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羅某祖父羅某材夫婦于1999年將成都某房屋公證贈與兒子羅某華(羅某父親),但未過戶。羅某材夫婦及羅某華等人相繼去世后,羅某(羅某華之女)主張繼承該房屋。羅某華的兄弟姐妹(羅某源等五人)及侄女王某抗辯稱:贈與未過戶故無效,且DNA檢測顯示羅某非羅某華親生,房屋應作為羅某材遺產由眾人繼承。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證贈與合法有效,房屋屬羅某華遺產;羅某提交的戶口簿、離婚協議等足以證明其與羅某華的法定父女關系;羅某源等五人非適格主體,無權申請以親子鑒定否定親子關系;血緣非親子關系唯一標準,法律更保護身份關系穩定性,避免對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傷害。最終判決房屋由羅某繼承。(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羅某訴羅某源等及第三人王某繼承糾紛案》,入庫編號:2025-07-2-476-001)
二、法理分析:為何親屬無權挑戰"法律上的父親"?
(一)親子關系否認之訴的主體嚴格法定化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當父母死亡后,其他親屬能否通過親子鑒定否定子女的繼承資格?法院的否定態度源于法律對親子關系穩定性的優先保護。根據《民法典》第1073條(原《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唯有父母本人有權提起親子關系確認或否認之訴。立法邏輯在于,親子關系本質上屬于父母子女間的身份權,具有人身專屬性。如同配偶關系不能由第三方主張解除,親子關系的存否亦不應由旁系親屬越位質疑。父母需提供"必要證據"(如婚外情證據、血型矛盾等)方可啟動鑒定程序。而本案中羅某源等人僅以"DNA圖譜可能存在"為由要求鑒定,既無初步證據支撐,亦無請求權基礎。法律將親子關系否認權"鎖"在父母手中,如同將家門的鑰匙僅交給家庭成員。叔叔姑姑縱然心存疑慮,也無權撬開這份法律認定的親情之門。
(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高于血緣的"法律親情"
法院特別強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其內涵遠超繼承權本身,羅某自幼由羅某華撫養并登記為父女,其自我認知、社會關系均構建于此。若允許旁系親屬以DNA檢測顛覆法律身份,等同于將未成年人置于"親情地震帶"——即便獲得繼承權,其心理創傷與身份迷失亦難以彌補。《繼承法》早已明確:"子女"包括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現《民法典》第1127條)。本案中,即便羅某與羅某華無血緣(法院未予認定),但戶口登記、共同生活、社區證明等已構成完整的法律親子關系證據鏈。法律保護的是社會家庭秩序,而非純粹的生物學關聯。
羅某華死于自然災害,災后DNA比對材料本用于遺體識別,卻被親屬轉化為繼承爭奪工具。法院拒絕將此材料用于否定親子關系,彰顯司法態度:災難不應成為親情瓦解的催化劑,而應是家庭紐帶彌合的契機。親屬欲以"非親生"挑戰繼承權時需清醒認知,若父母在世,唯有父母可起訴;若父母離世,法律默認既有身份關系有效,異議方須承擔更高舉證責任;"血緣真相"不能凌駕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之上,這是司法不可逾越的紅線。
本案終審于2014年,但裁判要旨被《民法典》第1073條吸收并升華,成為處理類似糾紛的圭臬:當科技手段如DNA鑒定可能撕裂家庭認同時,法律必須扮演"穩定器"角色。家庭是社會的最小細胞,而孩子是細胞的核。核的穩定,決定了整個生命體的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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