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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財產繼承法律實務中,親屬間的權益爭議始終是司法實踐的重要議題。當標的額高達百萬的銀行存單成為繼承糾紛的核心爭議,且遺囑效力面臨實質性質疑時,司法機關如何依據法定程序,通過嚴謹的證據審查與事實認定機制厘清法律關系?本文將對該起典型繼承糾紛案件進行深度法律剖析,系統梳理案件涉及的法律焦點與裁判邏輯。
案情梳理
(一)人物關系與遺產背景
趙志遠與妻子李淑珍育有兩子,長子趙宏、次子趙杰 。2021 年 5 月 22 日,李淑珍因病離世,未留下遺囑,其名下 10 張甲銀行定期儲蓄存單(總金額 120 萬元)及部分活期存款成為遺產分割的核心。次年 8 月 26 日,趙志遠也不幸去世,生前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立下遺囑,將李淑珍名下存款中屬于自己的份額(含繼承李淑珍的部分)全部指定由趙杰繼承。
除存款外,趙志遠名下還有兩個銀行賬戶,涉及養老金、喪撫金等款項;兄弟倆還就一處位于大興區的宅院(一號宅院)歸屬產生爭議,趙杰稱該宅院已通過分家協議歸自己所有,趙宏則主張其為父母遺產。
(二)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主張(趙杰):趙杰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李淑珍遺產中的 60 萬元本金及利息,并依據趙志遠遺囑,繼承趙志遠名下 60 萬元本金及利息 。他強調自己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承擔了主要贍養義務,包括支付生活費、醫療費,辦理喪葬事宜;而趙宏未盡贍養義務,甚至被法院判決支付贍養費,因此應少分或不分遺產。
被告抗辯(趙宏):趙宏全面反駁趙杰的訴求,質疑 120 萬元存款屬于李淑珍個人財產,趙志遠無權通過遺囑分配;稱李淑珍留有“誰知道密碼,錢就歸誰” 的口頭遺囑,且已將取款信息告知自己,該存款應歸自己所有 。此外,他指責趙杰提交的遺囑系偽造,形式上不符合打印遺囑要件,簽名存在脅迫痕跡,應屬無效。趙宏還反訴稱,趙杰對父母死亡負有重大過錯,無權繼承一號宅院,同時要求繼承包括存款、現金、紀念品等在內的全部流動性遺產 。
趙杰反訴答辯:趙杰否認趙宏的反訴指控,稱不存在虐待父母、搶奪財產行為,所謂的實物遺產并不存在 。他重申趙志遠遺囑真實有效,即便部分遺產適用法定繼承,自己因盡主要贍養義務也應多分。同時,他提出為處理父親遺產事宜墊付的費用,要求趙宏分擔 。
(三)關鍵事實認定
存款權屬與遺囑爭議:法院查明,李淑珍名下 120 萬元定期存單及部分活期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趙杰提交的趙志遠遺囑為打印件,雖有律師見證,但視頻中未顯示趙志遠主動口述遺囑內容,且遺囑前兩頁缺少見證人簽名及日期。
贍養義務舉證:趙杰提供大量醫療單據、繳費記錄、贍養視頻等證據,證明自己承擔主要贍養責任;趙宏則以早年贍養協議、部分費用支付憑證反駁,但法院認為其證據不足以對抗趙杰的主張。
遺產范圍爭議:趙宏主張的銀元、糧票等實物遺產,因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及權屬,且公安機關對 “財物被盜”不予立案;一號宅院經審查,已通過分家協議分配給趙杰,并完成翻建,不屬于父母遺產 。
案件分析
(一)遺囑效力的法律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需滿足 “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和見證人在每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趙志遠的遺囑前兩頁未按規定簽署,且見證視頻未體現遺囑人主動表述過程,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法院依法認定該遺囑無效 。趙杰試圖通過遺囑繼承全部份額的訴求,因此失去法律依據。
(二)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分割規則
李淑珍名下存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一半(60 萬元及利息)直接歸屬趙志遠,另一半作為李淑珍遺產,由趙志遠、趙宏、趙杰按法定繼承均分。趙志遠去世后,其繼承李淑珍的份額及自身財產,再次按法定繼承,兄弟二人原則上各得一半 。這一分配嚴格遵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先析產后繼承” 的規定。
(三)贍養義務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盡管趙杰主張因盡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遺產,但法院認為,在法定繼承中,需存在 “生活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或 “盡主要扶養義務” 等法定情形,才能突破均等分配原則 。本案中,趙杰的證據不足以充分證明其符合多分條件,因此最終仍按均等份額分割 。
(四)反訴請求的法律審查
趙宏反訴要求繼承全部流動性遺產,因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遺產存在及權屬,法院依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不予支持;其指控趙杰對父母死亡有過錯,同樣缺乏證據,且未達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 情形,因此反訴請求被全部駁回 。
裁判結果
李淑珍名下甲銀行定期存單及相關活期存款,由趙宏、趙杰各繼承二分之一份額;
趙志遠名下甲銀行賬戶存款,由趙宏、趙杰各繼承二分之一份額;
趙志遠名下乙銀行賬戶款項,20000 元歸趙宏所有,其余歸趙杰所有;
駁回趙杰依據遺囑繼承的訴訟請求,駁回趙宏的全部反訴請求 。
案件啟示
(一)遺囑訂立務必嚴謹合規
采用打印遺囑時,務必全程錄像記錄遺囑人真實表述過程,確保每頁均由遺囑人、見證人簽名并標注日期,建議通過公證遺囑或專業律師見證強化效力,避免因形式瑕疵導致遺囑無效 。
(二)贍養證據留存至關重要
主張多分遺產的繼承人,應妥善保存醫療票據、轉賬記錄、護理協議、證人證言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日常贍養過程中,可通過書面記錄、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事實,為糾紛解決提供有力支撐。
(三)遺產分配提前規劃
涉及大額財產,建議通過書面協議明確權屬及分配方案,必要時進行公證 。家庭內部可定期溝通財產安排,避免因缺乏明確約定引發矛盾。若對遺囑效力、遺產分割存在疑問,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防范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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