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篇文章中,和大家分享了總分公司之間無償劃撥資產的增值稅處理問題。實務中,劃撥資產除了涉及增值稅以外,還可能涉及企業所得稅、印花稅的問題,如果劃撥資產屬于不動產或土地的,還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問題。本文就資產劃撥中,是否涉及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涉稅問題進行分析,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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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劃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根據現行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即企業所得稅以法人為單位統一計算。因此,企業內部分支機構屬于企業的組成部分,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應由企業總機構統一代表企業進行匯總納稅。
因此,企業內部機構之間進行的融資、資產劃撥等行為,屬于內部業務活動,不管企業在會計上如何進行處理,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內部業務往來所產生的收入,無需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相對應的,其內部支出,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另外,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因此,總分公司之間無償劃撥資產(存貨、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等),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屬于內部處置資產,無需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相當于計稅基礎平移)。
02
劃撥資產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如果被劃撥資產屬于不動產或土地,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呢?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同時,根據實施細則及財稅字〔1995〕48號的相關規定,無償劃轉不屬于不征土地增值稅的贈與范圍,應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但總分機構間的劃撥資產并未涉及所有權的轉移,不適用無償贈與征稅的規定,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總分公司之間劃撥不動產或土地,因未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劃撥行為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03
劃撥資產的契稅處理
同土地增值稅一樣,如果被劃撥資產屬于不動產或土地,是否需要繳納契稅呢?
根據《契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同時,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征收契稅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為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根據上述規定,契稅的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是在境內發生權屬轉移的土地、房屋。
因此,總分公司之間劃撥不動產或土地,因未涉及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劃撥行為無需繳納契稅。
04
劃撥資產的印花稅處理
根據《印花稅法》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實務中,總分公司之間劃撥資產,通常不會簽訂劃撥協議,基本列示待劃撥資產清單,由領導審批通過及相關部門簽字認可。
另外,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的規定,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
根據上述規定,總分公司之間即使簽訂劃撥協議,該協議可以視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該憑證不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也無需繳納印花稅。
以上是筆者針對總分公司之間劃撥資產是否涉及其他稅種所做的分析,不足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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