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国产精品欲av蜜臀,可以直接免费观看的AV网站,gogogo高清免费完整版,啊灬啊灬啊灬免费毛片

網易首頁 > 網易號 > 正文 申請入駐

《法學評論》2025年第3期要目

0
分享至

《法學評論》已加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數據庫,請登錄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訂閱后續(xù)更新。“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已收錄321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擴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綜合)148家,非核心期刊55家,集刊106家,英文期刊12家。截止2025年5月31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共收錄了107917位作者的326472篇文章,總期數20545期,總字數30.4億,誠摯邀請您的期刊入駐“北大法寶”,擴大影響,增進傳播,服務法治。

聯系郵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請點擊“閱讀原文”。

采購熱線:010-82668266

《法學評論》2025年第3期要目

【本期特稿】

1.刑事訴訟法修改背景下被害人權利保護研究

胡云騰、趙霞(1)

2.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建構的“共相”與“殊相”

許中緣(16)

3.中國與DEPA數據跨境流動:規(guī)制差異及制度對接探究

齊鵬(30)

【專論與爭鳴】

4.新中國制憲權代表的復合結構

劉蒼瑜(44)

5.從身份到行為:民營經濟刑法保護的向度

張杰(56)

6.詐騙犯罪財產損失的基本立場及貫徹

孟紅艷(67)

7.“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的運作邏輯與優(yōu)化路徑

曹庭(78)

8.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檢察機關量刑抗訴的省思

劉磊(90)

9.行政訴訟中被告上訴行為的辨析與規(guī)制

張亮(101)

10.我國家庭養(yǎng)老護理法治的理論革新與路徑完善

謝冰清(115)

【立法研究】

11.系統(tǒng)論視角下傳染病風險信息的發(fā)布制度

張青波(127)

12.資本市場宏觀調控法及其制度創(chuàng)新

邢會強(138)

13.《民法典》第511條第1項標準引用規(guī)則的解釋和續(xù)造

陶麗琴(151)

【生態(tài)文明與環(huán)境法治】

14.論生物安全法治的理念基礎及其規(guī)范表達

于文軒(161)

【涉外法治】

15.不同而和:大灣區(qū)商事調解協議的跨境執(zhí)行

江保國(172)

【法律實務】

16.論包稅條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司法審查

李慈強(185)

【本期特稿】

1.刑事訴訟法修改背景下被害人權利保護研究

作者:胡云騰、趙霞(最高人民法院咨詢委員會,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刑事訴訟法在重視被害人權利保護的同時還存在某些不足,突出表現在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guī)定不夠具體,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尚未全面落實,在刑事訴訟中發(fā)揮的作用有限。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僅限于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加之相關司法解釋將物質損失限定在范圍極小的支出費用損失,不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實際利益或者可得利益損失。這一現狀不僅與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明顯沖突,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已造成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出現雙重標準的困惑,直接導致被害人在挽回因犯罪所致損失方面缺乏獲得感。建議本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法中保護被害人權利的條款進行系統(tǒng)梳理,修改其中不適應保護被害人權利的規(guī)定,增加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參加刑事訴訟和挽回因犯罪所致損失的規(guī)定,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是否包括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問題上,盡量與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保持一致,適時統(tǒng)一民事侵權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的賠償標準,進一步加強對被害人因犯罪所受損失的民事救濟,提高刑事訴訟法保護被害人權利的標準和水平。

關鍵詞: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民交叉;物質損失;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2.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建構的“共相”與“殊相”

作者:許中緣(中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共相”與“殊相”是構建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前置性問題。理解中國民法學自主知識體系的“共相”與“殊相”需要理解中國民法典的“共相”與“殊相”。中國民法典編纂面臨的時代問題構成了民法典的民族主義品格。由此,《民法典》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礎性法律地位、《民法典》弘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民法典》編纂的人文主義、《民法典》兼具交易法與治理法屬性,構成了《民法典》的“殊相”。《民法典》的“殊相”構成了民法典的中國特色、時代特色與實踐特色。讀懂《民法典》的“殊相”就成為讀懂中國民法典的密碼。《民法典》的“殊相”是正確適用《民法典》的關鍵環(huán)節(jié),是構建中國民法學理論體系、話語體系、知識體系的基礎。

關鍵詞:《民法典》;自主知識體系;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礎性法律地位

3.中國與DEPA數據跨境流動:規(guī)制差異及制度對接探究

作者:齊鵬(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中國加入DEPA是構建新發(fā)展格局、深化全球數字貿易伙伴關系的重要戰(zhàn)略舉措,不僅彰顯了我國開放創(chuàng)新包容的發(fā)展理念,也是推動引領全球數字經濟治理的重要舉措。為有效彌合與DEPA“新式”數據治理規(guī)則之間的張力分歧,有必要圍繞DEPA模塊4中“個人信息保護、數據跨境流動及數據本地化存儲”三個核心議題展開深入研究。通過系統(tǒng)梳理全球數據跨境多極治理格局及DEPA運行現狀,比對中國與DEPA數據跨境流動規(guī)則的差異,進而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數據跨境流動“中式”方案:一是在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規(guī)則方面,擴大個人信息保護邊界,構建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強化數據跨境傳輸中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兼容互認;二是在數據跨境流動規(guī)則方面,秉持“構建數字空間命運共同體”價值理念,強化國際合作筑牢數據跨境流動安全防線,準確把握數據流動和安全發(fā)展的平衡點;三是在數據本地化存儲規(guī)則方面,形成與DEPA各國立法互相尊重的透明規(guī)則,推進與DEPA“本地化為原則+合法公共政策為例外”的數據跨境本地化模式的制度銜接。

關鍵詞:數據跨境流動;DEPA;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存儲本地化

【專論與爭鳴】

4.新中國制憲權代表的復合結構

作者:劉蒼瑜(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責任研究基地)

內容提要:制憲權代表是一種對人民的“代行為式”代表,人民的制憲行為是對國家存在類型與形式作出具體的總決斷。因此,“作出制憲決斷”是代表人民行使制憲權的核心。在制定“五四憲法”的八個環(huán)節(jié)中,通過區(qū)分“決斷”與“咨詢”以及“決斷主體”與“工作機構”,制憲權代表的判斷標準可明確聚焦于“對憲法文本做出決斷”。基于此標準,可以確定新中國的制憲權代表為中共中央和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者構成了“政治程序”和“法律程序”制憲決斷代表的復合結構,并在制憲過程中完成了三次決斷行為:一是中共中央作出制憲決定是制憲程序的起點。二是中共中央憲法起草小組起草憲法草案初稿,確立憲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三是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憲法,標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誕生。該復合結構下的代表真實地表達了人民的制憲意志,維護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實現了人民制憲意志與利益的內外統(tǒng)一。這不僅在理論上回答了代表制的爭論,還為新中國法治實踐奠定了堅實的憲法基礎。

關鍵詞:制憲權代表;制憲決斷;制憲歷史;復合結構;代表性

5.從身份到行為:民營經濟刑法保護的向度

作者:張杰(中南大學法學院、中南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湖南省法學會民營經濟法治研究會)

內容提要:按照“同責同罪同罰”的要求,當前我國民營經濟刑法保護應當實現從“以身份為立場”向“以行為為立場”的向度推進。身份立場帶來刑法處罰上的不平等、罪名認定上的模糊以及犯罪管轄上的困難。行為立場本質上是刑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的要求。行為立場能夠體現加強民營企業(yè)保護的立法精神,破解當前民營經濟發(fā)展中的現實問題,并以刑事司法引領平等保護民營經濟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的形成。以行為立場加強民營經濟刑法保護,應當聚焦刑事法治實踐障礙,突破觀念制約、及時修訂刑法、謹慎實現罪名一體和強化刑事司法實施。

關鍵詞:民營經濟;行為刑法;身份刑法;實質平等

6.詐騙犯罪財產損失的基本立場及貫徹

作者:孟紅艷(天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將詐騙罪的判斷重心從財產損失轉向欺騙行為的主張,無法合理限定詐騙罪的處罰范圍;以被害人是否存在法益關系錯誤判斷財產損失的實質個別財產說,廣泛地承認法益關系包含法益處分目的,可能導致詐騙罪成立范圍過于寬泛。詐騙罪是交易背景下的自損型財產犯罪類型,在不法類型上與盜竊、搶劫等針對個別財產的犯罪不同,為此,需要承認財產損失對于詐騙罪認定的價值。對于財產損失的認定,雖然理論上見仁見智,但整體財產說在思考路徑、定罪范圍以及犯罪數額認定方面具有明顯優(yōu)勢,被我國司法實務所認可,也顧及了民法立場,大體上是一種合理的主張。結合我國刑法立法取向及實務立場,有必要對整體財產說進行適度修正,即以客觀的經濟衡量作為判斷財產損失的首要標準,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考慮被害人的交易目的、財物的轉賣可能性等。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修正的整體財產說對交易目的是否實現是客觀的判斷;對轉賣可能性是基于生活經驗的考察,從而準確劃定刑事犯罪和民事欺詐的界限,以保持刑法謙抑性。

關鍵詞:詐騙罪;財產損失;修正的整體財產說;交易目的;刑法謙抑性

7.“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的運作邏輯與優(yōu)化路徑

作者:曹庭(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風險社會和數字社會雙重結構性因素的耦合下,司法權運行邏輯從事后應對轉變?yōu)槭虑邦A防。作為預防型司法的實踐表達,“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要求人民法庭基于司法大數據研判轄區(qū)社會矛盾糾紛發(fā)展態(tài)勢,以司法建議等形式幫助基層黨委政府實現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善用調解制度,促進基層社會養(yǎng)成沖突管理的能力;切實履行指導人民調解的法定職能,保障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在矛盾糾紛協同治理的過程中,人民法庭職權存在無序擴張的風險,對調解的過度倚重可能侵犯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對此,需要在法律上承認人民法庭參與社會治理的職能,并且透過明確基層法院與人民法庭的業(yè)務分工,厘清人民法庭與司法所的工作任務,劃定人民法庭的職權范圍。同時,借由民事訴訟程序的分類建構,限縮特邀調解制度的適用范圍,并在訴前調解程序中嵌入糾紛中立評估機制,確保程序選擇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關鍵詞:“楓橋式人民法庭”;特邀調解;基層社會治理;風險預防

8.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下檢察機關量刑抗訴的省思

作者:劉磊(同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精神主要體現在程序從寬,刑罰觀亦有必要隨之調整與更新。應當堅持控辯協商量刑的司法理念,限制檢察機關的量刑抗訴范圍。依照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審理的輕罪案件,檢察機關通常不宜提起量刑抗訴,只有在原審法院嚴重違反量刑規(guī)則、量刑結果遠遠偏離量刑建議等極其特定的情形下,才允許檢察機關以量刑為由提起抗訴。刑事上訴審制度有不同的機制與模式,在積極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的背景下,全面審查的審理方式與抗訴開庭的規(guī)定應當有所調整。以量刑不當為由的上訴或抗訴,除非原審有重大的事實認定錯誤,上訴審法院原則上不得加重原判刑罰。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量刑抗訴;覆審制;無害錯誤

9.行政訴訟中被告上訴行為的辨析與規(guī)制

作者:張亮(寧波大學法學院、寧波大學東海研究院)

內容提要:行政訴訟中的被告上訴行為是制約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問題點。實證研究表明,司法實踐中存在被告不當上訴的現象。基于原被告同時上訴、被告高頻上訴、被告上訴效果等情形的考察,可以呈現被告上訴案件的特點和問題。被告偏好上訴源于考核追責機制下異化的“盡職-免責”思維,由此產生的形式型上訴與策略型上訴實質構成對司法權威的否定與程序資源的濫用,不利于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在合法性、功能性、政治性等三重維度證成規(guī)制正當性的基礎之上,可以對被告上訴行為建構司法審查與行政自制的雙層機制。在司法層面通過上訴利益理論限制權利濫用,在行政層面依托行政復議、決策審查、敗訴考核指標等優(yōu)化組織行為導向與工作責任分配,實現行政理性與依法行政的實質統(tǒng)一。

關鍵詞:被告上訴;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依法行政;司法規(guī)制;行政自制

10.我國家庭養(yǎng)老護理法治的理論革新與路徑完善

作者:謝冰清(中南大學法學院、中南大學人權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現行法將家庭養(yǎng)老護理內嵌于贍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內容之中,但其實現面臨結構性困境。家庭養(yǎng)老護理屬于人身性給付以及不完全義務,難以通過強制性義務模式確保實現;而護理服務社會化模式僅從家庭外部提供護理服務,難以有效鞏固家庭在養(yǎng)老護理責任中的基礎性地位。對此,我國應當從依賴家庭養(yǎng)老護理的傳統(tǒng)模式轉向支持家庭養(yǎng)老護理的再家庭化模式,以立法方式為家庭養(yǎng)老護理提供直接支持,創(chuàng)設有利于家庭養(yǎng)老護理實現的外部環(huán)境。具體而言,應將家庭養(yǎng)老護理從贍養(yǎng)、扶養(yǎng)的內容中獨立出來,并明確其法律概念;確立家庭成員在養(yǎng)老護理服務體系中的供給主體地位;建立包括經濟支持、服務支持以及社會保險保障等在內的家庭養(yǎng)老護理支持機制,以鼓勵家庭成員履行養(yǎng)老護理義務,提升家庭承擔護理責任的能力,實現家庭養(yǎng)老護理的可持續(xù)發(fā)展。

關鍵詞:家庭養(yǎng)老護理;養(yǎng)老服務;老年人權益;養(yǎng)老保障;法治保障

【立法研究】

11.系統(tǒng)論視角下傳染病風險信息的發(fā)布制度

作者:張青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功能分化的現代風險社會中,政治系統(tǒng)對傳染病風險的認知能力和反應效率有待提高,也和疾控機構一樣需要強化決定發(fā)布風險信息的實質正當性。對傳染病風險信息的發(fā)布,應當正視法的功能從約束行政轉為約束各系統(tǒng)的自治,推行疾控系統(tǒng)的自我規(guī)制,強化疾控機構對傳染病預警的建議權。但各系統(tǒng)的自我規(guī)制可能陷入系統(tǒng)邏輯的窠臼,需要通過程序法的機制再行規(guī)制。為此,應對疾控機構發(fā)布的風險提示和政府發(fā)布的傳染病預警加強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傳染病防治法》的修訂,應確保傳染病信息直報系統(tǒng)的運轉,落實公眾代表對傳染病信息的知情,認可公眾代表對健康風險提示和預警決定的參決,并適度公開決定信息。

關鍵詞:風險信息;風險規(guī)制;自我規(guī)制;傳染病防治法

12.資本市場宏觀調控法及其制度創(chuàng)新

作者:邢會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資本市場的健康發(fā)展,離不開良好的貨幣金融環(huán)境,離不開卓有成效的宏觀調控。大國資本市場,市值規(guī)模巨大,外部性強,更需要宏觀調控。我國作為全球第二大股票市場、第三大債券市場,必須正視和重視資本市場宏觀調控問題。資本市場之所以需要宏觀調控,是因為資本市場也會失靈。當資本市場嚴重失靈,不能自我修復時,政府必須進行宏觀調控,包括危機救助。我國股市一直存在著宏觀調控的相關實踐,但法治化程度不足,也不夠科學和規(guī)范。我們應該樹立正確的資本市場宏觀調控思維,確立資本市場宏觀調控法的概念和資本市場宏觀調控的邏輯體系,建立資本市場宏觀調控的法制框架,實現資本市場危機救助的法治化,從而為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保駕護航。

關鍵詞:資本市場;宏觀調控;股市危機;危機管理;危機救助

13.《民法典》第511條第1項標準引用規(guī)則的解釋和續(xù)造

作者:陶麗琴(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作為《民法典》唯一以具體類型標準構造的規(guī)范,其第511條第1項依據新《標準化法》修改了內容:增設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首位引用,確立了標準依類型的排他選用及層級順位。標準引用規(guī)則的解釋應立足于合同漏洞補充的制度功能并作民法與標準的雙向觀察,須防范標準化制度的行政化邏輯對其立法內涵的可能異化。強制性標準作為質量合規(guī)要件構成合同的當然內容,通過確定質量要求的“已明”部分來判斷“不明”部分之漏洞事實,然援引為漏洞補充的內容意味著以最低技術要求為履行的法定依據,將降低供方義務水平而縮減需方質量利益。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在現實中難免重疊,兩者區(qū)別于制定主體的行政身份而非技術水平高低,排他引用和層級順位的規(guī)定導致規(guī)則多重、內涵不一,應遵市場契合性和時間優(yōu)先性原則而擇一適用。“通常標準”宜以“中等品質”為內涵,其他標準類型的擇用須依此證成。“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與《民法典》第510條及第142條合同解釋的規(guī)定功能重疊,故無適用價值。

關鍵詞:合同質量要求;漏洞補充;標準引用;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通常標準

【生態(tài)文明與環(huán)境法治】

14.論生物安全法治的理念基礎及其規(guī)范表達

作者:于文軒(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生物安全法治以風險社會為場域,遵循生命共同體理念的認識論和生態(tài)整體主義的方法論,其理念體系呈現“正義-秩序-效率”的三元價值結構。正義價值以權益保護為載體,包括自由和平等的側面;秩序價值以安全為核心,包括安全性和可預見性的側面;效率價值旨在實現與生物因子利用相關的利益協調,包括符合正當目的、全面均衡發(fā)展、重視條件約束、關注隱性因素四個方面。生物安全法治以風險預防為中心,以人本主義為主旨,以全程管理為保障,三者共同構成了生物安全法治的原則體系。在這一價值指引和原則體系的框架下,生物安全治理結構和制度安排全面回應生命共同體理念和生態(tài)整體主義在認識論和方法論層面的要求。在生態(tài)環(huán)境法典中,可以納入有關生物安全保障的內容。

關鍵詞:生物安全;理念基礎;價值體系;法治原則;規(guī)范表達

【涉外法治】

15.不同而和:大灣區(qū)商事調解協議的跨境執(zhí)行

作者:江保國(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大灣區(qū)商事調解交流合作是提升區(qū)域營商環(huán)境的重要舉措,雖然已取得一系列制度成果,但商事調解協議跨境執(zhí)行機制的缺失卻限制了其實際成效。在我國已簽署但尚未批準《新加坡調解公約》的背景下,“一國兩制三法域”的大灣區(qū)是探索商事調解協議跨境執(zhí)行機制的理想場域。由于在內地和港澳地區(qū)的現行法中,商事調解協議的效力總體上未超出民事合同的范疇,需要通過特定轉化機制才能取得執(zhí)行名義,未來三地在商事調解協議執(zhí)行方面的合作宜繼續(xù)推動各自域內法中轉化執(zhí)行機制的便利化,并對跨境執(zhí)行采用先大灣區(qū)局部后三地整體、由轉化執(zhí)行逐步遞進到直接執(zhí)行的兩階段方案,即先疏通跨境轉化執(zhí)行路徑,而后在堅持來源地標準和妥善解決法律適用等問題的基礎上,探索其跨境執(zhí)行的直接路徑。

關鍵詞:大灣區(qū);商事調解協議;跨境執(zhí)行

【法律實務】

16.論包稅條款的法律效力及其司法審查

作者:李慈強(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包稅條款是當事人對交易過程中的稅負承擔所達成的契約安排,是稅法在合同領域意思自治的典型表現。當前我國的司法審查大多采取單一性思維,按照意思自治或稅收法定原則認定其有效或無效,由此引發(fā)法律效力認定的司法分歧。從保護交易秩序、維護稅收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對于包稅條款法律效力的司法審查應當摒棄傳統(tǒng)“私法自治—公法管制”的二元認定觀念,進一步探究包稅條款所蘊含的本質關系,通過分析國庫主義和納稅人主義之間的立場沖突,將法律效果、經濟效果與社會效果確立為效力判斷的實質標準,堅持司法謙抑性原則,從形式與實質等多重層面綜合判斷包稅條款的法律效力,才能實現包稅條款在意思自治與稅收法定之間的平衡,進而提升市場交易效率、進一步維護稅收穩(wěn)定秩序。

關鍵詞:包稅條款;法律效力;意思自治;稅收法定;司法審查

《法學評論》是由教育部主管、武漢大學主辦、武漢大學法學院具體承辦的綜合性法學理論雙月刊。《法學評論》屬于我國重要的法學理論刊物,并在學術界具有重要影響力。《法學評論》是全國中文核心期刊、CSSCI來源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RCCSE中國核心學術期刊、湖北省優(yōu)秀精品期刊。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范阿輝

本文聲明 | 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如遇侵權,我們會及時刪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和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或對相關法規(guī)/案件/事件等的解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北大法律信息網 incentive-icons
北大法律信息網
法律綜合性網站
10421文章數 17424關注度
往期回顧 全部

專題推薦

洞天福地 花海畢節(jié) 山水饋贈里的“詩與遠方

無障礙瀏覽 進入關懷版 主站蜘蛛池模板: 宁陵县| 宣化县| 西藏| 安新县| 萨迦县| 宁乡县| 湘乡市| 吴桥县| 佛山市| 屏东县| 满城县| 牡丹江市| 屯昌县| 武山县| 侯马市| 明溪县| 贡嘎县| 中西区| 姚安县| 青河县| 莎车县| 桃园市| 彝良县| 峨眉山市| 海南省| 名山县| 北海市| 巴东县| 莱西市| 武夷山市| 驻马店市| 庆云县| 富裕县| 榆社县| 洛浦县| 大渡口区| 沁阳市| 合肥市| 新乐市| 安多县| 新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