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6月10日電 (記者 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10日對外發布4件檢察機關打擊非法集資犯罪典型案例,以期揭示非法集資的犯罪手段和風險危害,引導公眾增強防范意識。
此次發布的“周某標、李某等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中,有紅通在逃人員非法設立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超50億元(人民幣,下同)。
案情顯示,2009年11月至2021年12月間,沈某峰(紅通在逃人員)組織招募周某標、李某等人設立上海裔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許可,在上海、江蘇、安徽、云南等地開設養老旅游基地、酒店、度假別墅等項目,并招攬業務團隊通過旅游宣講會、口口相傳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推銷養老、旅居類等理財產品,承諾保證本金并獲取固定收益,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2013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間,裔某集團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共計50.3億余元,未兌付金額15.4億余元。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周某標等6人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
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并罰,判處周某標等人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九年不等,并處罰金共計560萬元。
最高檢在發布該案時指出,對外逃的犯罪嫌疑人,中國往往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開展跨國緝捕,發布紅色通報時需要提交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決定書,檢察機關應當積極協助、依法審查作出決定。
外逃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回國后,原則上不得對其在引渡前實施的其他未準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檢指出,在對外逃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時,檢察機關應堅持全面、準確審查原則,對犯罪分子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實均予列明,不遺漏所涉全部罪名,全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國際追逃追贓工作。
最高檢經濟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將繼續以高質效履職有效遏制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推動打擊非法集資專項行動走深走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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