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深圳養狗的人越來越多
經常可以看到有人在路上遛狗
遛狗的人多了
偶爾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
但當“溫順的寵物”突然傷人
責任該如何界定?
近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狗突然掙脫牽引繩
深圳一未成年人被咬傷
2023年9月,小彭(未成年人)乘坐父親彭某駕駛的電動車進入小區時,張某飼養的犬只突然掙脫牽狗繩,跑向小彭并咬傷其大腿,導致其多處皮膚破損。事發后,小彭被父親彭某緊急送醫,接種狂犬病疫苗并接受傷口處理。
監護人彭某認為,張某的犬只此前多次在小區內傷人,且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如佩戴嘴套),并非一般的偶發事故,張某存在主觀過錯,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營養費。
張某認為,其已依法辦理養犬登記證并注射疫苗,且犬只無攻擊性,僅因護主本能發生意外,小彭及其父親彭某主張的部分費用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判了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張某飼養的犬只咬傷了小彭,小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張某需全額賠償醫療費、實際交通費及監護人誤工損失。
關于營養費,考慮到小彭系未成年人,處于生長發育階段,因張某的侵權行為受到健康損害,應當加強營養,故法院酌定張某向小彭賠償相應的營養費。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動物致人損害的歸責原則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且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免責事由,無論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是否具有過錯,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某作為犬只的飼養者,雖辦理了養犬登記證并注射疫苗,但其飼養的犬只傷害了小彭,在不能證明具有免責事由的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萌犬惹人愛,飼養人在享受寵物帶來樂趣的同時,亦須守法、講公德,文明養犬,盡到管護責任,避免對他人造成傷害,共同維護和諧有序的社區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深圳大件事(nandusz)、N視頻報道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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