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變”輕傷二級
河北廣平:證據審查糾錯,酒駕逃逸案量刑有了精準依據
酒后駕車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兩人受傷,既有案發現場監控視頻,又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看似簡單,為何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兩次重新鑒定?近日,經河北省廣平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酒后駕車,肇事逃逸
2024年5月2日下午5點,周某和王某等人約好去廣平縣某飯店吃飯。其間,王某沒有喝酒,周某和其他幾人共喝了兩瓶白酒。吃完飯,王某駕駛周某的車輛載著他們一同去KTV唱歌。
唱歌期間,他們又一人喝了幾瓶啤酒。晚上11點左右,周某開車出去買煙,在一路口轉彎時,撞上路邊的行人程某甲、程某乙、董某,以及停在便道上的車輛,造成程某甲、程某乙、董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周某棄車逃離現場。附近居民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三名被害人被送往醫院進行搶救,程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認定,周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程某甲、程某乙、董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周某在案發當天逃離現場后,連夜逃往石家莊,并在一工地匿名打工,后因承受不住內心壓力,于2024年7月19日投案自首。
發現疑點,退回偵查
2024年9月17日,廣平縣公安局將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移送至廣平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我認罪,我當天喝酒了,撞了人后害怕就逃了。”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周某認罪認罰。結合現場的監控視頻和證人證言,全案證據鎖鏈環環相扣,相互印證,并排除了合理懷疑,但檢察官在審查卷宗時發現了疑點。
卷宗材料中有一份內容為“程某乙為輕微傷”的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依據的是程某乙2024年5月2日至5月9日的住院病歷、MR報告等內容,該時間段的病歷顯示:程某乙右側第四肋骨不完全性骨折、左膝關節后交叉韌帶、內側副韌帶損傷、肢體創傷及體表挫傷面積約65.75平方厘米。但是辦案檢察官從證據材料中發現,程某乙在2024年5月21日至5月27日的住院病歷、CT、MR報告單等內容顯示:右側第四、五肋骨骨折、左側膝關節內外側半月板后角損傷及外側半月板前角變性、左膝后交叉韌帶、內側副韌帶術后改變。程某乙在后續治療過程中的住院病歷等證據與鑒定時依據的住院病歷等證據傷情明顯不同。
為精準有效指控犯罪,2024年10月15日,檢察機關將該案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建議針對上述新的病歷重新對程某乙的傷情進行鑒定。
證據審查,傷情有變
廣平縣公安局對程某乙的傷情重新鑒定后,于2024年11月14日將該案重新移送至廣平縣檢察院審查起訴。辦案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強化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提請邯鄲市檢察院對程某乙的鑒定意見開展技術性證據審查。
2024年11月21日,邯鄲市檢察院檢察技術處(司法鑒定中心)對相關材料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后,向廣平縣檢察院制發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為:該鑒定書所用條款依據不足;程某乙第二次傷情鑒定是重新鑒定,但未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鑒定程序違法。
根據上述審查意見,廣平縣檢察院向公安機關制發糾正違法通知書。隨后,公安機關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程某乙的傷情重新鑒定,同年12月20日,鑒定機構出具了程某乙傷情為輕傷二級的鑒定意見書。
檢察機關通過技術性證據審查,確認程某乙的損傷程度由輕微傷變為輕傷二級。2024年12月28日,廣平縣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對周某提起公訴。近日,法院經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提出的量刑建議,并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辦案中要克服‘重定罪,輕量刑’的辦案傾向,既要審查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也要對影響量刑的全部內容進行審查。”辦案檢察官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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