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廣受社會關注的山東女律師高丙芳虛假訴訟案,泰安中院作出二審終審裁定,其本人以及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二審均不予采納,判決構成虛假訴訟罪獲刑四年,刑期跟一審一致。(二審裁定書詳見今天第三條推送文章)
二審裁定書上明確認定:上訴人高丙芳對涉案工程農民工工資已經付清的事實應系明知,本案不能認定高丙芳系“為農民工討薪”而提起相關訴訟。本案不存在“墊付農民工工資”的基礎事實,亦不屬于“借名起訴”。
具體而言,司法實踐中的“墊付”,一般是指無支付義務的主體(墊付人)代替有支付義務的主體(被墊付人)支付相關費用的行為。墊付行為發生后,墊付人可以自己的名義主張被墊付人返還該墊付費用。由此可見,墊付行為僅發生在無直接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的個體之間,且墊付人在墊付行為發生后,應當以其自己而非以他人的名義主張被墊付人返還。
就本案而言,(中間商)米某印與陳某昌之間系建筑施工合同關系,(包工頭)陳某昌與其雇傭的農民工之間系勞務合同關系,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米某印向陳某昌支付工程款,陳某昌向農民工支付勞務費,均系其應盡的法定義務。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所謂“墊付農民工工資”的事實基礎。
涉案農民工主張的系索要勞務報酬的權利,而米某印主張的系索要工程款的權利,二者的法律性質、法律關系存在本質不同。因農民工工資已被陳某昌付清,涉案農民工與陳某昌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消滅,故本案也不存在高丙芳及辯護人主張的所謂“借名起訴”的事實基礎。
上述二審裁定書中的法律觀點是正確的。然而 ,在本號的《山東女律師虛假訴訟案二審維持原判,本來是可以緩刑的》一文的留言區,甚至網上一些法律人撰寫的文章中,對于該案的法律評析和社會影響,居然出現了,“這個案件證明,包工頭墊付農民工工資的行為是錯誤的,千萬不要墊付工資,欠工程款就該停工、讓農民工上門討薪!”等類似的留言和觀點,可見影響之大。因此,在這里有必要闡述一下。
下面這張圖系女律師涉案虛假訴訟的工程承包流程圖(來自網絡資料,侵刪),可以清楚的看到,工程的發包人、總包人將包括女律師代理索要工資款的70多名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已經支付給了中間商趙某。因為趙某因為別的刑事案件被抓了,下游的米某和陳某就只拿到了部分或沒有拿到包括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作為農民工招募者、管理者的陳某昌只要向農民工支付了工資。
為了將有錢的總包人拉進打著給農民工要工資(法律上的定義應該是勞務費,可網上及有些官方文件里都稱是工資,勞動法里的才是工資,沒有勞動關系的農民工應該是考務費)、實際上是給陳某昌要工程款的民事訴訟中,女律師就在其代理的70多名農民工討要工資的民事訴訟中,稱農民工都沒有收到工資。(女律師稱其不知道農民工已經領到工資,可一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定、米某印與陳某昌均作證證明,女律師知道農民工已經領取工資)
女律師的辯護律師乃至網上很多的法律文章均稱,“陳某昌向農民工支付勞務費”的行為,屬于代工程建筑公司的“墊付”行為,理由是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可是,《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是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可本案涉案的工程施工是在2017年,旨在消除農民工工資付款難得上述“條例”尚未施行。
涉及農民工工資當時尚在生效的法律文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第十條規定,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經修改)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制定以上司法解釋的說明中有,根據勞務合同的相對性,農民工拖欠工資的,農民工的招募、組織、管理者的實際施工人,才是第一付款責任人,可現實中,有些發包人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導致農民工拿不到工資,因此在特定情況下、一定范圍內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賦予了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權利,但應僅限于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
根據以上規定和說明可見,即便是規定了為農民工索要工資的直接起訴發包人、總保人,也僅是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扯承擔責任,農民工招募者、管理者的實際施人,仍然是農民工工資的第一付款責任人。哪有包工頭的實際施工人是代建筑公司“墊付”工資一說?
因此,網上盛傳的包工頭(法律定義上是實際施工人)支付農民工工資是代建筑公司墊付一說,完全是說法錯誤的。
從常識上分析也能知道,包工頭盡管沒什么資質要求,可拉起幾十個人的農民工搞施工,說白了也是以上營利活動。營利活動就會是有風險的,即便是上游的轉包人、發包人拖欠了工程款,能以此為理由就拖欠公民工工資嗎?就好比商場安全設施保障不到位造成顧客受傷了,能以設施施工方有責任而不賠償顧客嗎?
不知道這些盛傳包工頭為農民工付工資是墊付一說的,究竟是真的不懂法律規定,還是為了扭轉官司結果而混淆視線,可造成的結果是,真的很多不懂法律專業的還真的信了。網絡世界,真的是信息真真假假,需要讀者具有一定的識別力,否則信了錯誤的觀點,是要自己吃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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