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建房的處理
違規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造房屋的,必須依法強制拆除并限期恢復耕地種植條件。對強行多占耕地建房、以虛假名義占用耕地建房、違反"一戶一宅"政策占用耕地建房等行為,將嚴格按照非法占地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涉及耕地買賣、流轉用于違法建房的,實行轉讓方與受讓方"雙向追責"機制。對非法占用耕地建造的房屋,一律不予辦理產權登記,并依法追究違法建設責任。若違規占用耕地建房行為涉嫌犯罪,將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頂風作案、拒不整改的違法主體,將從重實施行政處罰并啟動問責程序。
違法占地的處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違法占地處罰標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標準處以罰款;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的,處每平方米800至1000元罰款;占用其他農用地的,處每平方米500至800元罰款;占用建設用地的,處每平方米100至500元罰款。
針對破壞耕地種植條件的行為,處罰標準為: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按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24元)7-10倍處以罰款;破壞一般耕地的,按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14元)5-7倍處以罰款。
非法破壞耕地的追責
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造成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永久喪失或嚴重破壞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占用農用地改變用途,造成農用地大規模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明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采礦等行為,造成永久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一般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損毀的,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涉及耕地買賣、流轉違法建房的,當非法轉讓永久基本農田達5畝、一般耕地達10畝、非法獲利超50萬元或存在其他惡劣情節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規占用耕地從事非農生產
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對非法占用耕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魚的行為,由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占用面積處以耕地開墾費2-5倍的罰款。若造成種植條件破壞的,將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追加處罰。
無合法用地手續建設用地
農村存在的歷史遺留小型廠房中,部分雖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或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三調)中被標注為建設用地,但未經依法審批(未辦理農轉用手續、未確權登記)的,屬于法律意義上的"無權源建設用地",本質仍屬違法用地。土地調查認定的建設用地包含兩種情形:經依法審批的合法用地和未履行審批程序的違法用地。現狀調查僅反映土地實際利用狀態,不改變未經審批用地的違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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