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工智能技術研發和應用取得突破性進展,法學理論和法學研究正面臨新的挑戰與機遇。當新技術條件出現在法學研究者開展研究工作的背景中時,其研究是否也會在形態、內容、論域等方面發生變化?研究者又該如何看待與應對可能或已經出現的變化?2025年5月17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治研究中心與《北大法律評論》編輯部共同主辦了一場以“人工智能后的法學理論與法學研究”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
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中山大學、廈門大學、中央民族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中國海洋大學、華南師范大學、西南財經大學、上海大學、河南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內蒙古科技大學、北京工商大學等高校、研究機構的學者,以及來自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檢察院、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等單位的專家共三十多人參加了本次研討會,就相關主題展開了深入而熱烈的研討。
議程
開幕式及主旨演講
1. 主辦單位致辭
2. 主旨發言
3. 與談人發言
第一單元:人工智能后的跨學科法律研究
1. 法律人怎樣跨學科
2. 人工智能后的部門法研究
3. 反思微觀的法律和社會科學研究
4. 當代中國法學研究格局的重思與蠡測
第二單元:人工智能后的大國治理與憲制
1. 內外聯動視野下的大國憲制
2. 智能時代的比較憲法研究
3. 當代中國“政制研究”的“以史解經”:重讀蘇力教授“重讀毛澤東《論十大關系》第五節”
4. 同案同判的規范研究與經驗研究
5. 國家機器會學習嗎?
第三單元:人工智能后的學術議題與研究方法
1. 作為或然性工具的人工智能及其法學挑戰
2. 從嵌入到融合: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的關系及其優化
3. 人工智能時代的法與社會科學研究
4. 安卓是否會夢見電子蘇力:一個AI Agent體的自民族志
5. 社會科學中的比較方法
6. 人工智能后的送法上網
7. 面對人工智能:秋菊的困惑與不惑
第四單元:人工智能后的法律與文學
1. 復仇的法律與文學
2. 人工智能分眾時代的共同文本
3. 法律與文學:一場游戲
4. 法律與文學的思想實驗進路
5. 法律人,像機器一樣思維?
閉幕式及總結發言
開幕式及主旨演講
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郭靂教授向各位專家、學者的到來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衷心感謝。他指出,在人工智能橫空出世的背景下,學術機構和研究者都必須接受和妥善應對由此帶來的新挑戰。在這方面,北京大學法學院開設了相關課程,開展了大量專題研究和社會服務工作,不斷推進法律信息化建設和大模型開發。學院也將繼續支持多元的學術探索,為學者提供交流平臺,推動AI時代的法學創新。郭靂院長還專門向今年退休的朱蘇力教授表達了感謝。他表示,朱蘇力教授作為教育者、思想者、實踐者、引領者,以跨學科視角和實踐關懷開拓了中國當代法學理論研究的新路徑,也為北京大學法學院的發展做出了卓著貢獻。郭靂院長預祝本次會議圓滿成功。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戴昕副教授主持主旨發言,并對會議主題做了解說。他提出,人工智能如今是法學研究者無法忽視的一個背景因素,每位研究者都難免感受到,并且也會主動或被迫思考其對自身研究工作帶來的影響。但他指出,本次會議真正的核心關切,還是法學理論和法學研究在當下及未來的走向。在戴昕看來,面對人工智能等新型技術因素的沖擊,那些原本就更重視外部視角的法學研究者,其實很容易保持內核穩定,因為他們從來都不將法律視作自在自為,始終關注其如何隨技術、政治、經濟和社會等方面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在新的背景因素借來出現之時,研究者只有堅持開放的心態和追求創造力的勇氣,才能持續保持理解、研究法律的穩定智識品位和水準。
北京大學文科一級教授朱蘇力作了題為《人工智能時代,我的法學研究》的主旨演講。他指出,科學技術是影響法律實踐和法學發展的重要因素。例如神明裁判、陪審團、特定程序規則的興衰,都與科學技術的發展程度息息相關。同樣,人工智能的出現,也會帶來許多全新的法律問題,需要個體法學研究者長期發掘、關注,從中創新理論。因此,關于人工智能的法學研究前景廣闊、影響深遠,法學研究的格局也會被重塑。不過,由于自認為在這方面所能做出的貢獻很難超越青年學者,且即便做出貢獻,也需付出更多成本,因此朱蘇力教授本人并不打算開展相關研究。他將繼續堅持傳統思路,在開闊的比較視野中,集中關注歷史和現當代中國法律制度實踐中的真實問題。
基于個人的使用經驗,朱蘇力認為,當下的人工智能尚不能像高水平的人類研究者那樣敏銳捕捉歷史中不同要素之間的勾連,揭示制度變遷背后草蛇灰線的因果機制,判斷社會生活、文獻典籍中潛藏著哪些真問題。AI也未必可以有效辨別哪些文獻更優質,哪些信息不準確。在他看來,這些問題至少在一定時間內為法學研究者留出了一條“活路”,使之不至于在短期內懷疑自身做學術的意義。之后,朱蘇力教授通過“‘種子產出比’如何形塑中西差異”“胡服騎射如何影響并強化傳統倫理”等例子,闡釋了什么樣的研究可能是當下的人工智能還做不出來、但研究者可通過深耕中國經驗、對比中西實踐、剖析微妙因果邏輯開展的。他也呼吁研究者主動探尋這樣的問題,追尋智識上的愉悅。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劉星教授針對朱蘇力教授的主旨演講提出,人工智能的知識生產帶有教科書傾向,基于喂養的內容輸出答案,很難突破既有的理論框架。在他看來,學術創新所追求的,是真誠的問題意識、獨特敘事方式、更有穿透力的分析和更有解釋力的理論概括。在這方面,人工智能尚且只能提供資源檢索、視野開拓、思路啟發和論辯方式上的支持。而對于其他復雜問題的處理,則仍需人類學者自己完成。劉星教授據此認為,當下法學研究者的核心競爭力,就是對田野的敏銳感知能力、對學術問題的捕捉能力、對現象的敘事和解釋能力,以及對理論的提煉能力。
中央民族大學校長強世功教授結合主旨演講提出三點見解。第一,青年學生應真正去了解、鉆研和具體運用人工智能技術,避免陷入學術泡沫,或制造更多的泡沫。第二,當代社會是超越了工業社會的數據智能社會,法學研究很難依靠工業社會的法律概念,去理解、應對人工智能法律問題。對此,我們需要基于被人工智能所改變的社會結構、法律形態和法律實踐,來提煉新的法律概念、解決新的具體問題。在這一過程中,法學研究也必然會借鑒更多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方法。第三,隨著人工智能不斷發展,越是講求標準化操作的法律研究,越容易被機器替代。甚至法律體系本身都會逐步被代碼替代。而越有能力思考缺乏標準答案的復雜問題的學者,越有可能生存下去。
第一單元:人工智能后的跨學科法律研究
本單元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凌斌教授主持。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桑本謙教授以“如何回答‘為什么法律規定疑罪從無’”為例,提出人類理解法律的過程本質上是一場跨學科的接力,而不是法學學科內部的解釋細化和重復。比如,“疑罪從無”原則中所包含的“合理懷疑”一詞,就很難在法律內部進行準確定義,只能借助數學、經濟學工具來解釋。在他看來,法學如果想要成為一個自治、獨立的學科,前提就是法律條文能夠對法律現象進行“無損壓縮”。但由于現行法律條文本身存在著大量循環定義,且不能應對所有法律現象,其壓縮只能是“有損”的。在“有損”與“無損”之間的張力地帶,人工智能可以協助人類降低壓縮的有損程度。但解壓縮所需的價值判斷,仍然需要由人類自己來完成。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車浩教授指出,部門法學的研究目標主要有兩個:一是探尋學科內的基本概念,提供普適的思維工具,構建穩定且典范的法律體系;另一則是在相對固定的法律體系下,解決本時本地的具體部門法問題。當下,人工智能的不斷發展,既沖擊了部分在過去相對穩定的部門法基本概念,又帶來了許多新的具體實踐問題。部門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論體系因此需要進行適當調整,相關法律實踐也要在新的法秩序形成后逐步開展。在研究和解決上述問題時,人類創造“火花”,人工智能添加“柴火”。后者雖是好用的工具和助手,但真正需要創造力的部分,還是要靠前者。因此,學術研究工作暫時還不能被人工智能替代,研究者依然可以在其中得到自我滿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侯猛教授通過AI模擬自己的人聲發言。他在開展“小商戶侵犯商標權”“司法工作人員14種職務犯罪偵查”等具體研究時發現,行動中的法律研究不能只做轟動案例,而是必須從尋常微觀個案入手,做具體法條、罪名、案由和業務條線、組織關系等的研究。通過開展這些研究,研究者可以把握更為直接和豐富的法律實踐,與實務工作者保持深度合作,最終做出更大的理論貢獻。他還指出,青年學人想要真正做好這樣的研究,做到擺事實、講道理、明是非,就必須學會進行理論反思,提煉理論概念,開展實地調研。針對“法律和社會科學研究向何處去”的問題,侯猛教授則總結出了兩個當下正在形成的共識:一是開展面向國內部門法問題的研究,二是做涉外法治、區域國別的微觀法律研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尤陳俊教授從朱蘇力教授提出的“政法法學—詮釋法學—社科法學”三分法談起,指出這是在學派而非流派、取向、路數的意義上進行的劃分。自21世紀初到2015年前后,上述三分法一度發展為了社科法學和法教義學的二分法,政法法學逐漸式微。再到如今,“政法”作為中國法學的一個標識性概念被重新塑造了出來。社科法學、法教義學到底該如何規范命名,內涵外延在哪里,與過去相比有何變化,則存在著不小的爭議。但無論如何,這三個二十年前誕生的概念,已經很難準確框定如今的法學研究格局,只能為我們提供一個思考的起點。可當我們向人工智能提問“中國的法學研究格局如何流變”時,它的回答卻仍是在整合上述概念和相關內容的基礎上做出的。這進一步印證了,當前人工智能所能提供的幫助,更多是整合性的,不是創新性的。
第二單元:人工智能后的大國治理與憲制
本單元由北京大學法學院閻天副教授主持。
北京大學法學院章永樂副教授圍繞朱蘇力教授的《大國憲制》一書,闡釋了人工智能時代的大國治理新問題。在他看來,文明的獨特性形成于文明的交流互鑒,大國憲制的研究也因此需要有內外聯動的天下視野。用今天的話語來說,就是要有人類命運共同體與中華民族共同體緊密相連的視野。這一視野會帶來新的學術議題:對古代的內外聯動歷史進行重新解釋和理解,對當下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與中國道路的探索進行理論化,對未來中國將可能遇到的新形勢與新問題進行前瞻性討論。章永樂認為,全球化走向低潮、全球產業鏈斷裂重構的時代背景,將我國新型舉國體制下的全域資源配置優勢體現出來。在未來,人工智能將成為影響國家整合和民族意識建構的重要變量。由此帶來的中國算力基礎設施和技術標準的外溢,也會重塑國際格局,并反過來影響中國及中國法學研究的議題。
清華大學法學院劉晗教授從“人工智能如何賦能比較憲法研究”談起,認為人工智能可以在語料庫拓寬和翻譯、量化比較、預測分析等方面為研究者提供助力。但同時,它也存在著數據偏見、AI幻覺和轉譯誤差等局限。劉晗教授列舉了比較憲法學在人工智能時代所需回應的新問題,如基本權利的再定義、權力配置的再調整等。此外,隨著平臺權力的不斷增強,“公權力—私權利”的二元結構正在轉變為“公權力—私權利—私權力”的三角結構,導致比較憲法學的研究單位增加,資料范圍拓展,權力影響路徑轉變,評價維度增多。劉晗指出,人工智能技術正在使“大國憲制”中的“大國”變得更“大”,世界正在被納入以北京、硅谷、布魯塞爾為中心的三個數智治理集群當中。這意味著,未來比較憲法學所比較的單位,在傳統的“國別”比較之外增加“區域”比較維度。
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田雷教授對朱蘇力教授《當代中國的中央與地方分權——重讀毛澤東 <論十大關系> 第五節》一文進行了重讀。他提出,本文更適合被看作大國憲制多部曲的長篇序言,而不只是讀書報告。從朱老師1976年當兵時首讀《論十大關系》,再到后來作為學者重讀,由于多了對前一時代的親身體悟,他對本文的認識也要比年輕學人更深刻。這表明,所謂“當代中國”,可被理解為研究者有生以來的中國。每個人“有生以來”的時段不同,他們的認知也就不同。既然如此,在開展當代中國法治研究時,研究者就需要著重關注親歷者的記述文獻。以“經史子集”來說,就是除了需要關注“經部文獻”(官方文件)、“史部文獻”(領導人年譜、機構年鑒)之外,還要關注“子部文獻”(如地方領導人文獻、日記)。人工智能的出現,可為研究者收集和分析這些文獻提供助力。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副檢察長趙耀彤以“同案同判的規范研究與經驗研究”為題進行發言。他認為,從經驗層面看,“同案同判”的問題在當前其實并不緊迫。之所以看似緊迫,只是因為學者在規范層面上認為“同案不同判”危害巨大,并因此追求建立一套典范的“同案同判”的制度。事實上,真正需要處理的“同案不同判”案件,只有那些能夠引起公眾對司法公正性產生巨大質疑的案件。而不論是從個人經驗還是整體性的相關研究來看,此類案件產生質疑的原因只是在于是否違法裁判,占比也非常之少。即便采用過案例參照制度,也未必使得更多案件得到“同案同判”,前例能對后案產生作用的部分只能是前例體現出的裁判規范,而通過前例獲得規范遠不如通過司法解釋等傳統立法手段獲得更有效率。
內蒙古科技大學文法學院李誠予副教授提出了“國家機器能否學習?”這一有趣且深刻的問題。在他看來,國家機器的運作,離不開國家對于各類信息的感知和收集。例如“編戶齊民”,就可被視為一種由國家開展的感知層建構。要解決國家在感知層面存在的斷裂,就需使其能夠接受到充分且正確的信息。但就當前來看,實現這一目標的條件尚不成熟;而在未來,人工智能等技術的發展或許能為此提供契機。
第三單元:人工智能后的學術議題與研究方法
本單元由北京大學法學院胡凌副教授主持。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鄭戈教授圍繞“人工智能作為‘或然性工具’”展開討論。他提出,過去人類所運用的工具大多是確定性工具,即人類可以控制工具的使用結果。但人工智能并不是一種確定性工具,而是基于計算統計學的或然性工具,借助它們得出的結論因此是不可控的,并會伴隨一定的幻覺。實際上,人們之所以討厭AI幻覺,就是因為習慣了使用確定性工具,而不習慣使用或然性工具。同樣,由于許多現行法律的規制對象是確定性工具,它們也很難有效處理作為或然性工具的人工智能所造成的法律問題。鄭戈教授還指出,人工智能現已經成為重要的認知基礎設施。人們對世界的感知理解,也愈發依賴包括人工智能在內的數智技術。因此,在學習生活中排斥使用AI是不合理的,法學研究者都應當提升自身使用AI的能力。
廈門大學法學院郭春鎮教授提出,在數字化時代,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應突破“嵌入型共治”的局限,通過互動形成“雙向融合”的關系。當前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之間是線性單向的嵌入性關系,二者在底層邏輯、運行機制、權力效應三個維度上存在內在張力,整體上呈現出“二元共治”“貌合神離”的懸浮狀態。技法雙向融合是對嵌入型技法共治關系的延續、推進和超越。這一思路要求在確保法律本源性地位的同時,對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進行雙重改造,將技術邏輯與法治思維進行融貫,為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的關系優化提供整體性方案。具體來說,可通過探求技術治理與法律治理底層邏輯的共通性,構建一元化的運行機制,實現權力同向效應,推進二者關系的融合演進與優化發展。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院長李晟教授圍繞人工智能時代的法與社會科學研究展開討論。他指出,法教義學和法律經濟學追求的是形式理性化的確定性,容易受限于簡化因果關系的信息處理模式。而人工智能技術帶來的信息革命,則可能顛覆傳統范式:大數據處理與算法分析消解了因果關系的核心地位,轉而強調海量相關關系的概率預測。這種變革使法律確定性的內涵從線性因果推斷轉向多元因素的概率整合,為碎片化的法與社會科學研究創造新機遇。李晟教授認為,跨學科視角能夠更好地挖掘行為模式與社會規范間的復雜關聯,將經濟、文化、認知等多元變量納入法律效果預測模型,提升預測精度。而這種基于相關關系的系統性整合,既突破了傳統法學簡化主義的局限,又將法與社會科學研究的多元性轉化為了技術賦能下的方法論優勢,并最終通過構建數字時代的“規范期望”新機制,重塑了法律確定性的生成邏輯。
江西財經大學數據法律研究院楊安卓研究員講述了他通過數智技術來打造和運用“電子蘇力”的過程。為能隨時隨地向蘇力教授請教,楊安卓研究員首先梳理了蘇力的全部文章,建立了“蘇力專家系統”,但其智能程度有限。之后,他運用大模型、MCP等工具,將專家系統改造為了“蘇力AI Agent”,并使得其在知識權重和知識結構上逐步蘇力化。之后,他利用這一AI Agent來模仿蘇力《大國憲制》的分析思路,討論了“東數西算”“國際時間”等未來的大國憲制問題,并撰寫了詳細的論文。楊安卓研究員因此拋出一個問題:“這些論文的著作權人,到底是蘇力,還是楊安卓?”他自己的答案是,著作權的歸屬需要依照后者提示工程的復雜程度來判定。
河南大學法學院吳義龍教授從社會科學中的比較方法到底比較什么、為什么比較、如何比較三個方面展開論述。他認為,傳統社會科學比較方法更強調開展國家之間的比較。但中國作為一個區域差異極大的大國。其內部的多樣性和共享的文化背景,為實施區域比較研究提供了良好條件。這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和設計新興領域的國內制度政策。而傳統社會科學比較方法更強調為了控制變量而比較,但這實際上是把手段當目的,正確的做法應當是為了比較而控制變量。此外,傳統的社會科學比較方法側重尋找和描述比較對象的共同點,這容易使研究者忽視外部環境對制度運作的影響,產生錯誤的結論。為了避免這一問題,研究者也就需要注重尋找和描述比較對象的差異點。厘清了以上比較方法,研究者亦能更科學地看待人工智能等新興事物與現象。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邱遙堃副教授討論了“人工智能對于法官解決疑難案件有何幫助”“法官的思考和行動邏輯是否會受到AI影響”等問題。他認為,人工智能的不斷發展,使法官在審理疑難案件時擁有了新的可依靠對象,能夠為法官提供一定的思路啟發。但從總體上看,當前的人工智能還是更擅長處理司法行政事務,解決同質性的、要件相對更規則的簡單案件,并不善于為疑難案件提供具體的審判方案。更重要的是,由于人工智能無法幫助法官承擔或規避疑難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內外部審判風險,法官們也仍舊習慣依賴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等制度來形成審判思路和結果。而想要同時發揮上述主體、技術、制度的長處、避免短板,真正解決好疑難案件,也需要推進人機分工協同,以及法官、通用人工智能、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的分工協同。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張鼎博士從電影《秋菊打官司》切入,圍繞“人工智能時代秋菊的困惑與不惑”展開討論。他指出,30年前秋菊面對現代法治系統時的困惑,正如當下民眾遭遇數字治理體系的迷茫。數字技術在提升社會治理效率的同時,也制造出了新的“數字法盲”。在他看來,當法律通過數字系統完全執行時,可能會產生與現實需求相悖的后果。當代“秋菊”不僅要適應法治的現代化,更需直面數字化浪潮的沖擊。張鼎提出,應對數字時代的治理困局,需要建立“理解數字化改變—運用社科方法—重構理論框架”的三維路徑。法學研究不應止步于立法建議,而應深入理解被數字技術重塑的社會秩序,建立兼容技術邏輯與生活世界的治理體系,避免制造新的困惑群體。他呼吁法學界以更開放姿態面對技術變革,在數字時代尋找法治建設的“不惑”之道。
第四單元:人工智能后的法律與文學
本單元由北京大學法學院左亦魯副教授主持。
清華大學法學院趙曉力副教授從趙氏孤兒與趙娥為父報仇的經典復仇故事出發,探討了宗法制、父權制背景下的中國古代復仇觀念與邏輯。首先,中國古代涉及到滅族的“宗仇”概念具有內在的悖論性,復仇人需要先保存自己的宗族血脈,之后再伺機復仇。“君子報仇,十年不晚”的傳統觀念因此形成。其次,如果從女性主義的視角看,趙氏孤兒等故事中的“宗仇”復仇往往會排除女性,例如“朔之婦有遺腹,若幸而男,吾奉之;即女也,吾徐死耳”。通過對比趙娥為父報仇案,趙曉力教授發現,因為女性在中國古代并不具有宗法地位,所以她們才會被經常排除在“宗仇”之外。最后,他引述瞿同祖的“五倫復仇觀”,指出其他國家的復仇責任不外乎親屬,而中國傳統上的復仇責任則以五倫為范圍,朋友亦在其中。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沈偉偉副教授聚焦人工智能分眾時代下的共同文本困境,提出生成式人工智能雖然能夠提升創作者的效率,但也顯著加劇了其對創作內容的洗稿、融梗。這一方面導致相似創作者及其受眾所生產和接觸的文本同質化嚴重,另一方面又使不同類型文本的創作者和受眾均出現分化。信息繭房、社交瀑布與群體極化的不斷加劇,以及短視頻所誘發的碎片化閱讀習慣的形成,使學生們之間缺乏共讀文本,也給法律與文學的教與學提出挑戰。為了緩解這一問題,沈偉偉副教授既建議法律與文學的教學文本回歸“前AI時代”的中學教材資源;又倡導結合短篇小說、電影以及流行文化素材,開辟新戰場,來激發學生興趣,形成共讀情境。
華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李斯特副教授作了題為“法律與文學:一場游戲”的專題報告。他提出,受到社會形態、科學技術、國際形勢的影響,法律與文學研究所面臨的基本問題正在發生變化,研究者之間的代際差異也愈發明顯。例如,同樣是研究秋菊、祥林嫂、竇娥,蘇力老師和趙曉力老師的側重點并不相同,他們與新一代學人所關注的內容也相差甚遠。他還提出,當前的法律與文學研究不應局限于現實主義敘事,而是可以擴展至科幻、奇幻、網絡文學乃至游戲。面對AI主導的文化產業與同質化創作,文學之于法律的價值,已不在于為解決具體法律問題提供分析文本,而是在于激發公眾對不合理現實的“共同感覺”。他批判了當下網絡文藝在逐利驅動下的成癮機制與審美萎縮,強調了個體創作者的自由探索與“游戲感”的重要性。他呼吁,在AI負責工作的時代,人類應當重拾游戲精神,將批判、創作與愉悅重新結合。
中山大學法學院陳頎副教授圍繞“法律與文學的思想實驗進路”展開討論。他提出,法律與文學的思想實驗可以分為四步構造方法:將文學作品視為可能世界的模型——識別與法律相關的假設性問題——在敘事框架內進行內推和外推兩種邏輯推理——評估結果以獲取法學洞見。這一進路有助于解決創新命題缺失、經典作品素材價值下降、缺乏核心方法論等法律與文學的研究瓶頸問題,也可以擴展傳統研究分支的內容形式和理論邊界,尤其是推進對大眾文藝的研究。思想實驗進路不僅深化了對法律與文學互動的理解,也為重新審視中國法律傳統及未來秩序構建提供了想象空間與理論創新可能。但法律與文學的思想實驗進路并非孤立方法,還需與法律社會科學、人文學科及規范分析結合,以期在應對未來法治挑戰和融合優秀傳統法律文學等方面發揮獨特作用。
上海大學法學院岳林副教授通過回顧中外法學院的課堂教學變化,以及人工智能介入教學之后的現實狀況,提出了“法律人的思維是否會越來越像機器?”這一關鍵問題。在他看來,從采用蘇格拉底式教學法,使用字面意義上的筆記本;到用PPT上課,用電腦做筆記,用互聯網查資料;再到通過AI來輔助聽課,法學教育正在從對人的頭腦和思維的訓練,變為對法則、算法、模型以及“模型化處理”的訓練。因為相比人工智能,人類的法律思維優勢在于進行多樣的反事實推理與社會情境的嵌入性理解,劣勢在于執行統一的因果關聯分析;所以,他主張將法律思維理解為“模型的比較與運用”,強調法律人不能被人工智能的統一范式替代,以至于“萬模歸一”,而是更應鼓勵多元的“群模亂舞”,發展和使用各具洞察力的法律模型。而法理學應當回歸實踐,從問題出發,在人工智能的輔助下進行模擬實驗、批判與更新。
閉幕式及總結發言
閉幕式由《北大法律評論》編輯、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馬欣佚主持,清華大學法學院梅汝璈法學講席教授馮象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編審張芝梅作總結發言。
馮象教授表示,他與朱蘇力等法學家相識的20世紀90年代,是當代中國法學的重要發展轉型期,也是許多今天仍在討論的問題的起點。不過,上述轉型并不是因為幾個志趣相投的研究者走在一起、關心共同的問題而出現的,它本身根植于學界對時代背景的思考與回應。當下,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文明呈現危機和衰落,這為法學等人文社會科學的轉型提供了新契機。我國法治建設過去以西方為范本,但西方自身卻正在拋棄這套法律原則和價值觀念。而以人工智能為核心的技術革命加劇了上述變化,過去主流的法律觀念、法學理論,將很快將被人工智能學習、復制、覆蓋;而只有非主流的、顛覆性的學理問題,才值得人類繼續開展研究。而如果主流的法學實務問題和理論研究都交給機器去做,那么主流之外、具有創造性和顛覆性的部門法研究則會逐步法理化。
張芝梅編審從三個方面剖析了人工智能技術革命中不同群體的態度分化。第一,身份會影響人們對待人工智能的態度。消費者會更喜歡人工智能,生產者、從業者(如律師)則會有更強的職業替代焦慮和負面態度。第二,對于人工智能技術的理解和掌握程度會影響人們對待人工智能的態度。由于技術的入門者更容易“知情獲益”,門外漢則更可能因此利益受損,他們的態度也會有所不同。第三,創新能力會影響人們對待人工智能的態度。以學者為例,沒有原創性的學者會害怕人工智能“搶飯碗”,而有原創性的學者反倒能產生更好的作品,甚至希望借此淘汰一批沒有創新性的學者。張芝梅編審還發現,在人工智能的時代,法律人不得不承認,諸如邏輯嚴謹等所謂“法律人思維”的獨特特征其實并不獨特。因為人工智能不僅有,還遠勝于人類。她最后表示,正是因為處在變化的時代,那些真正有創見的研究和研究者,才更能在劇變之中或之后顯現出其價值。
在總結發言環節完成之后,本次會議圓滿結束。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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