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35,電信網絡詐騙的量刑。
1、倪勁鋒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319號。
2、被告人倪勁鋒,男,24歲,無業,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
3、倪勁鋒2020年1月28日以來,因手頭拮據,遂產生利用時下疫情在網上虛構出售口罩騙取財物的心思,倪勁鋒通過手機微信在朋友圈發布售賣口罩的虛假信息。當被害人與其聯系時,倪勁鋒假稱有口罩出售,并利用各種網絡截圖獲取被害人信任,后以1.5元至15元不等的價格與被害人廖某某等6人達成出售口罩意向,待被害人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付錢后,倪勁鋒將被害人微信拉黑,共騙的13000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從倪勁鋒扣押12000元,倪勁鋒親屬向被害人退款3000元。
4、上虞區法院判決倪勁鋒詐騙罪有期徒刑1年8個月,罰金15000元,作案工具的手機予以沒收,扣押倪勁鋒和親屬退贓的錢,除發還給被害人之外,還多出的2000元用于履行倪勁鋒的罰金。
5、司法觀點,對于本案這類在疫情防控期間利用電信網絡實施詐騙的犯罪行為,應依法從嚴懲處。一,由于突破傳統空間范疇,大多屬于跨區域犯罪,故不能使用某個發達地區比較寬松的量刑政策,必須適用全國最低入刑標準且最嚴厲的量刑政策;二,量刑起點和基準刑適用就高原則;三,除未成年人和有自首立功情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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