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的起因一般都是一些雞毛蒜皮的瑣事
不給對方一點教訓
怎顯我“英雄本色”?
結果卻讓自己“損失慘重”!
沖動是魔鬼,打架不可為!
輕則治安違法
重則刑事犯罪
典型案例
長垣市公安局趙堤派出所近日依法偵破一起聚眾斗毆案件。
經查,滑縣籍陳某某因瑣事與長垣籍師某某發生口角糾紛,雙方遂約定于次日凌晨在趙堤鎮高速橋附近進行斗毆。隨后,陳某某糾集多人攜帶刀具前往約定地點,與師某某一方發生肢體沖突,致其中兩人受傷。
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對涉嫌聚眾斗毆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提示:公民遇到矛盾糾紛時,應保持理性克制,通過合法途徑妥善解決。任何形式的暴力違法犯罪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
打架成本
1.輕微傷的打架成本=5至15日拘留+500至1000元罰款+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2.輕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賠償金+醫藥費、誤工費等賠償。
3.重傷的打架成本=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各種經濟賠償。
4.打架附加成本=民事責任費用(訴訟費+律師費+醫藥費+誤工費)+構成犯罪留下的前科劣跡+可能影響上學、參軍、就業+名譽形象受損+家人朋友擔憂+影響出獄后就業等。
打架斗毆受到的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打架斗毆構成什么罪?
打架斗毆構成什么罪
要看具體行為性質
1
若僅是故意傷害性質
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犯罪
致人輕傷以上的
涉嫌故意傷害罪
警方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
若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
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
致人輕微傷以上
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
涉嫌尋釁滋事罪
警方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3
若是雙方多人聚眾斗毆的
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
涉嫌聚眾斗毆罪
警方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平安長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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