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呼和浩特6月18日電 (記者 張雪冬)6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組織召開全區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新聞發布會。據發布會消息,《內蒙古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25年5月29日經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新聞發布會現場。人民網記者 張雪冬攝
在新聞發布會上,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副總隊長張利清介紹說,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電動自行車因其便捷、經濟等特點,已成為全區老百姓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與此同時,電動自行車在生產、銷售、通行、停放、充電等環節存在的安全隱患日益凸顯,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稐l例》的制定出臺,是落實國家近幾年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全鏈條安全監管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也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解決管理難點痛點、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
《條例》共分七章47條,系統規范了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換電、消防安全等各環節管理要求,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嚴格源頭管控,保障產品質量。
《條例》明確,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器、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和安全頭盔必須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必須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禁止銷售未獲認證產品。同時,嚴禁非法改裝,包括拆除限速裝置、拼裝更改車架、更換影響安全的部件等行為。
建立登記上牌制度,夯實管理基礎。
《條例》確立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制度,車輛需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號牌后方可上路行駛,且登記和發放號牌不收取任何費用。公安機關將采取增設服務點、推行“帶牌銷售”、開通網上辦理等便民措施,簡化程序,方便群眾就近辦理。
設置過渡期,穩妥處置非標車。
針對《條例》施行前已購買的電動自行車,《條例》明確:
已取得號牌的車輛,號牌繼續有效,所有人可自愿換領新號牌;
符合國標但未上牌的車輛,需在9月1日起3個月內申請登記上牌;
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車輛,需在3個月內申請過渡期通行號牌,有效期5年,期滿后不得上路行駛。
規范通行行為,保障交通安全。
《條例》明確駕駛電動自行車需年滿16周歲,并規定通行規則,如: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遵守交通信號、禮讓行人等。同時,禁止醉酒駕駛、逆向行駛、牽引攀扶、手持物品駕駛、駛入禁行區域等危險行為,并鼓勵佩戴安全頭盔,規范載人載物要求。
加強配套設施建設,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條例》要求旗縣級以上政府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和充換電設施納入規劃,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施劃非機動車道。同時,明確禁止在建筑物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等區域停放或充電,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及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健全回收體系,促進綠色置換。
《條例》鼓勵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自行車,并嚴禁隨意丟棄廢舊電池,要求按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定處置。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交通管理總隊副總隊長張利清表示,《條例》的實施標志著內蒙古自治區電動自行車管理正式步入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對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促進城市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隨著《條例》9月1日的正式施行以及各項配套措施的落地,必將有效規范全區電動自行車全鏈條管理,降低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風險,為全區人民群眾創造更加安全、有序、便捷的出行環境,助力平安內蒙古、法治內蒙古建設邁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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