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多方面消息稱:安徽宿州市埇橋區解集鎮,曾先生承包的農場土豆豐收。但是自6月10日開始連續四天遭遇數百名村民哄搶,損失100萬斤左右。導致事件的原因是村民的潛意識中的“法不責眾”觀念,當地公安機關個別人員也持此錯誤看法。
其實,在法律職業人來看,并不存在“法不責眾”的規定。哄搶者不但行政、民事責任不可避免,部分人員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一、大部分哄搶者都面臨罰款、拘留的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據此,對于哄搶土豆數量少、價值?。ㄒ话悴蛔?000元)的參與者,公安機關可以根據該條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部分哄搶可能涉嫌搶奪罪或者聚眾哄搶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安徽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標準》規定:搶奪價值人民幣2000元以上即為“數額較大”。目前,土豆零售價格大致在每斤2元左右。根據報道,哄搶人員中,部分村民拿著麻袋,駕駛三輪車哄搶采挖土豆,連續四天如果不中斷的話,其搶奪總量完全可能達1000斤以上,總價值就超過2000元,已經構成搶奪罪。
另外,《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果其中有部分人聯合組織多人實施哄搶,在看守人員制止時使用了輕微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數額較大”,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就構成聚眾哄搶公私財物。
對于構成以上兩種犯罪的哄搶人員,公安機關應該以刑事案件對其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直至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哄搶者都需要賠償曾先生損失
土豆在物權法律上是一種“物”,一種財產,侵占了權利人可以要求返還原物,損害了需要賠償權利人損失。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本案中在農場承包人曾先生可以要求哄搶人員返還土豆,如果土豆已經有一定損害,可以按照市場價格予以賠償。如果公安機關不能以追贓手段為曾先生挽回損失,曾先生自己可以通過提起財產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解決。
綜上,“法不責眾”是不存在的,只是部分人員的臆想。當然,法律的確有局限性,就是要講證據。希望當地公安機關不要護短,認真調查取證,不讓一人漏網,對于受害人曾先生來說還要自己多錄像取證以輔助公安機關辦案,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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