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債權人能否就破產程序中未獲清償的部分繼續追償保證人?
債權人自債務人處受償后,有權要求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對重整計劃減免部分繼續承擔責任
閱讀提示:
破產重整計劃中,債權人可以一定比例豁免或免除債務。債權人自債務人處受償后,是否可就未清償的部分要求保證人繼續承擔責任?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執行監督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債權人從債務人處受償后,有權要求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對重整計劃減免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案件簡介:
1.2021年3月23日,漯河中院受理主債務人某某股份公司破產重整案。
2.2022年6月22日,漯河中院裁定批準主債務人破產重整計劃。債權人翟某通過以股抵債方式,以68%的清償率自主債務人處受償,并豁免主債務人剩余債務。
3.2023年5月9日,漯河中院裁定本案執行完畢。債權人翟某向河南高院申請復議,就其在破產重整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要求繼續執行顧某等保證人名下財產。河南高院撤銷漯河中院結案通知,裁定恢復對顧某等保證人執行。顧某等保證人不服復議裁定,申訴至最高法院。
4.顧某等保證人認為,翟某同意破產重整計劃,應視為全部債權已清償,顧某等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2024年12月6日,最高法院執行監督裁定駁回顧某等保證人申訴請求。
爭議焦點:
債權人翟某能否就破產程序終結后未清償部分債權要求顧某等被執行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裁判要點:
一、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不得依據破產重整中債權人作出的讓步,對抗債權人的清償要求。
最高法院認為,企業破產法規范的是破產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破產法律關系,相對而言,債權人和保證人的保證合同屬于外部關系,除非企業破產法有明確規定,擔保人對破產債務人的擔保責任應適用擔保法律規定,不受企業破產法調整。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谏鲜龇傻拿鞔_規定,在破產重整或和解程序中,保證人的責任范圍不因主債務清償條件發生調整而受到影響。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不得依據破產重整中債權人作出的讓步,對抗債權人的清償要求。債權人依重整計劃從債務人處受償后,仍有權要求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對重整計劃減免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二、翟某在破產重整程序中,未自主債務人處獲得全部受償,有權就減免的部分要求顧某等保證人繼續承擔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翟某在某某股份公司破產程序中申報了基于(2020)豫01民初488號民事判決確定的債權46105800元(含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履行金、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公告費等)。2022年6月28日,漯河中院作出(2021)豫11破2-7號民事裁定,確認了某某股份公司破產管理人核定的翟某全部共計36386017.86元的破產債權(含普通債權35228395.86元、劣后債權1157625.00元)。就案涉債權,翟某獲得現金清償共計8967123.29元。2022年6月22日,翟某選擇了《重整計劃(草案)》中關于債轉股的方式清償剩余債務,受償率為68%。翟某債權并未全部受償。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翟某有權就《重整計劃(草案)》減免的部分要求顧某等被執行人繼續承擔責任。
三、破產重整計劃保留向保證人追償權,翟某未放棄剩余債務追索權。
最高法院認為,漯河中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的(2021)豫11破2-6號民事裁定載明,針對《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組并未表決通過。在漯河中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情況下,翟某作為普通債權的債權人,雖于2022年6月22日選擇以債轉股的方式清償剩余債務,但不能以此說明其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中的債權清償方案。另,《重整計劃(草案)》關于連帶債務人部分明確:債權人向主債務人、保證人均申報全部債權的,從一方破產重整程序中獲得清償后,其對另一方的債權額不作調整,但債權人的受償額不得超過其債權總額(不含劣后債權)。就某某股份公司等七家公司之外的該筆債權的主債務人、為該筆債權提供擔保的擔保人或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可根據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依法向該主體主張權利。可見,翟某即使同意該《重整計劃(草案)》,并不意味其就剩余債務放棄追索的權利,其仍有繼續追究顧某等被執行人的保證責任的權利。顧某等申訴人關于“翟某同意破產重整計劃,應當視為債權已得到全部清償,其與某某股份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不能再向顧某等被執行人主張保證債務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翟某有權執行顧某等保證人財產,執行監督裁定駁回顧某等保證人申訴請求。
案例來源:
《顧某、宋某媛等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649號]
實戰指南:
一、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我們從本案中可以得到什么經驗教訓?
本案涉及破產重整程序中的保證人責任,在法律層面的實質就是:如果債權人在破產重整計劃中調整主債務清償條件,是否同時影響債務人對保證人所享有的追償權,進而阻卻對保證人的執行?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破產重整計劃中的受償方案調整,是各利益相關方協商的結果,債權人降低清償率、通過債轉股的方式獲得受償,本質上是一種“利益讓渡”。法律兼顧公平與效率,保證人無權借由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妥協,逃避保證責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了保證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債權人的清償要求。具體到執行層面,保證人也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排除執行。
二、涉及破產執行程序,權利人不可遺漏保證人及保證債權。
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在重整程序結束后即會宣告執行完畢,忽略被執行人中的“保證人”這一特殊群體。作為債權人,對此不可掉以輕心,對保證人的執行關涉到自身財產權益,不能草率接受“案結事了”。此外,債權人破產不等于保證人責任免除,如果債務人面臨破產重整,債權人在申報主債權的同時,不可遺漏保證債權。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 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一條 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1.執行終本即“不能清償”,法院作出終本裁定的時點為保證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案例1:《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支行借款合同糾紛》[案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鄂執監34號]
湖北高院認為,從鄂州中院查明的事實來看,翟某紅、譚某名下4套房屋已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鄂城區法院為輪候查封,沒有處置權,申請執行人某某支行亦不享有優先受償權。譚某持有某某公司59.03%股權,因某某公司資不抵債已被宣告破產,鄂城區法院沒有處置權。鄂城區法院據此終結該案本次執行程序,即表明被執行人已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屬于“不能清償”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八條也將“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作為對保證人起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實質上確認了終本即不能清償的程序標準。故鄂州中院認為執行許**補充責任人條件成就,并無不當。
2.債權人的留債期間長于重整計劃執行期,應以債權人實際獲得的價值為準計算受償數額,重整計劃中留債清償的部分不應影響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未獲得清償的債權。
案例2:《駱某執行判決書》[案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4)京執復328號]
北京高院認為,《企業破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本案中,據以執行的(2022)京74民初783號民事判決已確定某(寧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趙*、駱*對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所負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計劃,債權人的留債期間明顯長于重整計劃的執行期,而留債、債轉股等清償方式與現金清償的償債目的一致,在判斷債權人的實際受償數額時,應以其實際獲得的價值為準。故本案重整計劃中留債清償的部分不應影響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未獲得清償的債權,此亦符合上述生效判決對保證責任的認定。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民事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