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凌晨有博主發帖,住建局回應出售人防車位問題,稱人防車位面積并沒有納入業主的公攤,誰投資誰受益,開發商有權開發利用(沒有產權)。
有些業主沒有購買車位,在停車資源緊張的情況下要求開發商把人防車位拿出來給業主免費使用是不現實,不被住建部門認可,人防工程單獨核算且測繪備案了。
- 這究竟是咋回事?
我們來看看該博主提供的信息,這是當地官方平臺的回復。
官方回復(點擊回復)
龍南市住建局回復:
關于“【一次轉辦]:是誰批準開發商變相出售人防車位“的回復
網友發來的《贛州龍南:是誰批準開發商變相出售人防車位》已收悉,現將調查核實情況回復如下:
一、調查核實情況
1.關于業主是否納入公攤的問題
根據國家《房產測量規范GB/T17986-2000》和贛市房字[2014]69號關于印發《贛州市房產面積計算規則》規定;龍南市房屋測繪所有限責任公司受江西遠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龍南分公司委托,對龍翔國際小區79棟房屋和7個非人防地下室進行了測繪并出具了測繪報告。根據測繪報告顯示,地下室未參與地上房屋面積分攤,且該測繪成果通過了測繪行業部門的備案。
2.關于業主是否分攤建設成本的問題
按照《贛州市房產面積計算規則》第九條共用建筑面積分攤方法第5點規定,地下部分內為地上部分服務的共有建筑面積不予分攤。經調查,人防車位建設成本未分攤至業主購房款中,開發商在項目開發時,人防工程建設成本通常獨立核算。
3.關于某部門支持開發商變相出售人防車位抵債的問題經調查,未發現某部門存在支持開發商變相出售人防車位用于抵債的行為。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人防車位產權歸屬國家所有,其使用和管理受法律法規約束,投資者平時可開發利用,但不得擅自處置用于抵債等違規行為。市民提及的“某單位蓋章證據”,該單位蓋章是基于當時特是業務辦理流程,并非對人防車位違規出售行為的支持。
4.關于“誰開發誰收益"的說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項目開發過程中,開發商通過合法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權,按照規劃要求完成建設并滿足相關法定條件后,可以獲取相應的收益。
5.關于業主向物業公司提出的需求問題,我局已督促物業公司積極收集業主意見,綜合協調。要求開發商提供人防車位權屬證明、建設成本分攤明細等資料。
6.關于公平公正處理問題,我局始終秉持公平公正原則處理此事。對于任何試圖干擾公正處理的行為,我局將堅決糾正,并依據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二、處理情況
綜合市民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該小區人防車位面積未納入業主公攤范圍,人防車位建設成本未分攤至業主購房款中,未發現某部門支持開發商變相出售人防車位用于抵債的情況。我局已督促物業企提供相關證據,將繼續秉持公平公正原則,根據國家和江西省相關規定處理此事,但……
從這個回復來看,由于人防車位建設成本未分攤至業主購房款中,開發商在項目開發時,人防工程建設成本通常獨立核算。因此,本著誰開發誰受益的基本原則,開發商出租車位合法合規,但是不得擅自處置用于抵債等違規行為。
針對此事,有網友提出疑問,工程總造價里包含了地下室,人防工程,以及土方開挖和樁基工程等等。面積不是住戶的,但是建設成本都是住戶的。難道開發商為了住戶上面的房子而墊資做地下室。
有網友表示,人防工程在戰時服務當地,并不是只服務于本小區,人防工程不是必須建設,可以交錢政府異地建設,人防地下室也沒有被分攤到住戶,一般作為車位出租。
也有網友評論,認同,但必究在業主的地盤下,但不可高價出售出租,政府要定價要有控制權,不能開發商一人說了算。
- 無獨有偶,同樣是在贛州,此前有律師博主發布類似案例。
文章指出,投資者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的人防車位使用權,符合民法典中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征。人防車位使用權可以轉讓或租賃,轉讓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賃期限的限制。
文中舉例,2012年8月17日,曾某某購買江西某實業公司出售的一套房屋,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均已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2017年9月12日,曾某某與實業公司簽訂《地下集中式車位租賃協議》,協議約定:
曾某某已購買住宅一套,經曾某某要求,實業公司同意將該小區的一個人防地下集中式汽車停車位出租給曾某某,租賃價格為95000元;租賃期為5年,租賃期滿后,曾某某可免租金繼續使用車位,雙方不再另行簽訂租賃協議,曾某某所購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自行解除;實業公司應在2017年12月30日前交付車位。
同日,曾某某向實業公司支付了租賃款,實業公司向曾某某出具了金額為95000元的收據,加蓋某實業公司財務專用章。此后,實業公司按約定交付了車位。
另查明,案涉人防地下集中式汽車停車位屬于地下人防設施,由實業公司投資建設,且未計入樓盤開發總成本,該工程完工后已于2014年11月18日進行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2019年2月25日,江西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向實業公司核發了《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證》。
2019年8月21日,曾某某向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1.確認雙方簽訂的名為“租賃”實為“買賣”的《地下集中式車位租賃協議》無效;
2.判決實業公司返還車位購買費95000元;
3.本案受理費由實業公司承擔。
2019年11月14日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認為實業公司有權轉讓人防車位的使用權,案涉《地下集中式車位租賃協議》合法有效,判決駁回曾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曾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2020年5月20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地下集中式車位租賃協議》系對人防車位的使用權作出約定。
人防車位系使用單位對人防工程的具體使用形式。人防工程的權屬歸國家所有,但為鼓勵社會資本投資人防工程建設,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人防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投資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權性質的人防車位使用權
值得一提的是,把人防工程劃分為一個個人防車位后,轉讓人防車位的使用權,并不等于轉讓人防工程的使用權。
我們再回到開篇龍南當地的回復,這是有法理依據的。開發商只要不是直接出售人防車位,就沒有問題。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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