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宅基地確權后的繼承規則,其核心法律框架建立在"房地權利不可分割"與"一戶一宅"兩項基本原則之上。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一條的明文規定,宅基地所有權歸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僅依法享有使用權而非產權屬性。這一法律定位直接決定了繼承制度的特殊限制。
三種法定禁止繼承情形:第一種的是已獨立分戶且持有自有宅基地的直系親屬。依據"一戶一宅"的強制性要求,即便同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此類子女亦喪失繼承父母宅基地使用權的資格。但法律設置了特別救濟條款:在父母遺產房屋未滅失的情況下,子女可基于"房地權利一體化"原則繼續使用宅基地,不過該使用權將隨著房屋自然損毀而終止,且不得在原址進行任何重建工程。
第二種禁止繼承情形涉及戶籍遷移人員。2021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確立了宅基地申請的主體資格要件,明確限定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據此,戶籍已轉出的子女雖可繼承地上建筑物所有權,但徹底喪失宅基地使用權繼承資格。該條例原文強調:"宅基地申請必須以農戶為單位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從程序上排除了非集體成員資格者的申請可能。
第三種禁止繼承情形涉及違法建筑。實踐中,部分農戶存在未批先建、超占面積等違規行為,這類在耕地等非建設用地上建造或突破"一戶一宅"面積標準的建筑,因無法取得合法權屬證書,根據《民法典》關于遺產必須為合法財產的強制性規定,即使子女戶籍符合條件,仍喪失宅基地使用權繼承資格,且相關建筑面臨行政強制拆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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