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前期賦稅結構仍是以農業稅(田賦)為主體的傳統賦稅結構,而晚清時期則轉變為以商稅、田賦和鹽稅為主體的賦稅結構。
這一轉變過程不僅僅是賦稅結構轉型的過程,更是傳統稅收體系瓦解的過程。
那么,晚清賦稅結構有什么特殊之處?今天,不妨就讓我們來看看這其中的大變化!
賦稅結構轉型包括稅收收入結構變化和稅收體系框架(稅種結構)變化兩個方面,晚清傳統稅收體系的瓦解始于《南京條約》。
一方面,《南京條約》規定英國商人所納關稅稅率須由中英兩國協商,而《天津條約》明確了關稅稅則由兩國每十年議定重修一次,協定關稅的約定破壞了清政府的關稅自主權。
另一方面,鴉片戰爭及《南京條約》讓西方列強看清了清政府的懦弱以及開拓中國市場的捷徑,紛紛以武力逼迫清政府開放市場,與日俱增的對外貿易額帶動了海關稅收入的劇增,引起了傳統賦稅收入結構的變化。
傳統賦稅結構的變化,反映著晚清中國經濟社會的變化。
但從制度變遷視角看,海關稅的增加只是改變了稅收收入結構,并不是新型稅收制度體系取代傳統稅收制度體系的根本標志。
晚清稅收體系瓦解的直接動因是清政府面臨的財政危機。
為解決財政危機,清政府采用了最簡單粗暴的解決辦法—加征與攤派。
加征與攤派的危害反映在稅收體系變遷中就是新的稅捐種類不斷增加,傳統稅收體系框架(稅種結構)被逐步瓦解。
誘發清政府財政危機的因素很多,包括國際收支赤字、軍費開支、戰爭賠款、督撫截款等等。
以國際收支赤字為例,1871至1873年間,中國進出口總額為21600萬元,貿易盈余為400萬元,但此后各年間中國進出口總額盡管不斷擴大,但每年均為貿易赤字,入超嚴重。
1909至1911年間,中國進出口總額為127200萬元,相比于1871至1873年間,進出口總額增長了4.89倍,其中出口額增長了4.18倍,進口額增長了5.62倍,貿易赤字達到13200萬元。
若從對傳統稅收體系瓦解的直接影響來看,比較嚴重的財政危機莫過于鎮壓太平天國起義引發的財政危機和甲午賠款與庚子賠款引發的財政危機。
可以說這兩次危機直接摧毀了傳統的稅收體系,但并未構建起西方資本主義稅收體系。
太平天國起義是中國近代史上規模最大、波及范圍較廣的一次農民起義,其給清王朝帶來巨大的財政危機。
太平天國運動歷時14年,波及江蘇、浙江、湖南、湖北、安徽、四川等16個省份,《清史稿》記載太平天國定都金陵時,擁兵60余萬;清政府投入的兵力也有數十萬。
如此大規模的戰爭,必須由龐大的軍費開支作為支撐,太平天國起義的前三年,清軍的軍事開支高達2963萬余兩。
曾國藩組建的湘軍在平定太平天國起義的軍事行動中貢獻重大,據《湘軍志》有關記載統計,湘軍步兵一營人數500人,月支俸銀餉銀2072.2兩,月支口糧公費銀2415.2兩,僅此兩項年需開支53848.8兩,湘軍軍事開支之巨由此可窺一斑。
太平天國勢力所占據地方主要是江蘇、浙江、安徽、湖南、湖北等地區,這些地方恰恰是清政府賦稅收入主要來源地,所以導致清政府賦稅收入銳減。
自咸豐元年(1851)至咸豐六年(1856)戶部銀庫每年新收銀數不斷下降,從850.85萬兩銳減至266.97萬兩,下降幅度高達68.62%。
以江蘇漕糧為例,亦可窺探東南地區對清政府財政的影響之重,同治二年(1863)兩江總督曾國藩和江蘇巡撫李鴻章奏章中曾稱,江蘇漕糧定額為160萬,但咸豐十年(1860)僅得正額四成;“細核歷年糧數,咸豐十年中,百萬以上者僅一年”。
在軍費開支劇增和賦稅收入大幅度縮減的疊加效應下,清政府財政危機更加凸顯。
咸豐元年至咸豐三年戶部銀庫每年收支赤字分別為106.1萬兩、196.4萬兩、371.9萬兩,收支赤字占銀庫年度收入的比率分別為12.47%、23.49%、78.25%。
為應對本次財政危機,清政府采取了“就地籌款”之策。
這種應急之策雖然臨時緩解了財政困局,但帶來的危害十分嚴重。
具體到稅收而言,其直接后果就是以厘金為代表的非常規稅捐增加和傳統稅收結構被破壞,給傳統稅收制度體系帶來一次非常嚴重的沖擊。
捐輸本意是指士紳因國家有困難而捐獻財物,清政府的捐輸始于康熙初期的三藩之亂。
咸豐元年(1851)正月,為籌集資金鎮壓太平天國起義,清政府允準李星沅等在廣東和廣西開局收捐輸,當年即收到捐輸111萬兩。
咸豐五年,清政府僅在江西即得捐輸90萬兩。
捐輸雖不屬于稅收,但捐輸收入增多改變了傳統稅收結構。
厘金是清政府在水陸通商要道和商業繁盛的城鎮設立局卡,對出產貨物、販運貨物和銷售貨物估值抽成的一種稅。
厘金本質上是商業稅,咸豐三年(1853)雷以諴為募集軍餉以練兵勇,奏請試行捐厘,最開始是從米行開征的,每石米征50文,雷以諴后來在奏折中稱六個月內即籌集厘金2萬貫。
咸豐五年起,湖南、江西、四川等省也開始仿行厘金,湖北一省共設厘金局卡即達840處。
湖南省自開辦起,兩年內獲得厘金收入108萬兩,錢147萬串。
此后,全國各省均陸續開征厘金,厘金成為制約商品流通的重要桎梏,晚清至北洋時期屢為人詬病。
咸豐五年,為籌措軍餉,清政府在皖南開始征收茶捐。咸豐六年,湖南設局征收鹽稅和茶稅。
鹽稅每包抽錢700文,茶稅每箱抽銀0.45兩,洋藥稅厘。
洋藥稅原本稱為洋藥厘金,是對進口鴉片征收的厘金,每百斤征收白銀三十兩。
后又對在內地運輸鴉片的華商征收厘金,稱為洋藥華稅,每百斤再征三十兩,故將洋藥厘金和洋藥華稅合稱洋藥稅厘。
咸豐七年福建創設洋藥厘金,后又開征洋藥華稅、洋藥加征,每百斤共征稅厘及附加66兩白銀,每年可獲銀40萬兩。
除此之外,清政府為籌集經費,還對田賦進行“浮征”,漕糧改征折色,開征酒捐、銅捐、房捐、牙厘、堤工捐等。
可以說,清政府為籌集鎮壓太平天國運動的軍費,開征厘金等非常規稅捐,嚴重沖擊了清政府長期以來所堅持的傳統稅收體系,成為加速晚清稅收體系瓦解的一個重要標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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