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9歲的焊工于海波初為人父,為兒子取名“佳躍”。2017年,3歲的佳躍確診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為籌措醫療費,于海波打三份工(汽車廠焊工、飯店幫廚、夜市烤串),日睡不足3小時,賣房借貸仍難填巨坑。2021年4月,因疫情失業且借無可借,他聽信朋友“變壓器含銅值錢”的建議,盜竊20余臺農用變壓器獲利不足3萬元。同年6月被捕,法院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服刑期間,佳躍病情惡化離世,骨灰撒在監獄旁的凈月潭——“想離爸爸近一點”。2025年初刑滿釋放后,于海波背負60萬債務,因犯罪記錄被外賣、網約車等行業拒之門外,僅能靠零工和短視頻艱難度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破壞電力設備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
該罪有兩大核心特征:
行為對象特殊性:犯罪對象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變壓器、輸電線路等。不同于普通盜竊,此類行為可能導致大范圍停電、生產停滯甚至人員傷亡。
責任認定嚴格性:司法實踐中,只要行為人明知是電力設備而故意破壞,即構成犯罪,無需證明對危害結果的具體認知。法律推定行為人應當預見破壞行為的公共危險性。
量刑方面,基礎刑期為3-10年;若造成“嚴重后果”(如大面積停電、人員傷亡、重大經濟損失),刑期將升至10年以上直至死刑。本案中于海波盜竊20余臺變壓器,雖未直接導致傷亡,但造成農村地區供電中斷,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要件。
值得注意的是,動機不影響定罪,僅在量刑時作為酌情情節。這與公眾“情有可原應免罪”的樸素認知存在落差。
于海波案揭示了法律適用的三個關鍵爭議點:
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影響定罪
于海波稱“不知道偷變壓器犯法”,但刑法基本原則是“不知法不免責”。法院認定其作為成年人應具備基本法律認知,尤其當行為對象是明顯的電力設施時。此觀點在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46號指導案例中已明確。
“救子”動機屬量刑酌定情節
雖然于海波的犯罪動機是籌集醫療費,但其行為已實質危害公共安全。司法實踐對“親情犯罪”的寬容限于非暴力財產犯罪(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而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通常不考慮動機寬宥。這與“為母復仇案”獲不起訴處理形成鮮明對比——后者因侵害對象特定且未危害公共利益。
緊急避險抗辯難以成立
部分輿論主張于海波符合《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為挽救合法利益免受危險不得已采取的行動)。但法理上需滿足三個要件:避險意圖、現實緊迫性、手段必要性。本案中:
醫療費短缺不構成“即時危險”(當時佳躍病情相對穩定)
盜竊20余臺變壓器明顯超出必要限度
受益人僅為特定個體而非公共利益
故法院未采納此抗辯。
于海波案揭示法律剛性與社會韌性的沖突:醫療救助缺位:患兒曾獲獄警捐款7萬元,但相比白血病百萬治療費杯水車薪;我國大病醫保報銷封頂線與實際需求嚴重脫節;前科歧視加劇生存困境:刑釋人員就業壁壘使“贖罪”無門,需推動“生存型犯罪”前科封存制度,并為特殊群體開辟職業技能再造通道。
法律是社會的醫生,但若病根在肌理深處,再精準的手術刀也需輔以修復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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