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水市洛本卓鄉某村居民大某與三某系鄰居,雙方因相鄰宅基地界線劃分問題產生糾紛,多次發生口角沖突。村調解委員會雖多次進行調解,但糾紛仍未得到解決。今年2月,大某到洛本卓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委會受理該糾紛后,先與申請人所在村委會進行電話溝通,了解糾紛所涉土地基本情況。掌握基本情況后,調委會聯合鄉綜治辦、國土資源所、村委會一同前往糾紛土地現場,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糾紛現場,雙方均堅稱是對方多占用了自己的土地,絲毫不肯退讓。因當事人大某的土地系與親戚置換所得,調解員請其親戚到現場,在雙方見證下指認當初置換土地范圍,但三某拒絕接受指認結果。
調解員耐心安撫三某情緒,請來其好友一同溝通。其間,調解員了解到,三某之所以不接受指認結果,是擔心自己丈夫去世,對方欺她孤身一人,之后會繼續侵占其土地。
找到三某心結后,調解員聯合村干部從“法理”“情理”雙重角度出發,對其進行疏導。
調解員向三某說明,調解協議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就爭議實體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當按照約定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營造友好的鄰里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且三某與大某有親戚關系,彼此低頭不見抬頭見,因此事產生糾紛、破壞關系,不利于今后長期相處,實屬得不償失。
在調解員耐心細致溝通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在調解員主持下自愿簽訂了調解協議。調解過程中,調解員靈活運用“背對背”和“面對面”調解方法,融情于理、寓法于情,循序漸進,最終促使雙方達成一致,成功化解了矛盾糾紛。
記者 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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