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疑難復雜的供貨安裝合同糾紛案,經過認真準備和代理,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山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的合同款、增量款、簽證款、違約金、律師費等訴訟請求,本案獲得勝訴,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本案代理詞和判決書予以發布。
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供貨安裝糾紛案獲得勝訴,維護委托人權益
代 理 詞
李廣成律師接受原告山西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的委托,擔任其與被告忻州市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合同糾紛案的訴訟代理人,李廣成律師現根據本案事實并結合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均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一)合同款100300元及違約金
1、根據《忻州市XXX酒店空氣源熱泵供貨安裝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第四條約定,合同總價215萬元,合同簽訂后支付30%即645000元,盤管風機與排風機組進場后支付30%即645000元,空氣能主機進場后支付30%即645000元,剩余10%即215000元須在2024年1月31日前結清,被告未能按約支付的,按約定支付總金額每日千分之一收取違約金。
2、被告至今僅支付原告款項2049700元,仍拖欠合同款100300元(2150000-2049700),按約應當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以215000元為基數按照每日千分之一計算)。
(二)增量部分價款364751元
根據合同第五條第2項之約定,實際工程量超出合同的,被告應當按照實際增量另行支付款項。
1、2023年8月18日的4個增項合并10萬元
2023年8月18日的4個增項(五層會議室63873.85元、四層VIP41690.21元、一層大廳35642.68元、負一層辦公室36085.11元,見證據23-31頁、100頁)經原被告雙方協商增付12萬元,優惠后最終合并掛賬10萬元。
2、空氣能熱水系統新增主機費用206000元
2023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發送了新增的3臺主機的費用清單(費用為206442元,見證據78-79頁),后雙方通過《現場簽證單》確認該項新增費用為206000元(見證據102頁),該《現場簽證單》上有被告公司相關人員的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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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頂主電纜增項費用44051元
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向被告發送了樓頂主電纜增項費用清單(見證據81-82頁)。2023年12月16日,原告又向被告發送了樓頂主電纜增項費用清單(見證據32-33頁),同日,原告法定代表人給被告法定代表人打電話,提出讓被告安排人在電纜費用清單上簽字,被告法定代表人在電話中表示這個費用他出就行了,并稱就說他同意就行了(見證據104頁)。
4、男浴區更換出風口增項費用3700元,原告于2024年7月2日向被告申請支付該筆費用,同日,被告業務經理和現場工程師均在支付審批單上簽字(見證據105頁)。
5、2024年7月31日,因原告對空氣能進行維修和保養產生費用11000元(見證據106頁)。
(三)簽證部分價款32634.6元
1、施工過程中,因設計方提出對客房新風管道與空調出風管道進行變更,由此導致五層客房新風管道增加28.38㎡,費用增加5300元(實際掛賬4824.6元);四層客房新風管道增加28㎡,費用增加5229元(實際掛賬4760元);已安裝好的盤管風機二次安裝,拆裝增加人工4個費用1600元,被告于2023年9月16日就上述客房新風管道與空調出風管道變更事項予以簽字確認(見證據107-115頁)。
2、施工過程中,因被告要求對五層、四層已安裝好的新風機組等進行拆除移位后二次安裝和打壓,需分別增加人工10個、9個,掛賬金額分別為12000元和9450元,被告對此予以簽字確認(見證據116-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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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增量部分及簽證部分的逾期付款損失
1、合同第五條第1項約定,被告收到原告工程結算7日內完成審核,超過7日未完成,則視為被告已認可結算,并按此結算支付工程款。
2、原告于2024年11月7日向被告發送了《忻州市XXX酒店結算單》(以下簡稱《結算單》),明確除合同金額外的增項和簽證部分款項金額,但被告至今一直未作出回應,也未提出異議,應當視為被告認可《結算單》的金額并同意按此支付款項。
3、被告2024年11月7日收到《結算單》且7日內未提出異議,應當于2024年11月14日向原告支付結算款項,但至今仍未支付,已構成逾期,應當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之日(2024年11月15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參照《最高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18條第4款規定,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計50%計算)。
二、被告關于未支付款項的抗辯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1、原被告雙方于2023年10月31日就案涉工程進行現場確認,被告在項目供貨和安裝清單上予以簽字確認(見證據94-99頁)。
2、原告于2024年2月6日向被告遞交了紙質版《工程移交單》,于2024年3月21日向被告發送了電子版《工程移交單》(見證據36-37頁),于2024年4月26日再次給被告發送了《工程移交單》(見證據66-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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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分別于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7日向被告發送了《結算單》(分別見證據85-89頁、46-51頁),并明確要求被告對于結算單在5日內回復(見證據85頁),但被告并未在5日內回復或提出異議。而且,被告收到《結算單》后,也沒有在合同第五條第1項約定的7日內完成審核,也未提出異議,按約可視為被告認可該結算并按此支付款項。
4、關于合同第五條“工程結算”第3項“結算依據”中的資料
被告手里有施工圖紙,原告也向其發送了圖紙(見證據22頁);設計變更應由設計單位提供;建設單位變更應由建設單位(即被告)提供;本案中沒有技術核定單;本協議附表即合同附件;現場簽證紙質版和電子版均已送達被告(見證據64頁);本案中沒有圖紙會審;甲方(即被告)制定的施工方案被告手里也有。而且,合同并未約定上述“結算依據”中的資料必須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因為上述部分資料本身就在被告手里。
綜上,被告所謂的原告未提供結算資料導致其無法結算,以及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說法,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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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被告一直拖欠款項拒不支付,構成違約,原告為了實現債權支出律師費,根據合同第十條“違約責任”第1項的約定,原告支出的律師費、保全費、保全保險費均應當由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本案中,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均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庭查明案情,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忻州市忻府區人民法院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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