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資產的劃轉,大家應該不陌生,其涉稅處理還存在特殊性,比如:企業所得稅、契稅等。但是,實務中,還存在一種資產轉移行為,即總分公司之間的資產劃撥,大家應該關注的不多。當然,劃轉和劃撥還是有區別的:劃轉通常是不同法人主體之間的一種資產讓渡行為;劃撥通常是同一法人主體內部部門之間的一種資產轉移行為。針對總分公司之間的資產轉移,因總分公司屬于同一法人主體,因此,這屬于“資產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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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總分公司之間無償劃撥資產(或調撥資產,下同)也是經常發生的業務,劃撥資產,主要涉及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那么,在無償劃撥資產中,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呢?分析如下:
01
劃撥貨物的增值稅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需視同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上述規定中的“貨物”,指的是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實務中,貨物一般包括存貨及機器設備、工具器具、交通工具等動產固定資產。
另外,根據國稅發〔1998〕137號的解釋,所謂“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1.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2.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同時,國稅函〔2002〕802號文件進一步補充,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的行為,不具備國稅發〔1998〕137號文件規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因此,不在同一縣市的總分公司之間貨物劃撥用于銷售的,劃撥方應當開具發票,繳納增值稅。如果總分機構之間的貨物劃撥不是用于銷售,比如:總公司劃撥機器設備等給分公司做為固定資產使用,這種情形下,則不需繳納增值稅。另外,如果分支機構僅作為貨物的存放地,由總機構給客戶開票并收款,則總機構發貨至異地倉庫時,不征增值稅,而應由總公司開票時繳納增值稅。
為什么要對相關機構之間移送用于銷售的貨物的行為視同正常的貨物銷售征稅呢?
從增值稅納稅人的角度看,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其機構之間相互移送用于銷售的貨物的行為,屬于機構內部的貨物移送,不應該征稅。但是,我國目前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實行屬地管理,根據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跨地區使用,當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時,如果他們移送貨物用于銷售,在貨物的起運地不征稅,在銷售地對外銷售時才征稅,就不能使用銷售地的發票;但如果對其在銷售地征稅,由于該分支機構無進項稅額抵扣,這樣對該貨物就會產生重復征稅的現象。
同時,由于增值稅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稅,總分支機構所在地政府的財政利益是相互獨立的。如果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不作為應稅行為,而是在最終銷售時才征稅,就會導致稅收在不同地方轉移,使得貨物移出地政府無法分享增值稅收入,而貨物移入銷售地政府多得稅收,這種稅收和稅源相背離的現象不利于為地方政府及時足額籌集財政收入,容易降低征管效率。
基于以上兩個原因,稅法明確了對相關機構之間移送用于銷售的貨物的行為視同正常的貨物銷售征稅的規定。由于增值稅鏈條機制的作用,這項政策的執行并不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因為:劃撥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銷項稅額;受貨方取得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02
劃撥其他資產的增值稅處理
實務中,從增值稅的角度看,除了貨物以為,其他資產還包括房屋等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那么,這些資產的無償劃撥,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呢?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營改增后,針對劃撥不動產及無形資產,并沒有針對貨物劃撥的類似規定。筆者認為,針對總分公司之間無償劃撥不動產及無形資產,從管控涉稅風險的角度出發,建議按銷售處理,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提醒注意:針對總分公司之間無償劃撥資產,符合銷售情形的,建議開具專用發票,劃撥方確認銷項稅額,接受方抵扣進項稅額,總體來看,稅負為零,即總分公司之間無償劃撥資產,即使按銷售處理,也不會導致重復征稅。但是,這里有個前提:需要雙方皆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果劃撥方為一般納稅人,而接受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因小規模納稅人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則會導致重復征稅,需要企業提前做好規劃,避免多繳稅。
另外,《增值稅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視同應稅交易(現視同銷售)條款中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無形資產及不動產,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法》施行后,總分公司之間無償劃撥資產,是否需要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需要由實施條例予以明確。
以上是筆者針對總分公司之間無償劃撥資產是否繳納增值稅所做的分析,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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