計劃開庭審理,當天上午只召開了1個多小時的庭前會議,具體開庭時間目前尚未明確。
庭前會議——
遇害女子母親被認定系證人,80歲外婆冒雨旁聽受阻
2024年6月9日,家住四川成都市郫都區紅光街道中航城小區的27歲女子王某雅,被同小區35歲女子梁某闖進家中捅刺10刀不幸身亡。
受害者生前照片
今年5月中旬,王某雅母親王女士接到成都市中級法院通知稱,該院受理被告人梁某被控犯故意殺人罪一案,決定于5月27日上午9:30在該法院第一法庭召開庭前會議以及公開開庭審理。
王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該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對她說她不能出庭旁聽,因為案發當天下午她曾被轄區派出所民警通知前去作了筆錄,“我被認定為證人,因此不能出庭旁聽,但其他親屬可前去旁聽。”
王女士介紹說,“女兒外婆今年80歲了,5月27日上午冒雨前往成都市中級法院打算旁聽,后來緊急得知當天上午只召開庭前會議,原計劃的開庭審理臨時取消,她和其他親屬都未能進入法庭。”
有知情人士稱,當天上午的庭前會議只召開了一個多小時,至于具體開庭時間目前暫未得知。
庭外回憶——
女兒多才多藝曾自學繪畫,會彈鋼琴還喜歡舞蹈
5月27日,成都,雨。
王女士穿著一件素色短衣,帶著一個黑色小包,早早來到成都市中級法院門外,想親眼看到那輛押送兇手梁某的警車駛入法院,更希望看到梁某是如何被押進法庭的,想再次看看她的面目,但開庭計劃被臨時取消。
媒體的直播視頻顯示,凄風苦雨中,王女士望著近在咫尺的法院,想起女兒的過往,不禁悲從心來,雨水混和著淚水,讓傷心過度的她險些暈倒。
后來,她來到旁邊一家小餐館坐下歇息,回憶起女兒的過往,王女士多次失聲痛哭。
她從手機里翻出女兒生前照片,有一張是當年女兒考上北京外國語大學后她親自送到學校時拍的,另有女兒在校園里拍的,還有就是女兒當年作為交換生在日本神戶大學留學時的照片。
看著這些照片,王女士失聲慟哭,她將手機緊緊貼著臉,自言自語道,“媽媽愛你,媽媽的心肝寶貝,你怎么一句話都沒有給媽媽留下就走了啊。”王女士哭喊時,全身不停地發抖。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與幾年前相比,王女士痛失愛女之后頭發白了些許,人也顯得非常憔悴,有知情人說近一年來,每當想起女兒王女士就忍不住痛哭,但她非常堅強。
王女士展示女兒生前畫的畫
王女士給記者展示了幾幅女兒讀大學時的人物畫作,“有一次我和一位女性朋友在一起,女兒看到后很快就把我倆畫了出來,圖片栩栩如生,非常傳神。”
她說,女兒沒有參加過美術方面的專業培訓,畫畫只是她的業余愛好,另外她的鋼琴還彈得非常好,有時也喜歡跳街舞鍛煉身體,“我曾精心保留著她以前的各類獲獎證書,原本想以后讓她的孩子看看,想告訴她的孩子,他們的媽媽以前是多么的優秀,可如今一切希望都破滅了。”
律師談案——
“精神病”不能作為精神病人作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絕對免死金牌
成都市檢察院的起訴書載明,被告人梁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對她當天的違法行為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指控她涉嫌故意殺人罪,要求追究其刑責。
對此,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在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時稱,精神病人作案造成嚴重后果后,“精神病” 不能成為絕對免死金牌。《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他說,這意味著并非精神病就能免責,犯罪時精神狀態的鑒定需由專業鑒定機構進行,確保鑒定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如果鑒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雖不承擔刑事責任,但責令家屬或監護人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限制其人身自由,防止再次危害社會。如果鑒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嫌疑人需承擔刑事責任,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趙良善強調,現實中既需考慮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權利,因其發病時可能無法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缺乏刑事責任能力,體現了對特殊群體的人道主義關懷,又通過要求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以及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來保障社會公眾的安全和利益。對于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以及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要求其承擔刑事責任,則維護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體現了罪責相適應原則。
趙良善告訴記者,從醫學表象特征反饋來看,精神病人可能會有多種外在表現,如出現妄想,假想周圍人對自己有惡意、跟蹤監視自己等;產生幻覺,比如聽到不存在的聲音或看到不存在的事物;情感障礙,表現為哭笑無常、情感淡漠或喜怒無常;行為怪異,如自言自語、行為幼稚愚蠢、沖動傷人毀物;意志減退,生活懶散,不注意個人衛生等。但這些表現并非絕對,不能僅憑單一特征判斷,需專業醫學診斷。
趙良善表示,精神病形成的原因多樣,可能基于遺傳因素,也可能基于心理因素,比如長期處于壓力、創傷、過度焦慮、抑郁等心理狀態下可誘發精神疾病。
趙良善提醒稱,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防范精神病人,一是主動規避風險,若發現疑似急性發病者(如大喊大叫、揮舞物品),立即繞行至安全區域,避免目光直視、拍照或圍觀。二是關注小區公告或社區通知中登記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信息,途經其住所時保持安靜,避免噪音或沖突刺激患者。三是避免激化矛盾,避免語言刺激,禁止推搡、毆打或戲弄精神病人,此類行為可能觸發其應激反應。若鄰居為精神病人,發現其獨自徘徊或試圖進入自家區域時,可通知物業聯系其家人。四是冷靜溝通并求助,若遭遇精神病人言語騷擾或輕微推搡,應保持冷靜,退至人群密集處,避免獨自對峙,要立即聯系其家屬或向社區、物業管理人員反映,請求協助帶回。若對方持械或追逐,立即逃跑至封閉空間(如便利店、保安室等),鎖好門窗并呼救、報警。
趙良善進一步介紹說,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未就監護方式提出明確要求,比如是否24小時監護,是否不允許出門等,基于精神病人性質,如屬于完全精神病人,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病期間,家人應當做到必要陪護和限制出門。同時家人應充分了解患者病情,為其提供適宜生活環境和必要監管。要確保患者按時服藥,防止其單獨外出,避免處于嘈雜環境或可能誘發疾病發作的特殊境遇,也要關注患者情緒和行為變化,及時送醫治療。
趙良善解釋稱,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精神病患者家人必須向社區、街道或派出所報備。但一些地方也做出了提倡,報備后共同監管,避免危險擴大。如果報備了,有關部門沒有作為,比如有關部門存在明顯失職行為,明知精神病人有暴力傾向卻未采取任何預防措施,也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承擔相應責任,但具體責任認定需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比如,衛生行政部門、社區、街道或派出所等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如未按規定對報備的精神病人進行監管、未提供必要的醫療救助等服務、未落實隨訪制度等,導致精神病人造成嚴重后果,相關部門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需承擔行政責任,可能面臨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甚至開除等處分。同時,如果因部門不作為給精神病人或他人造成損害,受害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有關部門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黃平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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