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兩名嫌疑人搶劫殺害時任瀘州市市中區城建局局長,并重傷其妻子,后二人潛逃。29年后的一天,警方通過指紋比對技術鎖定嫌疑人并破案。
北京錕涵律師事務所何文律師從法律角度對本案分析如下:
首先,兩名嫌疑人可能構成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需要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和第232條的規定,嫌疑人以搶劫為目的,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符合搶劫罪加重情形;同時因直接殺害被害人,可能同時構成故意殺人罪,需數罪并罰。參考同類型的案例,兩名嫌疑人很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其次,關于本案的追訴時效是否過期的問題。分以下三種情況;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第88條的規定,若案件辦案機關已立案且嫌疑人逃避偵查,追訴時效不受時間限制。不管過去多久,都可以追究兩名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本案發生至今雖然過去了29年,但是仍然可以追究兩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是完全沒有問題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8條的規定,若被害人在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是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仍然可以追究兩名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的規定,若案件辦案機關沒有立案、被害人也沒有提出控告。雖然已經過了追訴時效,但是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還是可以繼續追究兩名嫌疑人的的刑事責任。
1、該案依賴一枚指紋的反復比對,最終通過現代刑偵技術鎖定嫌疑人,凸顯物證在積案偵破中的重要性。
2、嫌疑人職業為礦物采選員,具備攀爬技能,與作案工具(飛虎爪)的使用高度關聯,證明犯罪手段與職業背景的關聯性。
3、“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行為都不要抱有僥幸心理能夠逃避法律的制裁。
最后,本案的成功告破顯示,指紋數據庫和現代刑偵技術對積案的重要性。建議加大技術投入,完善物證保存機制。同時也說明了科學技術的進步對刑事司法的重大推動作用。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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