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之聲網訊 (永吉法院 車美靜)“韓法官,您好!我是李某某的兒子。2023年您審理調解的我父母離婚案中,因我母親在國外,我代她將那筆3萬元生活補償款轉交給父親了。”
事情還要追溯到2023年,原告李女士帶著相關訴訟材料來到永吉縣人民法院岔路河法庭起訴高先生,要求與高先生離婚并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經法官韓月調解,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并達成協議:雙方共同財產(洗衣機、電視機、冰箱等)歸高先生所有,李女士需給付高先生生活補償款3萬元。然而一年后,高先生聯系韓月稱:“李某某已經出國,她把3萬元補償款轉給兒子了,沒有交到我手中,我要申請執行”。
韓月受理該執行申請后,立即聯系雙方當事人。因李女士身處國外,難以直接溝通,韓月便將重點放在與李女士兒子的溝通上。起初,李女士的兒子表示自己對該筆錢的用途并不清楚,也不確定是否應該支付。韓月耐心向其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及離婚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明確告知其作為代收方,負有協助履行給付義務的責任。
經過法官多次溝通和釋法明理后,李女士的兒子逐漸認識到自己的責任。一周后,他主動聯系韓月,與父親高先生一同來到岔路河法庭,在韓月的見證下,李女士兒子將3萬元當面交給高先生。至此,這起離婚調解款項執行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負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義務。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勝訴方合法權益,更會損害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如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對拒不執行者,人民法院將依法采取罰款、拘留、限制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等懲戒措施,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涉及款項轉交等情況時,各方應明確責任,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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