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疾病的男子李某乙因中毒住院,后因在住院期間走失,數年后仍未找到,而被法院判決宣告死亡。為此,其親屬李某甲認為醫院存在過錯,提起訴訟索賠42.7萬余元。涉事醫院對此提起反訴,要求李某甲支付拖欠的醫療費…… 6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河南信陽市中院就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李某甲的上訴,維持原判。在此之前,一審法院駁回了李某甲的訴訟請求和涉事醫院的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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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間走失被宣告死亡
親屬起訴醫院索賠42萬,被醫院反訴
68歲的李某甲是信陽平橋區人,此前,他向平橋區法院提起訴訟,向信陽某醫院索賠經濟損失42.7萬余元。信陽某醫院提起反訴,請求判令李某甲支付拖欠的醫療費4733.2元及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李某甲與李某乙系兄弟關系。李某乙因患有精神疾病,2017年3月22日,李某甲成為李某乙的監護人。2017年11月14日,李某乙因服用藥物過量中毒,到信陽某醫院住院治療。但住院期間,李某乙于2017年11月19日凌晨從院區自行離開,后下落不明。
當地警方接警后曾幫助查找李某乙下落,李某甲也曾發布尋人啟事,但經多方查找仍未發現李某乙行蹤。2023年3月21日,因李某乙下落不明已達5年之久,李某甲作為李某乙的監護人,向法院申請宣告李某乙死亡。平橋區人民法院受理后,發出公告尋找李某乙,但1年公告期屆滿后,李某乙仍然下落不明。2024年3月26日,平橋區法院作出判決,宣告李某乙死亡。
李某甲認為,李某乙在醫院住院期間,院方未盡到監護看管職責導致李某乙走失,后因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院方對此存在相應的過錯責任,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信陽某醫院對此不予認可,主張李某乙系因藥物中毒而入院治療,經治療后已明顯好轉脫離了生命危險,院方在發現李某乙走失后已采取措施積極尋找并向警方報警,其已在合理范圍內盡到了對住院病人的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還查明,李某乙在住院期間共計產生醫療費4733.24元。
一審法院駁回雙方訴請
二審法院駁回親屬方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乙與醫院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經治療后,李某乙的身體狀況已明顯好轉并脫離了生命危險。李某乙在住院期間自行離開院區后失蹤,后被宣告死亡,這已成為一個法律事實。但宣告死亡屬于法律上的擬制死亡,僅僅是從法律上推定其死亡,并不完全意味著在客觀事實上發生了真正的死亡事件,這種推定主要是為了解決失蹤人長期下落不明而導致的法律關系不確定的問題。因此,基于法律上的擬制死亡所產生的死亡賠償,應當秉持更加謹慎、嚴謹的態度。
李某乙系因藥物中毒而非精神疾病病發到醫院接受治療,故在此情況下無法確認醫院存在需要對李某乙采取限制其自主行動并進行24小時看護監管的必要性。李某乙因失蹤被宣告死亡也并非事實上的死亡,故在此情況下,李某甲作為其監護人,要求醫院對李某乙因法律上的擬制死亡而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還認為,李某乙走失后至此案一審時已有7年有余,涉事醫院要求李某甲支付醫療費用已經明顯超過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且醫院未能再向本院提供有效證據證明本案訴訟時效中斷,也無其他證據證明本案訴訟時效存在中止、延長的情況。因此,該醫院怠于行使權利,所享有的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導致其喪失勝訴權利,應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甲的訴訟請求及信陽某醫院的反訴請求。
一審判決后,李某甲不服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李某甲在訴訟中提交的證據無法形成閉合的證據鏈條證明信陽某醫院存在需對李某乙采取限制行動并24小時看護監管的必要性、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李某乙失蹤存在因果關系。李某甲訴請醫院對李某乙宣告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今年6月9日,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編輯 郭莊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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