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約定俗成的一些鄉村老規矩,離我們越來越遠了,年輕人知道得越來越少了,對村里年紀稍大的人說的話,總是持懷疑的態度。
比如,老話說“逝者為大”(死者為大),又說“新婚一日大”,如果同在一個村子,新娘出嫁的日子與逝者出殯的日子為同一天,對這種冰火兩重天的事情,哪個先出門呢?
有的人說當然是逝者先出殯,古書里都有這種說法;有的說,應該讓新娘先出門,舊時,如果在接親的路上,新娘的轎子與官員的轎子相遇,官員還要主動相讓。
那么,兩者同日出門,到底誰為大,誰讓誰呢?本文就這個問題從民俗的角度進行探討。
一、鄉村出殯的規矩
在鄉村,家里老人去世了,辦喪事期間,門口要貼上大幅白紙黑字的橫幅:“當大事”,也有的寫作“可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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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種民俗活動,是有來源的,出自于《孟子離婁下》:
“養生者不足以當大事,惟送死可以當大事。”
“當大事”的原本意思是,可以看作孝子家的大事來辦,后來,其意思在鄉土社會模式下,得到了拓展,意思有兩層:一是說一家有喪事,是某些族群的大事。二是說死者為大。
過去鄉村,有大有小,有同姓氏的,也有不同姓氏雜居在一起的。對于小村莊來說,不管是同姓,還是不同姓氏,村里有人去世,全村人都伸出援手,把喪事看成壓倒一切的大事來辦。
對于大村莊來說,多個姓氏居住的村莊,按姓氏分開,同姓的以姓氏家族為群體來操辦,這個群體把一家的喪事看成是整個族群的喪事。如果是同姓氏的大村莊,一般按照房族分開辦喪事,房族內的某家的喪事,被看成是全房族的喪事,即房族中的大事。
還有一些大村莊,通常分為數個板塊,如上、中、下,或者東、西、中,前、中、后,左、中、右,等等,也有也有以小地名來命名。每一個板塊都有出入村莊的大路,有的還修有大門。
這種村莊通常不以姓氏為族群,而是以板塊為族群,板塊內某家有喪事,就被看成是這個板塊內所有人家的喪事,也是板塊內所有人家的大事。
這就是農村俗語所說的“一家有喪,百家有喪”、“一家有喪百家邦”、“一家有喪百家憂”。在農鄉,人們把喪事稱之為“眾人眾事”,意思就是一個村的人有喪事,就是村里人的事。
農村喪事出門,通常有兩個步驟,一是移棺,即將棺材從堂屋內移到大門外的場坪上擺放,一般都是在天未亮之前完成。二是出殯,將棺材送到墓地,一般在上午,也有的地方在下午,午時不能出殯。
在我們家鄉村鎮,也同樣是這兩個步驟,時間也一樣,但在名稱上有所區別。移棺稱為出殯,出殯則稱為上山(行山)或上界。
以上這兩個步驟都叫出門,第一個步驟叫出家門或家族大門,第二個步驟叫出村門,舊時有的村建有樓門,有的村未必建樓門,但人們也習慣把出村叫出村門。
二、鄉村嫁女出門的規矩
新嫁娘出門,對女方來說叫嫁女,對男方來說叫迎親,即古代“六禮”中最后一道程序“親迎”。
出嫁的日子一般在半年到一年前,由男方擇定吉日,在征求女家的意見后,正式定下來。過去鄉村,出嫁的前一天,男方抬著花轎到女方家接親,女方家辦嫁女宴。如果路程遠,男方會根據路程提前到女方家,新嫁娘出門也會根據路程提前出門。現在農村交通方便,很多地方改成用小車接新娘,接親時間上也有所改變。
結婚那日,送親和接親隊伍清早出門到男方家,舉行結婚儀式后,辦結婚宴。
結婚的日子確定后,就不能隨便改動。農村有句俗語說,“選的日子擇的期,凌冰搭橋要去的”,就是這個意思。
新嫁娘出門,傳統做法有兩個步驟,一是出傘,二是嫁娘出門。
所謂出傘,是過去鄉村嫁女的一種隆重儀式,就是在天未亮之時,新嫁娘未出門之前,由女方家將一把紅紙傘送出去,放在大門外的高處,如樹上、墻上、木柱上等均可。
農村傳統說法,傘對女人的生育有保護作用。清代許奉恩撰寫的筆記小說《里乘》一書中,講述了一個“產鬼畏傘”的故事,說明古代民間,普遍存在雨傘對女人生育有保護作用的說法。
這把給紙傘在新嫁娘出門的時候,由女方帶到男方。而新嫁娘在出門的路上,一路有人為她撐傘相伴。直到現在,民間依然有這種撐傘風俗。
新嫁娘出門,在吃了辭親飯后,新嫁娘就可以出門。各地風俗不同,方式上有所不同。有的地方由新娘背新娘上橋,有的地方則由新嫁娘的兄弟背上轎。
正如農村俗語所說的:“離別爹娘,足不沾地;陡發富貴,稱心如意。”“娶親抬花轎,新娘背出門。”“妹出閨門哥來背,妹回娘家弟去接。”“大兄弟背,小舅子送,接過門的媳婦才有用。”
另外,“新婚一日大”是民間俗語的前一句,后一句是“皇帝一世大”。我國民間流傳很多古代官員出行時,官轎與花轎在路上相遇,官員主動下轎避讓花轎的民間故事。
據說,這種規矩是明太祖朱元璋制定的。當然,也就的說是其他朝代國君制定的。這就是“新婚一日大”的來由。
三、“兩家喜喪同日子,先讓喜家發轎子。”
本節使用的小標題,是一句流傳在古楚之地的農村俗語,回答了“逝者為大”與“新婚一日大”,哪個更大的問題,這就是農村傳統老規矩。
意思是說,同一個村莊,如果喪事出門時間,與嫁女出門的時間是同一個日子,那么喪事出殯就要為喜事出嫁讓路,先讓新嫁娘出門后,逝者才能出殯。民間將這種風俗稱之為“亡人為活人讓路”。
這里所說的同一相村莊,一般指中小自然村,不是指行政村。我國北方地區將自然村習慣上稱作“莊”或“屯”等,南方地區將自然村習慣上稱作“團”、“家”、“灣”(塆)、“洞”(峒)、“山”、“溪”、“塘”、“坪”、“壩”、“沖”等。
通常來說,一個行政村由若干個自然村組成,合村并鄉后更是如此。
對于規模大的自然村,一般不按風俗生搬硬套,而是按照本文第一節提到的村莊內的“板塊”或“大門”來劃分。只有同一個“板塊”或同一座“大門”內的居民,才講究喪事讓喜事。不同“板塊”或不同“大門”一般就沒有這種講究了。
關于相讓的理由,民間的說法是,喜事是早就定好了日子的,也是不可改變,是一對新人的終身大事,按農村說法,“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如果用喪事沖喜事,就等于是毀別人的婚姻好事。
而人的去世,無法選定日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然性,但又是無可奈何的事情,民間認為,理應給早就定好日子的喜事讓路。
至于如何相讓,這里面也是有學問的。最佳方式是,為了給喜事出門讓路,一般將喪事出門的日子后延一兩天。這也是很多地方的通常做法。
出于下策的方式是,如果選擇的日子不可調和(農村風俗按老黃歷等書來選擇日子,有吉日和兇日、宜和不宜之說),出門的日子在一天,那就得讓喜事先出門。
先得讓喜事“出傘”,之后喪事才能“移棺”。按照農村的習俗,接親的隊伍與送親的隊伍,包括新郎和新娘,不得與喪事的棺材碰面,也就是不能讓他們看到棺材。
而喪事的棺材“移棺”后,一般擺放在約定俗成的公共場所,出大門就能看見。因此,棺材“移棺”擺放后,要用東西覆蓋隱藏起來,比如用曬席之類遮蓋,不能讓送新隊伍和接親隊伍看見。新嫁娘出門后才打開出殯。
從這種風俗我們可以看出,過去農村很多老規矩,還是很講人性的,保證了社會公序良俗的正常運轉。這種用民俗風情規范民眾的社會行為,以達到鄉村自我管理,以及維護鄉村秩序的目的,到現在依然值得我們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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