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2年2月,張三至某公司處工作。
2024年2月,張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合同終止。
2024年7月31日,張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張三不服,訴至法院。
張三訴訟請求:公司支付張三2021年8月-2022年7月雙休日加班工資93406元、2021年8月-2022年7月國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資14632.8元。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本案中,張三自2012年就入職公司,對于其薪資組成及發放情況應為明知,若張三認為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間的加班工資未發放或者未足額發放,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內主張權利,其于2024年7月才就案涉加班工資提起仲裁,已經超過了1年的仲裁時效,且張三亦未能舉證時效存在中斷或者中止的情形,故一審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本案中,張三于2012年入職公司從事電工工作,其于2024年2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提供勞動。其對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組成等理應知曉,但其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并未對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期間的加班工資提出異議。2024年7月,張三才申請勞動仲裁主張上述期間的加班工資,已經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且無證據證明存在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定情形,故一審法院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案號:(2025)蘇06民終1599號
法條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四款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編者:雖然汪律師做了十幾年勞動法,但有些判決汪律師看不懂。就問一個問題,加班工資難道不是勞動報酬?當然,你可以硬說不是,然后搬出一大套理論出來,但有些問題,只需用常識就能判斷,只需用一個普通人的正常思維就能得出答案。
咨詢培訓|法律顧問|用工合規 |勞動維權
汪正樓律師 13913302846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