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法學院何松威副教授在《學術月刊》2025年第5期發表的這篇題為《領域法學的理論反思與證成》的論文,系統性地探討了領域法學的理論證成及其面臨的挑戰。
文章開篇即指出,隨著社會問題的日益復雜化,傳統部門法學在應對新興、交叉領域問題時顯現出明顯局限,這為領域法學的興起提供了現實基礎。領域法學以解決實際問題為導向,通過整合不同部門法的法律規范及其背后機制,形成"領域法"來解決特定領域內的法律問題。這種法學研究范式強調以社會領域為規范基礎,關注特定社會領域的法律現象,并通過提煉該領域內私法、公法、實體法、程序法等多種法律規范,構建領域法體系。更為關鍵的是,領域法學注重探尋社會領域內問題的底層邏輯,即領域規律,以此為基礎構建領域法的理論框架。
然而,作者敏銳地觀察到,既有領域法學研究面臨著三重理論困境。首先,其基本范疇如"問題"和"領域"并非法學理論的基本范疇,導致難以融入主流法學理論話語體系。其次,在反思部門法學時,領域法學往往低估了現代部門法學為應對新興、交叉領域問題所做的理論轉變和復雜性。最后,領域法學在發展過程中存在明顯的泛化風險,可能將任何社會領域都視為獨立的法學領域,導致"領域法學"概念的無限擴張。這些困境嚴重制約著領域法學的理論發展和實踐應用。
針對這些挑戰,作者從外部證成和內部證成兩個維度進行了深入分析。在外部證成方面,領域法學與部門法學呈現出既分立又互補的關系。二者在思維方式和調整對象范疇研究上存在明顯差異:領域法學以問題思維為主導,而部門法學以體系思維為主導。但這種分立并不意味著對立,二者實際上是同構互補的關系。部門法學為領域法學預設了基本的法律價值和分析工具,而領域法學則旨在實現部門法學的領域還原,整合和協調不同部門法的調整方法。這種辯證關系為領域法學的理論定位提供了清晰坐標。
在內部證成方面,作者提出了防范領域法學泛化風險的有效路徑。通過區分廣義領域法學(特定領域中的法學交叉研究)和狹義領域法學(形成獨立研究范式的領域法學),作者指出廣義領域法學的泛化具有合理性,而狹義領域法學則需要嚴格防范泛化風險。防范的關鍵在于形成獨立的法學研究范式,只有具備有別于部門法學研究范式的領域法學研究范式,才能有效篩選出數量有限的狹義領域法學,避免法學交叉學科的虛假繁榮。這一區分不僅厘清了領域法學的發展方向,也為相關研究提供了方法論指導。
文章最后強調,領域法學的繁榮不僅體現在特定領域中法學交叉研究的廣泛開展,更重要的是在法學交叉研究的基礎上構建領域法學研究范式,審慎合理地設置法學交叉學科。這一觀點對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構建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通過系統論證領域法學的基本主張、理論困境及其解決方案,本文為領域法學的理論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契機,也為法學研究范式的創新提供了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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