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2日,張芳芳通過“行無憂”網約車平臺預約順風車,司機李東東接單后載其出行。途中,王小小駕駛無牌電動車與李東東車輛相撞,致張芳芳受傷。交警認定王小小、李東東負同等責任,張芳芳無責。因三方協商賠償未果,張芳芳起訴王小小(另案處理)、李東東及“行無憂”平臺要求賠償。
“行無憂” 技術公司辯稱,其在本案中屬于居間人,僅提供信息中介服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 行無憂” 技術公司運營的網約車平臺為信息中介服務平臺,負責發布約車信息,但不主動為車主派單,車主可自行選擇接單任務,平臺僅在完成約車服務后收取一定服務費。
本案中,張芳芳通過“行無憂” 網約車平臺發布用車信息,李東東接單后,雙方達成順風合乘行為,這種行為是雙方自愿實施的民事行為,李東東為實際承運人。本案訂單價格為49.9元,李東東收入44.2元,“行無憂”網約車平臺收取5.2元的信息服務費。
“行無憂”技術公司僅收取用車信息服務費的經營模式,有別于其他約車平臺派車抽傭模式,“行無憂”技術公司在本案中不是實際承運人;“行無憂”技術公司與李東東之間并無管理或組織運營關系,也無掛靠或者雇傭關系,并未給李東東主動派單,故其不是共同承運人。法院確認,“行無憂”技術公司無任何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乘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當由合乘行為當事人雙方承擔。
法院最終判決李東東按照事故認定書責任比例賠償張芳芳損失。
法官說法
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網約車平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取決于網約車平臺與網約車司機之間的具體運營模式。
1.雇傭模式。司機為網約車平臺雇員。該模式往往為專車模式,網約車平臺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承擔對受害人的侵權賠償責任;若司機為獨立承包者,約車平臺未盡到合理監管義務,仍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出租車模式。在該模式下,網約車平臺雖提供信息服務,但出租車公司系實際承運人,其對出租車輛、出租車司機及運營模式統一規劃管理,故應由出租車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
3.順風車模式。此情形下,網約車平臺雖提供信息服務,但不直接管理運輸過程,網約車司機系實際承運人,故在平臺公司無過錯的情況下,應由網約車司機承擔承運人責任。
4.共擔模式。此模式下,網約車平臺與網約車司機共同作為承運人,若發生侵權糾紛,雙方根據各自責任大小承擔賠償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出自己應承擔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本案中,“行無憂”技術公司和李東東之間屬順風車運營模式,網約車平臺僅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即乘客發布需求、車主自行接單,平臺收取一定中介服務費用。需要特別提示的是,順風車模式的網約車平臺,也要注意審核司機資質、運營車輛是否符合相關行政標準等,否則可能因疏忽或管理不當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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