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罪狀表述,對“軟暴力”催收入刑需要準確把握非法債務與非法催收行為,對于行為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實施的“軟暴力”非法催收行為,應當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刑法原則作出規范認定。
一、準確把握非法債務,即該債務是否為法律所保護
催收非法債務罪法條中將非法債務規定為“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非法債務作為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應當結合保護法益對其進行規范詮釋。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表明非法債務為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
因此,非法債務應當解釋為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包括高利放貸、賭債、毒債等違法犯罪行為產生的債務。具體而言,高利貸產生的債務由放貸利率高低決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因此,只有違反國家規定借貸利率的高利放貸才能評價為非法債務,當利率低于民法典中規定的標準時,該債務并不能評價為非法債務,因為此種情況并沒有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于正常的財產交易。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中的“產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直接產生,也包括由非法債務產生、延伸(所渭孳息、利息等)。
二、準確把握非法催收行為,即“軟暴力”是否足以擾亂社會管理秩序
刑法對催收非法債務罪中的非法催收行為具體規定了三種情形,除第一種情形中的暴力之外,其他手段為“軟暴力”。催收非法債務罪作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設置于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之后,歸類于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內。由于“軟暴力”的內涵和外延并不具有確定性,故對該要素應當結合社會管理秩序這一法益維度進行規范認定,只有達到足以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程度才能評價為“軟暴力”。也只有如此,才能使該罪中的暴力與“軟暴力”處于同一層次,統一于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以實現犯罪手段的類型化評價。
具體而言,第一種情形中的“脅迫”,是指對被害人施以威脅、壓迫,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例如,威肋傷害被害人及其親屬,以披露被害人及其親屬的隱私相威脅,利用被害人危難或者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其服從,等等。
第二種情形,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此種情形應當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才能構成催收非法債務罪,例如,采取拘禁方式或者多次、以惡劣手段進行限制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具有嚴重危害性的。如果實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或者實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只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應當甄別行為人行為的目的。行為人為脅迫他人履行合法債務,而嚴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具有嚴重危害性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實施相關行為的目的是催收非法債務,則按照催收非法債務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情形,恐嚇、跟蹤、騷擾他人。這里的“恐嚇”“跟蹤”“騷擾”可以有多種形式,如以郵寄恐嚇物、子彈等威肋他人人身安全,對他人及其親屬實施尾隨、守候、貼靠、盯梢等行為,破壞生活設施,貼報噴字,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上述行為如對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負擔,形成心理強制,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生產,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則應當評價為情節嚴重,以催收非法債務罪定罪處罰。如果實施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行為,只造成一般危害,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相關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催收非法債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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